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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3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顥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背信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壹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顥騰因背信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045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4年2月6日確定,並於115年2月5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新臺幣(下同)21元,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聲請意旨誤載為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背信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045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4年2月6日確定,並於115年2月5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刑事偵查卷宗屬實。而扣案之21元,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此經被告於偵訊時所自承(見他卷第100頁),並為被告自行繳回而扣案,有被告職務報告及手寫悔過書、民有派出所113年1月8日勤務分配表、員警出入登記簿、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使用登記簿、臺北市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轄區地圖、行車路線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臺灣中油汽、柴、燃油歷史價格、Google地圖查詢資料、國產小汽車耗能證明101年5月核發資料、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見他卷第123頁至第152頁、第171頁、第175頁)附卷可參,堪認該扣案款項確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從而,聲請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敏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華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裁判日期:202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