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簡字第5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柏元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1743號),被告於本院訊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114年度審訴字第3206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林柏元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柏元於本院訊問中之自白」(見本院審訴卷第78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林柏元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
騷擾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㈡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2項之跟蹤騷擾罪,係以同法
第3條第1項對於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為斷,並以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施跟蹤騷擾行為為前提。該要件判斷除以時間上的近接性為必要,並就個別具體事案之樣態、緣由、經過、時間等要素為是否持續反覆的評斷。立法者既已預定納管之跟蹤騷擾行為應具反覆實行之特性,使得本罪之成立,本身即具有集合犯之特性。是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㈡、㈢所示犯行,係基於騷擾告訴人AW000-K114143(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之單一目的,遂行反覆且持續跟蹤騷擾之犯行,自應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
㈢被告就如起訴書附表一、二所示之多次跟蹤騷擾、加重誹謗
、非法利用個人資料、恐嚇危害安全等犯行,均各基於單一跟蹤騷擾、加重誹謗、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而各為接續之數行為,侵害法益均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適當,屬接續犯,應各論以一跟蹤騷擾、加重誹謗、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恐嚇危害安全罪。
㈣被告上開犯行,依其行為時客觀情狀觀之,均係於密切接近
之時空所為,犯行之主觀意思活動目的單一,各罪之客觀行為亦高度重合,依社會通念判斷,應整體評價為一行為,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
㈤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思以和平手段處理與告
訴人A女的感情關係,對告訴人為強制、跟蹤騷擾行為,並恫嚇告訴人、張貼告訴人之個人資料及散布不當之言論誹謗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心理壓力,應予非難;參以被告坦承犯行,雖有意願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與告訴人和解,惟迄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賠償其損害或徵得其原諒,及被告之犯後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告訴人之意見、被告之素行,兼衡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審訴卷第7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巧菱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陳盈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玟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 