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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5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維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267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維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678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於民國113年9月11日14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12樓之10的居所,為警搜索、扣押而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嗣因採驗尿液未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經聲請人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678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有上開處分書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堪以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檢出美托咪酯、異丙帕脂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0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見聲沒卷第3頁背面)在卷足憑。又美托咪酯、異丙帕酯於扣案及鑑驗時,原列為第三級毒品,嗣經行政院於113年11月27日以院臺法字第1131031622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改列為第二級毒品,是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於聲請沒收時,所鑑驗含有毒品之成分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暨違禁物無訛,復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之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同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政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舜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附表】編號 品項 鑑驗內容 保管字號 1 電子菸1支(含空菸彈1顆)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於民國113年10月7日鑑定報告作成時均為第三級毒品,嗣於同年11月27日公告修正為第二級毒品) 臺北地檢署113年度綠字第2885號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