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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國審重訴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睿騰選任辯護人 王彥迪律師(法扶)

洪大植律師(法扶)張全成律師(法扶)上列公訴人及選任辯護人因被告殺人等案件,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表一編號1至22、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二、辯護人聲請調查如附表一編號23至24、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理 由

一、按法院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就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為裁定;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以裁定駁回之;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至3項定有明文。又法院應依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之性質、作成或取得證據之原因、證明目的、待證事實、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等事項,及前條第一項各款事項調查之結果,妥適審酌其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法院為前項之審酌,並得考量其待證事實對本案犯罪事實成立與否之認定是否重要,及該證據對待證事實認定之影響程度;法院為第一項審酌時,基於實現本法第45條、第46條之規範目的,認為調查特定證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權衡其對國民法官法庭以公正、客觀、中立方式審理之危害程度是否顯然高於其正面效益,妥適決定是否准許調查:一、有誤導、混淆國民法官法庭之疑慮。二、有使國民法官法庭產生不公正之預斷或偏見之疑慮。三、大量提出不必要之證據調查,造成國民法官法庭過度負擔,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61條亦有明文。

二、檢察官、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各聲請調查如附表一至二「證據名稱」欄所示證據,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本院之認定及理由,各如附表一至二「證據能力」欄及「調查必要性」欄所示。