1 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最重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 6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 21 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1743號被 告 林柏元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柏元與AD000-K114143號(真實姓名詳卷)之成年女子原為男女朋友,嗣因AD000-K114143認為雙方不適合繼續交往,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柏元表示無法繼續做男女朋友,林柏元因不願與AD000-K114143分手,竟意圖散布於眾,及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跟蹤騷擾、恐嚇、加重誹謗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反覆並持續為違反AD000-K114143意願且與性有關之下列行為:
(一)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一「跟蹤騷擾行為方式及內容」所示之恐嚇及騷擾訊息予AD000-K114143,致AD000-K114143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足並以影響AD000-K114143之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對AD000-K114143為如附表二所示之監視、觀察行蹤,以盯梢、守候方式接近AD000-K114143租屋處所,並於114年5月12日,以通訊軟體Line撥打語音通話予AD000-K114143之房東,詢問AD000-K114143租屋處同樓層是否有空房出租,經得知AD000-K114143被前男友跟蹤騷擾一事、並對此來電詢問內容起疑之房東轉知AD000-K114143此一通話內容,以此方式對AD000-K114143進行干擾,致AD000-K114143心生畏怖,而足以影響AD000-K114143之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三)於114年4月29日,未經AD000-K114143之同意,在社群媒體Threads上,將帳號「_linyuan」之個人大頭貼更換為其與AD000-K114143之合照後,以該帳號公然發布如附表一編號27、28所示之貼文,並不實指摘AD000-K114143為免費妓女、出軌的賤人等言論,以此方式不法利用AD000-K114143之屬AD000-K114143個人資料之個人照片,足以減損AD000-K114143之名譽而足生損害於AD000-K114143,並已影響AD000-K114143之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二、案經AD000-K114143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柏元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與告訴人AD000-K114143係自113年11月至114年3月13日止為交往過之男女朋友之事實。 2、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及簡訊傳送如附表一所示之訊息予告訴人,並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在告訴人租屋處1樓及5樓大門外等候告訴人之事實。 3、被告於114年5月12日向告訴人之房東詢問告訴人當時之租屋處之5樓有無其他空房待租之事實。 4、被告於114年5月22日、114年5月29日在社群媒體Threads公然發布如附表一編號27、28之貼文內容之事實。 2 告訴人AD000-K114143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及經具結後之證詞 全部犯罪事實。 