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61號原 告 張蔚蓴被 告 趙妮婕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5年度審簡字第20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法院,即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次按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因無言詞辯論,故其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至遲應於法院判決之前為之,始為合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審查意見可資參照)。
二、經查,原告張蔚蓴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所依附之刑事訴訟程序即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2090號(原案號:115年度審訴字第261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30日以刑事簡易判決判處被告趙妮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1,000元折算1日,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列印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24頁)。惟原告係於115年10月2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之本院收文章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5頁),按上說明,原告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而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宣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