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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4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1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明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明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371、3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因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且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371、3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1月15日鑑定報告、高雄市凱旋醫院114年7月17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參,是前開扣案物自屬違禁物,除鑑定用罄部分毋庸再予沒收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鑑定後,未檢出任何列管毒

品之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月15日鑑定報告可參,卷內亦無事證可認該物品為違禁物,自無從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昭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鶯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及單位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檢驗前毛重1.382公克、檢驗前淨重0.975公克、檢驗後淨重0.96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吸食器 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白色結晶 1包 檢驗前毛重2.52公克、淨重0.4544公克,驗餘重量0.4358公克,未檢出毒品成分。

裁判日期: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