3 告訴人提供與被告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告訴人提供之被告傳送之簡訊擷圖、告訴人提供被告於社群媒體Threads以帳號「_linyuan」大頭貼照片及發文之內容截圖各1份 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反覆、持續以通訊軟體Line及簡訊傳送騷擾訊息予告訴人,並在社群軟體Threads上,將其個人帳號「_linyuan」大頭貼更換為其與告訴人之合照,並發布有害告訴人名譽之貼文等事實。 4 告訴人提供與房東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房東之錄音檔對話譯文、與友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及報案通聯記錄擷圖各1份 告訴人向友人表示遭被告騷擾之事實,被告向告訴人房東詢問告訴人租屋處之同樓層有無空房出租等事實。 5 告訴人租屋處走廊及陽台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各1份 被告於如附表二之時間,反覆及持續對告訴人為監視、觀察、盯梢及等候告訴人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實行跟蹤騷擾行為、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不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被告之多次恐嚇、加重誹謗、不法利用個人資料等行為,各係在密集接近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應係出於單一之犯意,接續而為之數動作,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適當,而為接續犯,請論以一罪。又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之實行跟蹤騷擾罪,係以同法第3條第1項對於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為斷,並以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施跟蹤騷擾行為為前提。該要件判斷除以時間上的近接性為必要,並就個別具體事案之樣態、緣由、經過、時間等要素為是否持續反覆的評斷。立法者既已預定納管之跟蹤騷擾行為應具反覆實行之特性,使得本罪之成立,本身即具有集合犯之特性,故被告之跟蹤騷擾行為,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犯罪時間延續並無中斷,為集合犯,請論以一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實行跟蹤騷擾、恐嚇、加重誹謗及不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不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檢 察 官 李 巧 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黎 佳 鑫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 1 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最重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 6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 21 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地點 跟蹤騷擾行為方式及內容 1 114年3月22日15時許 不詳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內容為:「明知道妳沒那麼喜歡我了」、「沒那麼愛我了」、「妳一段時間不理我 