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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4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1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剛葆璞 (已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5年度偵字第1344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剛葆璞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134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長槍2枝,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認均係制式獵槍,而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稱槍砲,指制式或非制式之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為同條例第5條所明定,是本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槍砲,自屬違禁物,且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並不因被告死亡而受影響。

三、經查:㈠案外人剛偉於民國115年3月16日在其父親即被告位於臺北市○

○區○○街000號6樓故居整理遺物時,發現如附表所示之長槍2枝,然因被告已於102年1月3日死亡,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13446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證人剛偉於警詢中之證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被告之除戶資料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偵卷第7至12、21至25、39至41、53、87頁)。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長槍,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鑑定,認均具殺傷力,有115年4月20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理字第1156034104號鑑定書在卷可憑(見偵卷第57至60頁),堪認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敏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俊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1 長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枝 研判係口徑12GAUGE制式獵槍(散彈槍),為美國WINCHESTER廠1912型,槍身因鏽蝕,研判槍號為7823,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2 長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枝 研判係口徑16GAUGE制式獵槍(散彈槍),為美國SAVAGE廠720型,槍號為65019,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裁判日期:2026-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