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5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朱明宗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明宗於民國110年10月間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聲請書誤載為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於113年12月5日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朱明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
毒聲字第45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依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14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經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評估,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業於113年12月3日停止戒治釋放出所,並由臺北地檢署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本院刑事裁定、臺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粉末1袋、編號2所示之白色透明
結晶1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各該編號「鑑驗結果」欄所示鑑定書附卷足稽,足認為違禁物,依前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且上開分別盛裝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各1只,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各該毒品視為一體,依同規定均併予沒收銷燬。至各該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均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注射針筒2支,經送上開鑑定單位鑑
驗,亦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如附表該編號「鑑驗結果」欄所示鑑定書在卷可參。而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上開器具內均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均應與各該器具分別所盛裝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整體視為毒品,依前開規定均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家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鑑驗結果 保管字號 1 白色粉末1袋(含包裝袋1只。淨重0.0530公克,取樣0.0011公克鑑驗後,驗餘淨重0.0519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3月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參(臺北地檢署115年度聲沒字第24號卷第6至7頁) 臺北地檢署113年度青保字第000441號(聲沒字卷第4頁) 2 白色透明結晶1袋(含包裝袋1只。淨重0.032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驗後,驗餘淨重0.0318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同上鑑定書可參 臺北地檢署113年度青保字第000439號(聲沒字卷第3頁) 3 注射針筒2支 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同上鑑定書可參 臺北地檢署113年度綠保字第000564號(聲沒字卷第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