我明明難過的不得了」、「可是妳一旦開始和我說話」、「我又開心的好像」、「什麼事都沒有發生過」、「我就是這麼沒出息」、「不止妳演戲騙我,我還騙自己」、「其實我有一句話真的不想告訴妳」、「我比你更早的意識到我們不適合」、「但我捨不得QQ」、「我總覺得我變成妳想要的樣子就好了」、「妳說我聽,錯我就任,錯我就改」、「我是真的很想把自己變成妳想要的樣子啊」、「現在妳不喜歡我沒關係了」、「我本來就不是很好的人」、「至少我做到了 在這段感情理我沒有對不起妳過 也不會對不起妳」、「我也陪你到不需要我的那天了」、「感謝妳的出現好像這樣就足夠了」、「路我也走了」、「長篇大論我也發過了」、「我的難過也說了」、「妳的重要也講過了」、「現在我應該願意錯過了」、「應該而已啦」、「我的快樂不見了」、「別人都開心死了」、「而我的開心死了」、「就這樣碎碎念了快1小時」、「想說什麼就說什麼感覺真好」、「不用怕妳煩」、「就說封鎖對你我都好吧」、「聽我的 明智的選擇」、「看來只能祈禱某年某月某一天 妳突然把我解封鎖 希望能再續前緣」、「對妳的心 我會放著很久的喔~」、「妳需要我 轉個身 我在」、「也許那時候的我很不一樣喔」、「要不要賭一把呀 未來的妳」等訊息,以此方式對告訴人為騷擾行為。 2 114年3月23日9時33分許 不詳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內容為:「我用手機號碼搜尋微信加了妳 但我也不敢密妳」、「也許你看見又馬上封鎖了吧」、「密了會顯示對方把我封鎖」、「不敢密 不敢面對」、「我只能也只能繼續在這裡和妳對話」、「看未來某一天會不會突然已讀了」、「雖然機率微乎其微」、「真的好想跟Eric說我想回台灣 在台灣比在這裡好受一些」、「起碼台灣還有一些朋友能陪我分散注意力」、「妳還會已讀我時 偶爾跟我聊幾句時 還扛得住」、「現在自己出了餿主意 直接破防」、「真的好想回台灣」等訊息,以此方式對告訴人為騷擾行為。 3 114年3月26日9時28分許、同日13時56分許 不詳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內容為:「今天和Eric聊了很多 有點釋懷了 雖然還是很難受 但時間久了就沒事了 是真的該放過妳了 當初說不吵不鬧的走 雖然沒做到 限在做也不遲吧 起碼有做到? 希望未來某一天能再相遇 希望那時的我是很好的樣子 但再遇見機率應該是0 祝妳未來更好 祝我未來更好 我決定不回去了 在這裡獨自扛下所有憂傷 什麼時候會走出來我也不知道 但日子還是得過 遇到了也要面對 重感情真的好累 生死離別都好難面對 我會加油的 真的很愛妳的我~」、「妳之前說去日本要玩幾天才夠」、「要飛哪裡比較好」、「東京?」、「還是什麼」、「理我一下下」、「對話完這次就好了 再來等妳想理我在理我」、「來做一個妳可能不吃虧的交易 要參考看看嗎」、「妳可以聽聽看 也可以先不回答我」、「拜託啦 聽一下」、「妳可能稍微吃點虧 但整體上應該是對妳有好處」、「出現一下 做個交易 劃下完美的END」、「求這次了 考慮一下理我」、「讓妳自己破例一次 理我這次也好」、「我覺得是不錯的交易?參考一下」、「再聽我最後一次屁話吧 妳人最好了」、「勉強自己已讀我一下 不吃虧」、「已讀我 然後打:說啊」、「也好」、「絕對讚的啦~~」、「我每天都問妳要不要做交易」、「先把話說前面 沒有要死纏爛打挽回的意思 所以可以考慮參考下」、「幫妳出房租 讓妳待在○○沒壓力到6月結束 6月8號到12號去日本(或妳自己選日子)?我想帶妳去日本過生日 一房我睡地板,或兩房 沒賤招了,那時的我也走出來了 把妳當一般朋友看待 但我就是想帶妳去(就當我的生日願望)?一樣那句 行李帶著就好,跟一顆快樂的心?唯一的缺點是,要看見我?現在心情很不好 很不想理我我知道 我也知道妳現在一定會拒絕 可以不用現在回答我 妳想一下吧 看要不要可憐我完成我小小的心願?」等訊息,以此方式對告訴人為騷擾行為。 4 114年3月27日5時39分許 不詳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內容為:「剛聽到最新勁爆消息」、「大○○的(詳卷)」、「老闆親口跟我說的 太可怕了」等訊息,以此方式對告訴人為騷擾行為。 5 114年3月29日9時40分許 不詳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內容為:「好希望妳能出現閒聊幾句不聊有的沒的」、「不知道我不好到什麼程度讓妳這樣已讀都不想」、「有討厭到這種程度嗎」等訊息,以此方式對告訴人為騷擾行為。 6 114年3月30日14時14分許 不詳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內容為:「還是想妳 可以跟我說生日快樂嗎」、「可以已讀就好 當作跟我說生日快樂了嗎」、「敢不敢已讀我 我就安靜!!」