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9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余嘉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執聲字第2071號、115年度執字第87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余嘉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5年度簡字第1914號判決確定。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物,則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字第191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以115年度簡字第1914號判決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物,則經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等節,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民國115年北市鑑毒字第146號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5年4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足憑,經核均屬第二級毒品暨違禁物無訛,是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毒品之包裝袋、煙殼、煙桿,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沛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珊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附表】編號 品項 鑑驗內容 保管字號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 毛重8.67公克(含1袋),淨重8.26公克,取樣0.01公克,驗餘淨重8.2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地檢署115年度青字第1096號 2 依托咪酯煙彈1個 經刮取煙油,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臺北地檢署115年度青字第1096號 3 電子煙桿1支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臺北地檢署115年度藍字第127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