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2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妍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調偵字第18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妍如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調偵字第185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5年1月5日期滿。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確屬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調偵字第18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確屬仿冒之「STUSSY」、「POLO」等商標圖樣之商品一節,亦有蝦皮賣場擷圖及訂單資料、商標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報表列印資料等存卷可查,復有扣案物可資佐證,足認上開扣案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說明,應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述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婷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附表: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件) 商標權公司 鑑定結果 1 仿冒STUSSY帽子 3(含搜索扣押2件及被害人曹敏提出1件) 美商史塔西公司 屬仿冒商標產品: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一)(二) 2 仿冒STUSSY襪子 1 美商史塔西公司 屬仿冒商標產品: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一) 3 仿冒STUSSY外套 2 美商史塔西公司 屬仿冒商標產品: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一) 4 仿冒STUSSY背心 1 美商史塔西公司 屬仿冒商標產品: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一) 5 仿冒STUSSY褲子 5(含短褲3件、長褲2件) 美商史塔西公司 屬仿冒商標產品: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一) 6 仿冒STUSSY上衣 35(含搜索扣押長袖7件、短袖13件。及被害人賴宣瑜提出短袖2件、吳嘉萍提出短袖2件、許立昕提出短袖1件、袁浩棠提出短袖6件、曹敏提出短袖4件) 美商史塔西公司 屬仿冒商標產品: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一)及(二) 7 仿冒POLO帽子 6(被害人蘇宣羽提出1件、傅其浩提出1件、丁琦芳提出2件、賴宣瑜提出2件) 美商波露羅蘭公司有限合夥 屬仿冒商標產品:美商波露羅蘭公司有限合夥鑑定暨鑑價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