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2號原 告 AD000-K114143(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被 告 林柏元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審簡字第56號(原案號:114年度審訴字第3206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法 官 陳盈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玟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