、「我也就不留廢話了!!!!!」、「這個僅限於五分鐘內喔」、「最後不到一分鐘囉~~」、「五分鐘了 來不及了」、「再給妳五分鐘 已讀換取我的安靜」、「又來不及囉!!」等訊息,以此方式對告訴人為騷擾行為。 7 114年4月1日2時許、同日11時34分許、同日16時31分許 不詳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內容為:「妳3月總共54小時」、「54x200=10800」、「好想妳理我一下下 有秘密沒人說好痛苦喔」、「沒有要騙妳理我 是真的」、「哇靠真的找到了」、「以前怎麼看起來這麼屁」、「還有一些怪網誌」、「好蠢」、「有密碼的都不能點進去 看不見多智障」、「這花俏的樣子是妳的嗎」、「快來聊這話題再消失」、「妳當初用太多密碼了 有密碼的或關起來的都看不見」、「沒了 其他妳都關起來了」等訊息,以此方式對告訴人為騷擾行為。 8 114年4月2日12時16分許 不詳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內容為:「張○○變第三批勇者了」、「Eric跟他說了」、「年度第三批」、「Eric有找妳當二三批勇者嗎」、「現在房子只有一房 還沒有門沒車」、「0體驗」、「只能上班下班了」等訊息,以此方式對告訴人為騷擾行為。 9 114年4月3日21時57分許 不詳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內容為:「有這麼不想理我」訊息,以此方式對告訴人為騷擾行為。 10 114年4月5日12時許、同日15時27分許 不詳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內容為:「可以聊幾句嗎」、「我知道妳覺得我煩」、「我知道妳覺得只要不理我 有天我就安靜了」、「我知道我現在有可能像前前男友一樣 也被截圖著跟別人述說我的不是」、「但能不能聊幾句就好呢」、「我知道妳覺得沒什麼好聊的」、「我怕我之後回去做了妳不開心的事 所以能不能聊一下就好」、「晚安 我睡覺了~」、「真的晚安了」、「一半房租已跨洋1萬多公里送達」、「Line可以看有沒有被封鎖 所以我知道妳沒封鎖我 妳會知道我轉帳過去的」、「沒有帶妳吃吃喝喝了 所以這是四月的一半房租」等訊息,以此方式對告訴人為騷擾行為。 11 114年4月6日8時許 不詳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內容為:「早安~」、「我還以為妳會把錢轉回來呢 有收著就好」、「每天都走20分鐘上班跟下班」、「帶著耳機慢慢散步」、「晚安~這裡溫差好大 晚上都要冷死了」、「早安~」、「又是難睡好的一天 換了床好難睡」、「不知道妳在幹麻呢 想妳」等訊息,以此方式對告訴人為騷擾行為。 12 114年4月7日1時許 不詳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內容為:「早安~」、「起床上班了」、「如果有對象了或聊天對象了 就把錢轉回來吧 不然我出錢別人在快樂 好像真的就挺蠢了」、「我知道 妳轉回來等於承認有新歡了 至少我死得比較痛快 比較快走出來 有的話就大方說出來吧 我會比較好受一點 沒有的話,就沒有吧」、「早安~」等訊息,以此方式對告訴人為騷擾行為。 13 114年4月8日12時8分許 不詳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內容為:「100%飲料是妳說要給的吧」、「處理的真棒」、「收到5000了 我明白了」等訊息,以此方式對告訴人為騷擾行為。 14 114年4月9日12時30分許、同日16時10分許 不詳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內容為:「早安~」、「Hello」、「願意聊幾句就好嗎 我知道妳看得見」等訊息,以此方式對告訴人為騷擾行為。 15 114年4月10日17時許 不詳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內容為:「謝謝妳 從第一次見面到相處,5個月喜怒哀樂都有 我真的很快樂 1x年來前所未有過 妳應該很後悔認識我 分開這麼久了,我反思在反思 我想著當初我們聊天彼此多麼契合 多麼像,追求著一樣的東西 那時候奮不顧身的妳可能覺得我是對的人 而我長久以來也遇到了妳 我也覺得妳就是那個對的人 相處下來,妳覺得我不是你所想要的那樣子 妳說:我說喜歡妳,喜歡不是那樣子 妳說:我說我很愛妳,愛妳不是那樣子 抱歉我用我喜歡妳愛妳的方式對待妳 並沒發覺妳要的不是這樣 現在領悟也來不及彌補了 