三、辯護人聲請為量刑前社會調查部分,待報告到院後再行裁定。

四、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蕭淳尹法 官 張谷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訓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附表一(罪責部分)編號 原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能力 調查必要性 1 檢證1 被告李睿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114年10月7日警詢筆錄(第1至2次) (2)114年10月7日偵訊筆錄 (3)114年10月8日羈押訊問筆錄 (4)114年12月9日偵訊筆錄 (5)114年12月26日偵訊筆錄 (6)115年1月16日偵訊筆錄 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不爭執證據能力,且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及法律關聯性,亦無事證顯示有公務員違法取證等違法情況,有證據能力。 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不爭執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犯罪事實之存否具有重要性,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2 檢證2 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炳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1)114年10月7日警詢筆錄(第1至3次) (2)114年10月7日偵訊筆錄 (3)114年10月8日羈押訊問筆錄 (4)114年12月10日偵訊筆錄 (5)114年12月31日偵訊筆錄 (6)115年1月15日偵訊筆錄 3 檢證3 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欣儀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1)114年10月7日警詢筆錄(第1至2次) (2)114年10月7日偵訊筆錄 (3)114年10月8日羈押訊問筆錄 同上。 同上。 4 檢證4 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昶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1)114年10月7日警詢筆錄(第1至3次) (2)114年11月17日警詢筆錄(第1至2次) (3)114年11月17日偵訊筆錄 (4)115年1月1日偵訊筆錄 (5)115年1月16日偵訊筆錄 同上。 同上。 5 檢證5 證人即同案被告屠紹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1)114年10月7日警詢筆錄 (2)114年11月17日偵訊筆錄 (3)115年1月1日警詢筆錄 (4)115年1月1日偵訊筆錄 (5)115年1月16日偵訊筆錄 同上。 同上。 6 檢證6 證人即被害人蘇慶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1)114年10月8日警詢筆錄 (2)114年10月9日警詢筆錄 (3)114年10月9日偵訊筆錄 (4)115年1月1日警詢筆錄 (5)115年1月1日偵訊筆錄 (6)115年1月16日偵訊筆錄 同上。 同上。 7 檢證7 證人林湘閎於114年10月7日之警詢筆錄 同上。 同上。 8 檢證8 證人游豐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1)114年10月15日警詢筆錄 (2)114年10月15日偵訊筆錄 同上。 同上。 9 檢證9 案發過程監視器錄影畫面 同上。 同上。 10 檢證10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含附件) 同上。 同上。 11 檢證11 警方查獲過程照片及密錄器影像截圖 同上。 同上。 12 檢證1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同上。 同上。 13 檢證13 現場勘驗(察)採證及鑑識 (1)刑案現場照片(含案發現場、血跡分佈、遺留物品、本案兇刀、被告等人傷勢等鑑識照片) (2)本署檢察官履勘現場筆錄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刑案現場勘察報告 同上。 同上。 14 檢證14 受理報案及救護資料 (1)台北市龍山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 (2)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救護紀錄表 (3)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受理報案紀錄表 (4)被害人劉新龍在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急診病歷 同上。 同上。 15 檢證15 相驗解剖資料 (1)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驗報告書 (2)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3)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法醫影像中心電腦斷層掃描報告(含掃描影像)編號8光碟內名稱「TPN00-000-0000_劉新龍_影像報告.pdf」電子檔 (4)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 (5)相驗及解剖照片 同上。 同上。 16 檢證16 被害人蘇慶豪傷勢資料 (1)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 (2)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病歷 同上。 同上。 17 檢證17 本案相關對話紀錄及數位鑑識報告 (1)陳昶旭與屠紹哲(暱稱「Ken」)間對話紀錄 (2)陳昶旭與陳炳男(暱稱「小黑」)間對話紀錄 (3)陳昶旭與游豐源(暱稱「阿源2」)間對話紀錄 (4)屠紹哲與陳炳男(暱稱「根尼(小黑)」)間對話紀錄 (5)屠紹哲(暱稱「信兄」)與被害人蘇慶豪間對話紀錄 (6)屠紹哲與游豐源(暱稱「游冠軍」)間對話紀錄 (7)被害人蘇慶豪與劉新龍(暱稱「阿龍」)間對話紀錄 (8)上開對話紀錄相關數位鑑識報告 同上。 同上。 18 檢證18 聲請當庭提示本案兇刀 同上。 同上。 19 檢證19 聲請播放卷附監視器錄影畫面 (1)「臺北市萬華區昆明街201巷往昆明街方向監視器(拍攝案發現場的巷口).mp4」【編號5光碟內】播放範圍:檔案時間00:14:10至00:20:15,共6分5秒 (2)「刑理字第1146143724號強化後影像.mp4」【編號3光碟內】播放範圍:全部,共12分13秒 (3)「220.132.128.168_CH01_00000000_234000_00000000_235400.mp4」【編號5光碟內】播放範圍:檔案時間00:00:00至00:07:18,共7分18秒 (4)「220.132.128.168_CH02_00000000_234000_00000000_235400.mp4」【編號5光碟內】播放範圍:檔案時間00:00:00至00:07:18,共7分18秒 (5)「220.132.128.168_CH03_00000000_234000_00000000_235400.mp4」【編號5光碟內】播放範圍:檔案時間00:00:00至00:07:18,共7分18秒 (6)「220.132.128.168_CH04_00000000_234000_00000000_235400.mp4」【編號5光碟內】播放範圍:檔案時間00:05:35至00:06:50,共1分15秒 (7)明治府強化前檔案「Camera1_00000000000000.avi」播放範圍:檔案時間33:00至36:17,共3分17秒 同上。 同上。 20 檢證20 聲請播放卷附114年10月8日履勘錄影畫面「IMG_9463.mp4」【編號18光碟內】播放範圍:全部,共57秒 同上。 同上。 21 檢證21 聲請傳喚證人蘇慶豪 同上。 22 檢證22 聲請傳喚鑑定人許倬憲 同上。 23 辯證4 聲請當庭提示扣案甩棍實物(【證物編號A7】) 同上。 對國民法官造成的不當影響低於證據價值,並無其他替代證據足以達到相同證據價值,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24 辯證6 聲請傳喚證人陳炳男 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不爭執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犯罪事實之存否具有重要性,故認有調查必要性。附表二(科刑部分)編號 原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能力 調查必要性 1 檢證1 證人即被害人劉新龍之胞姊劉欣宜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1)114年10月7日警詢筆錄 (2)114年10月8日偵訊筆錄 (3)115年1月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 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不爭執證據能力,且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及法律關聯性,亦無事證顯示有公務員違法取證等違法情況,有證據能力。 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不爭執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犯罪事實之存否具有重要性,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2 檢證2 被害人劉新龍生前生活照 3 檢證3 被害人蘇慶豪之身心障礙證明 4 檢證4 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 5 檢證5 聲請傳喚量刑證人蘇慶豪 同上。 6 檢證6 聲請傳喚量刑證人劉欣宜 同上。 7 辯證7 聲請傳喚量刑證人施秀霞(被告之母) 對國民法官造成的不當影響低於證據價值,並無其他替代證據足以達到相同證據價值,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裁判案由:殺人等
裁判日期:2026-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