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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國審聲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國審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劉欣宜告訴代理人 黃靖騰律師被 告 李睿騰選任辯護人 張全成律師(法扶)

洪大植律師(法扶)王彥迪律師(法扶)上列被告因聲請參與訴訟案件(115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劉欣宜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睿騰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涉犯刑法第150第1項後段、第2項第1款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提起公訴,聲請人為被害人之姊姊,為瞭解訴訟程序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內容,並適時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5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案件審理中。被告被訴罪名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列得聲請參與本案訴訟之案件,聲請人為被害人姊姊即二親等旁系血親,亦具備聲請參與本案訴訟之資格。經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並斟酌本案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後,認准許聲請人參與本案訴訟有助於聲請人藉此瞭解訴訟之經過情形及維護聲請人之人性尊嚴,復無其他不適合參與本案訴訟之情形。故本件聲請人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蕭淳尹法 官 張谷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訓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裁判案由:聲請參與訴訟
裁判日期:2026-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