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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簡附民字第 13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37號原 告 盧敍賢被 告 羅心吟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審簡字第74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原告盧敍賢對被告羅心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原告並非本件被告經起訴所涉刑事案件之被害人,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謝欣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卓采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