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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簡字第 36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簡字第36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筱平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6395號),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自白犯罪(114年度審易字第3031號),經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A02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A02於本院審理程序之自白(見審易字卷第28頁)」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法律適用: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㈡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酒後情緒管理不佳,竟以強暴手段妨害公務執行,破壞國家法紀執行之尊嚴,對於警員依法執行職務之威信、尊嚴造成負面影響,且毆打警員受傷,情節嚴重,實難寬貸,兼衡其犯後於審理時始坦承犯行之態度,事後與其一未受傷之警員和解(無條件和解,惟本罪非保護警員個人法益),參以其於審理時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有成年子女、現從事營建業,月薪約新臺幣10幾元、無須扶養親人等生活狀況(見審易字卷第29頁),暨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蕙如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思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佩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36395號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於民國114年9月11日0時59分許,因拒付車資,經計程車司機張耀邦駕駛車輛搭載A02前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園路派出所(下稱西園路派出所)前,報請警方協助,西園路派出所警員蘇柏倫、蕭宇生、施泓均執行巡邏(備勤)勤務到場查看,A02明知蘇柏倫、蕭宇生、施泓均穿著警察制服,且為現正依法執行公務之警察,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多次施暴力以徒手毆打、腳踹蘇柏倫、蕭宇生,造成蘇柏倫受有左側臉部挫傷、左側膝部擦傷等傷害,且毀損蘇柏倫裝備之密錄器背夾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蘇柏倫(傷害、毀損部分,均未據告訴)。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2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於前開時間,因酒醉遭證人張耀邦載送至西園路派出所之事實。 2 證人蘇柏倫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於警方執行巡邏勤務,處理上開糾紛時,徒手攻擊警員之事實。 3 證人蕭宇生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於警方執行巡邏勤務,處理上開糾紛時,徒手攻擊警員之事實。 4 證人施泓均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於警方執行巡邏勤務,處理上開糾紛時,徒手攻擊警員之事實。 5 證人張耀邦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向證人蘇柏倫、蕭宇生、施泓均稱:「殺小」、「輸贏」等語,並徒手揮打之事實。 6 西園路派出所勤務分配表、員警工作紀錄簿 證明證人蘇柏倫、蕭宇生、施泓均於上開時、地,執行勤務之事實。 7 西園醫療社團法人西園醫院診斷證明書 證明證人蘇柏倫受有左側臉部挫傷、左側膝部擦傷等傷害之事實。 8 密錄器背夾損壞照片 證明證人蘇柏倫裝備之密錄器背夾損壞之事實。 9 監視器影像、密錄器影像光碟暨畫面截圖 證明被告於警方執行巡邏勤務,處理上開糾紛時,徒手攻擊、腳踹警員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9 日 檢 察 官 李蕙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劉冠汝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裁判日期:2026-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