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5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夢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手提袋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夢竹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73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手提袋1件,經鑑定確屬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另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刑為,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73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手提袋1件,經鑑定後確屬仿冒商標之商品乙節,有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民國114年9月10日之鑑定證明書在卷可憑。準此,扣案之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手提袋1件,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述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婷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