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04號原 告 章琴凰被 告 邱子晏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審簡字第14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倪霈棻法 官 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