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簡字第123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修銘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字第1899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5年度審易字第836號),判決如下:
主 文劉修銘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應履行如附表所示之條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劉修銘於民國111年8月間,經共同友人介紹而結識吳月娥,並透過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聯繫交誼。劉修銘明知自己並無穩定獲利之投資能力,且無代他人投資真意,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自111年8月起,透過LINE以「老師」自居,持續營造自己投資技術高超且獲利穩定之不實形象,並於112年3月26日晚上11時38分許,向吳月娥訛稱:可代操盤投資,除保證返還本金外,每月還會給付投資金額2%作為利息云云,使吳月娥陷於錯誤,同意由劉修銘投資操盤,並於112年3月27日上午11時26分許,臨櫃匯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至劉修銘指定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帳戶)。詎劉修銘取得上開款項後,未持之於投資,僅匯款5次共10萬3,000元利息予吳月娥使其放下戒備,之後即避不見面,吳月娥聯絡無著,始悉受騙報警處理,經警查悉上情。
二、下列證據足資認定首揭犯罪事實:㈠告訴人吳月娥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指述。
㈡證人劉佳維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告訴人匯款申請書收執聯、被告與告訴人之通訊軟體聯繫紀錄翻攝照片各1份。
㈣被告劉修銘之台新帳戶、土地銀行帳戶及告訴人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被告提供之元富期貨交易明細各1份。
㈤臺北市○○區○○○○000○○○○○0000號調解書1份。
㈥被告於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明知其並無協助告訴
人操盤投資之能力及意願,竟以詐術詐得上開財物,致被害人受有損失,所為應予非難。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經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同意以上揭調解書之內容做為被告緩刑條件,有上揭調解書及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暨斟酌卷內資料所示及被告所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㈢被告雖前因犯詐欺罪,經本院96年度簡字第1443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8月,並減刑為4月確定,然於96年12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迄今除本案外,未有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按,其於犯後坦承全部犯行,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同意本院得就被告之罪刑宣告緩刑。本院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而犯本案,經此偵查、審判、科刑及賠償之教訓,足使其生警惕之心,因認本案宣告罪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另為確保被告履行其願賠償之承諾,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於緩刑期間課予被告應履行如附表所示之條件。倘被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之上開條件,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四、被告於本案犯罪所得共計100萬元,固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追徵。然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約定被告分期清償款項,故如本案再對被告宣告沒收、追徵上開犯罪所得,恐使被告無力依和解內容分期賠償金額,致前述緩刑宣告之意義喪失,應認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本案犯罪所得。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七、本件經檢察官王文成提起公訴、檢察官李進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鼎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被告應給付吳月娥91萬2,000元,給付方式如下:自114年12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共8期)給付吳月娥3,000元整;自115年8月1日起至118年7月31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共36期)給付吳月娥7,000元整;自118年8月1日起至119年7月31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共12期)給付吳月娥5萬3,000元整,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上款項逕匯入吳月娥指定之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