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4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9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伯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384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伯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3849號簽結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檢出當時仍為第二級毒品之依托咪酯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再按依托咪酯雖經行政院於115年6月25日院臺法字第1155013102號公告改列為第一級毒品,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然此屬事實變更,並非刑罰法律有所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應依行為時空白刑法填補之事實適用法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非字第16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扣案當時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應依前揭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

以114年度毒偵字第3849號簽結在案等情,有上開簽呈可稽(臺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3849號卷【下稱毒偵卷】第145至146頁),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刑事偵查卷宗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

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鑑定,檢出依托咪酯成分,有該中心114年12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證(毒偵卷第89頁),附表所示之物於扣案當時核屬第二級毒品(聲請意旨誤載為第一級毒品部分逕予更正)即違禁物,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附表所示毒品之煙殼,因包覆毒品,與內含之毒品於客觀上難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易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俶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1 煙彈殼 1個 檢出依托咪酯成分

裁判日期: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