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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6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哲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114年度偵字第338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偽造車牌壹面(車牌號碼:000-000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哲維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職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偽造車牌1面(車牌號碼:000-000號),係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

3380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無誤。

㈡扣案之偽造車牌1面(車牌號碼:000-000號),係被告所有

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6至7頁),並有重型機車懸掛上開車牌之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參(見偵卷第9、17至21頁)。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敏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俊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裁判日期:2026-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