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子龍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子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74、47
5、4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及鑑定書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婉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附表:
編號 項目 數量 鑑驗內容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 2 注射針筒 1支 3 軟管 1支 4 吸食器 1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