對不起,這段時間對妳進行了糾纏 說對不起也不是想得到妳的原諒 而是我反思後的愧疚 妳曾經對我充滿期待 而我總是一次一次忽略妳的感受 曾經想為妳擋風擋雨 我沒想到風雨卻是我帶來的 妳想分手很久我知道 妳說我死纏爛打我知道 妳覺得我煩我知道 我什麼都知道,想想真的蠻心酸的 留住妳,放下妳 我一個也坐不到 雖然我錯了很多很多 唯一沒錯的是 我很喜歡妳,很愛妳 我希望我能竭盡所能的讓你感受到被關心被愛被在乎煩是妳第一順位 之前很多時候忽略妳的感受 沒有能夠及時的瞭解妳 讓妳累積了很多對我的失望 特別的是在你需要我的時候 我沒有…(略)…」、「也謝謝你」、「把我說的那麼爛」、「下一句是最後的訊息了」、「晚安~我把我留在原地了 如果妳哪天想起我 可以找我,我都在 開玩笑的」等訊息,以此方式對告訴人為騷擾行為。 16 114年4月18日16時37分許 不詳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內容為:「妳要這個嗎」、「我朋友叫我幫他買妳要嗎」、「沒有要糾纏妳了啦 理一下吧」等訊息,以此方式對告訴人為騷擾行為。 17 114年4月19日19時1分許、同日20時41分許 在新北市新店區某處(完整地址詳卷)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內容為:「有人在嗎」、「要不要聊幾句~」、「求一次回應就好」、「趕緊的趕緊的」、「一次就好~就一次」、「求妳了啦」、「一次!」、「我要出絕招了哦」、「醒醒呀」、「理一次就好了啦」、「5秒 不進去」、「拿東西給妳而已」、「妳借我5秒 或已讀我叫我走選一個吧~」、「借我5秒我就不會來這了」、「沒有啦笑死」、「他知道阿」、「他沒告訴妳而已」、「我自己回來」、「我一個人勇闖機場快嚇死了」、「我自己改的機票」、「沒有要糾纏妳啦」、「不用想太多」、「這次」、「妳已經那麼絕了壞話 也說盡了」、「沒有糾纏的必要了」、「拿東西給妳就沒了」「是的」、「我在死纏爛打妳也無動於衷」、「沒有用了」、「妳應該也有對象了 該停止了」、「被妳甩前妳說妳要的呀」、「我知道我不回來就看不到妳了呀」、「不然就」、「看一眼我也開心」、「沒有」、「我可以脫到剩內褲」、「妳用貓眼看我有沒有東西」、「我回來順便處理Eric交待的事」、「應該是6月前後」、「要過去的人」、「還有AD000-K114143」、「目前不需要」、「打開再說呀」、「我一一解答 笑死」、「不然下樓」、「在空曠人多一點的地方」、「我下樓等妳?」、「居酒屋等妳好了」、「我要怎麼保證哭呀」、「我才不會做那種事」、「妳已經那麼絕了 壞話說盡」、「我真的沒有糾纏的必要了」、「放心地打開吧 我處理Eric交待的事又要走了」、「應該是6月前後」、「我自己改了跟他說」、「他就知道了呀」、「還交待我事情」、「還幫他帶玩具回來」、「打開聊吧」、「我林柏元這次說話算話」、「被甩久了突然習慣了」、「真的啦 笑死」、「我穿拖鞋」、「沒什麼」、「沒人知道我回來呀」、「余○○唬爛的啦」、「他卡在工作簽」、「他還在努力」、「妳打開吧 我一一解答」、「我沒要進去」、「哭呀」、「開吧開吧」、「這袋很重欸」、「手痠ㄌ」、「打開為您一一解答」、「那我進去 在門後」、「就門後讓妳QA」、「不往前一步了」、「絕對」、「快速QA我要走了」、「14小時飛機有點硬」、「老了屁股跟腰挺不住了」、「開啦」、「拿給妳」、「講完就沒交集了」、「我說的」、「絕對沒有要死纏爛打」、「有啦 妳剛Q那麼多」、「那打開拿給妳吧」、「Open」、「很重欸」、「靠北」、「講完我就走了」、「絕對沒有要死纏爛打」、「講完我就走了」、「我曾經就跟妳說我會為了妳回來了」、「哭呀」、「Eric沒有」、「是我自己改的 他最後才知道」、「可能太忙?我也不知道」、「反正打開一下 我就走了」、「放心吧」、「我知道妳有對象 不會打擾妳了」、「不合理」、「就信我這次吧」、「就當我從頭騙妳到剛剛吧」、「我這次走了就無交集浪」、「放心吧」、「才沒有」、「哭呀」、「我知道妳有對象 這次完就不會打擾妳了」、「信我這次」、「我被甩久已經習慣了」、「不糾纏」、「我要在大坪林上班」、「不然我要幹嘛」、「邊上班處理事情啊」、「我在廚房又不會理妳」、「我本來就在這上班的哭呀」、「不然妳要做到啥時」、「我別回去啊」、「開一下吧 這袋真的重重的」、「我沒有啦」、「我真的沒有要糾纏妳了」、「有對象要糾纏幹麻辣」、「那一點也不重」、「要拿給妳的」、「講幾句就好了」、「我真的沒刀」、「沒要糾纏」、「哭呀」、「我往後退」、「妳丟條繩子出來」、「我綁著」、「我退了 丟一條出來」、「真的別怕」、「因為妳都不讀不回」、「我只好出絕招了」、「講幾句開心就走了」、「我沒這麼恐怖啦講完就走了」、「我身上的錢放妳那」、「我走記得還我」、「啊 