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黎育欽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3704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字第2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黎育欽因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704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持有毒品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
第3704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刑事偵查卷宗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
心鑑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該中心中華民國113年北市鑑毒字第108號鑑定書可參(見毒偵卷第131頁),核屬第二級毒品即違禁物,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如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之外包裝袋1只,因包覆毒品,其上留有毒品之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柏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棕色乾燥植物 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只) 毛重:17.03公克,淨重:9.78公克,取樣:0.02公克,驗餘淨重:9.76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2 棕色液體 壹瓶 毛重:34.07公克,取樣:0.0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