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6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雅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114年度緩字第84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1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雅淳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888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5年5月1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888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4年5月12日確定,115年5月1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等附卷可稽。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自日本輸入乙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桃園分署113年10月30日防檢桃動字第1131964697號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3年8月13日北竹緝移字第1130101532號函、私運夾藏未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祺祥國際有限公司113年8月28日祺字第113082805號函暨附件、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桃園分署臺北關緝獲物會同封存紀錄在卷可稽,依卷內資料亦查無扣案物業經主管機關先行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2項規定沒入之情。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雅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及單位 備註 1 日本製蛋白質雞肉腸(含雞肉、豬肉) 30包 淨重:3.9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