我把包包放外面」、「裡面有快兩萬」、「我沒理由不出來拿包包」、「各種證件護照」、「我就放對面地板」、「這樣妳就放心了啊啊啊」、「我一定會出來拿包包」、「不會糾纏妳 幾句我就走了」、「我只想證明我會走」、「把貴重的放外面」、「就一下啦 拜託」、「拿給妳」、「我絕對不糾纏,絕對會走」、「就像我說的 我知道妳有對象了 我不會多做什麼事了」、「一點用都沒有了」、「而且我也不打算這樣做了」、「我是真的真的沒要糾纏了」、「就一下啦~~~」、「信我這次就好」、「值得妳信這次」、「隨便妳」、「妳拿刀捅我都沒差」、「我不會糾纏妳啊」、「哭呀」、「妳大可以報警」、「我絕不糾纏」、「我這次」、「我知道 笑死」、「不會糾纏了啦」、「我沒有那麼可怕...」、「放心的打開吧」、「這次後我就靜悄悄了」、「妳會得到妳想要的」、「這次100%」、「哭呀」、「真的啦」、「妳開吧」、「我讓你見識一下什麼事說到做到」、「我真的沒要糾纏了啦」、「我不知道怎麼交換條件或沒做到要怎樣耶」、「因為我一定做到」、「不然條件妳想 沒做到的話妳想」、「???」、「怎麼可能」、「條件妳想啊」、「讓妳說」、「為了妳回來」、「我回來了」、「但沒有要糾纏」、「怕妳誤會哦 先解釋」、「妳說啊」、「我糾纏妳 我要怎樣」、「我想不到我能怎樣 因為我不會糾纏妳呀」、「現在才9點欸」「而且就一下下而已」、「妳也沒有說明天要早起」、「我是現在得知的消息」、「開一下下吧」、「很快就走了」、「有呀 這次」、「妳有對象了 我還要糾纏什麼啦」、「那拿給妳呀」、「就不會在跟妳說到一個字的話了」、「我來封鎖最後能聯絡的line由我來」、「不會笑死」、「才沒有」、「我才剛下飛機不久」、「洗澡才來」、「我就經過看到燈亮著」、「不然妳回我一句就好了」、「是不是有男友了」、「我走了」、「沒有」、「我沒有要糾纏」、「只是要確認是不是那麼爛 無縫接軌專家」、「88」、「妳是最爛的」、「比我嫖妓還糟呢」、「一直換」、「沒新鮮感就換」、「妳的基本操作」、「我知道妳又要說我是分手後口出惡言的人」、「對~都被妳逼的」、「妳就是這樣的人」、「不用說有 用屁股想也知道」、「然後在截圖討拍」、「說我怎樣怎樣」、「圖我也不少 能宣傳的也很多但我沒有」、「不過也該是分享故事出去了」、「已經被妳說那麼多了」等訊息,以此方式對告訴人為騷擾行為。 18 114年4月20日14時11分許 在新北市新店區某處(完整地址詳卷)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內容為:「對了 我走前有留一件大學T在櫃子裡 明天方便帶到店裡放著嗎 謝謝」等訊息,以此方式對告訴人為騷擾行為。 19 114年4月21日11時18分許、同日16分34分許 在新北市新店區某處(完整地址詳卷)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內容為:「妳直接不上班了 我的衣服呀~~~」、「還是要約時間樓下拿給我」、「我順便拿東西給妳 這樣子 OK嗎~」、「我沒有不要呀」、「當初是刻意留在那的 我記得我是說這件留著 還有理由找妳拿」、「沒事啦 我拿就好了 拿給我 拿給妳 妳的世界就寧靜了」、「我真沒那麼恐怖」、「我這次回來是真的沒有要糾纏」、「就想見面說幾句話好好道個別」、「沒想到是變成這樣子」、「這次是真的101遍了 也是最後一遍了」、「這次回去 沒有要回來了」、「很抱歉喝了酒上樓敲門」、「我應該聽它們的,在店裡就好了」、「很抱歉失控說了有的沒的 我知道傷害已造成了 說什麼也沒有用了」、「但這趟真的就是想見個面聊幾句道個別而已」、「僅此而已」、「一樣不想見我也沒有關係的」、「我會在闖一次空門 放門邊」、「但不是今天」、「放了再跟妳說」、「那件就繼續留著吧 未來很久某一天妳氣消了 不在對我厭惡了 也許我還能拿它當理由找妳吃一次飯 輕鬆的聊個天」、「美國很冷」、「這次啊」、「我跟老闆說我要黑到底」、「目前估計5底」、「妳一樣能上班」、「我把妳跟我排開就好了」、「還是要再說一下 這次回來真的沒有要糾纏 我真的就想見一面道個別 拿東西給妳 沒別的意思 但我也知道妳很厭惡我 所以也不勉強了」、「還是要在一起耍一個多月 就真的曲終人散了 開玩笑的」、「妳要喝酒吃東西聊聊天嗎 這次是真的要把妳歸還人海了 如果妳願意的話」、「要嗎~~」、「好吧」、「那回美國前可以嗎」、「妳○○不做了嗎」等訊息,以此方式對告訴人為騷擾行為。 20 114年4月23日20時2分許 在新北市新店區某處(完整地址詳卷)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內容為:「嗯嗯..」、「妳有男朋友了對嗎」、「沒有要糾纏了」、「抱歉我依然看著窗燈沒亮兩天了,我投降了」、「扛不住自己的腦袋 想不到妳能去哪裡」、「好累 投降了」、「機票出來會拍給妳看的」、「這次不會跑回來了」、「想不透妳能去哪裡 能說一下嗎 能救我一下嗎 我就不會在這樣子做了」、「救一下我的腦袋 拜託 我真的投降了」、「拜託了…救救我」、「可以說妳在哪嗎 我會消失在妳家附近的」、「不會去找妳的」、「我最多就在○○了 不會在靠近妳家的」、「拜託救救我的腦袋」、「救救我 等於就就妳 我連垃圾限動都不發了..」、「就想妳救我的腦袋 沒別的意思了」、「拜託...」、「我不知道..」、「能去哪」、「我不知道妳能去哪」、「在家關燈而已?」、「前前男友家借住?」、「不然妳還能去哪」、「○○(詳卷)妳又沒很想回去 又遠」、「妹妹有室友」、「妳朋友不多 借住又很怪」、「那是在哪裡」、「男生的朋友嗎」、「拜託救救我 我真投降了」、「不來看窗燈了 也不會經過了 我就只會出現在○○而已了」、「沒然後了」、「那我只好救自己 也救妳了」、「沒事,我愛妳 對不起沒有用妳想要的方式愛妳」、「衣服幫我丟掉,謝謝」、「有人向妳找我,說不知道 沒聯絡就好」、「妳可以完全放心回新店了」、「快點出現說再見」、「結果還是選擇懶得理我嗎 認為我在發神經發瘋」、「像妳說的一樣 我知道我很正常 我只是好累而已」、「放過妳 放過我自己 妳解脫 我解脫」、「再見了」、「我很想妳 我很愛妳」等訊息,以此方式對告訴人為騷擾行為。 21 114年4月24日12時21分許 在新北市新店區某處(完整地址詳卷)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內容為:「早,換新的line了 自癒完畢」、「有看見在已讀一下喔 還要傳機票讓妳放心~」等訊息,以此方式對告訴人為騷擾行為。 22 114年4月24日13時38分許、同日15時許、同日19時14分許 在新北市新店區某處(完整地址詳卷) 以簡訊傳送訊息之方式,傳送內容為:「不確妳line是不是阻擋訊息 我換了新的line ID bravof能加一下已讀一下嗎 謝謝~」、「拜託啦,不然我又要變瘋子了 只求已讀就這麼多而已」、「現在只剩能已讀看得見我新的line 這要求不算多了吧 這是不瘋下去的要求了」、「妳覺得我會不會班也不上 美國也不去了」、「妳應該不會讓我瘋下去吧 哪天在○○巧遇○○○路~~000(告訴人戶籍地址)」、「看來是真的看不見了 早知道不刪掉Line了」、「而且妳應該不再○○ 應該也不在朋友家,也不在妹妹家 妳明明知道老實說就撤底解脫了」、「唯一有可能的妳只是在躲 怕讓我知道真相我說中了怕背負這個臭名 像前前任一樣 無縫後還有愧疚感 還要保持聯繫差不多意思 不然我也沒跟蹤過妳 卻又多了這項罪名 我了不起就是看 刻意選我上班離開 那可能的就是有人接送 每次上班聊幾小時瘋狂按 哪來那麼多人能聊天 還會對著手機笑 也不用說我監視 事別人告訴我的」、「不然妳打臉我啊 證明我是錯的 我保證有多遠滾多遠 一字都不吵妳」等訊息,以此方式對告訴人為恐嚇及騷擾行為。 23 114年4月25日8時41分許、同日10時25分許、同日14時33分許 在新北市新店區某處(完整地址詳卷) 以簡訊傳送訊息內容為:「能不能好好的對話幾句就好」、「就幾句,講完就結束這場鬧劇了」、「妳到底在哪裡過夜阿」、「我知道不甘我的事 但能不能跟我說」、「妳講了我也不知在哪 沒關係的吧」、「在哪裡過夜都好,妳說了 就結束鬧劇了」、「太虐了吧 其實妳可以直接說在哪裡過夜 有對象也沒差的 拜託回覆一下吧」、「不然一換一一件妳會想知道的事 真心不騙」、「好吧 看來是100%有新男人了 可能還是交友軟體找的 每件事都是有跡可尋的 妳就繼續玩弄人感情吧 就繼續表演妳所謂的不想浪費時間吧 就一直一直換吧~」、「潔身自愛一點 雖然妳也沒差 就一直換個地方就好了」、「抱歉 我看來是像妳所說的那麼恐怖 我卻沒有意識到 我把自己逼瘋了 但我絕對沒有惡意的 我真的就單純想見妳一面 說幾句話,拿東西給妳 我沒有想到會對妳造成這麼大困擾和極大的陰影 我也沒想到我成了妳某任最可怕的那任 說了很多不好聽的話 我很抱歉,但抱歉也沒有用了 傷害已造成 當初說過,妳面無表情地說要結束 我會不吵不鬧的走 我一直想看見這樣子的妳 但我始終看不見 我也真的沒有要糾纏妳 但妳認為這就是糾纏 我還是很抱歉 我的腦袋很可怕 現在也不管妳在哪裡過夜了 有也好,沒有也罷 對你而言也是不關我的事,我處於無限輪迴中 想開 又想不開 想開 又想不開 但這次想不開也得想開了 我是真的得還妳一個寧靜 妳說得很對,愛 不是這樣的 我真的大錯特錯 希望妳看見能給我個已讀 謝謝妳,我對不起妳」等訊息,以此方式對告訴人為騷擾行為。 24 114年4月26日12時8分許、同日19時2分許 在新北市新店區某處(完整地址詳卷) 以簡訊傳送內容為:「妳可以回○○了」、「好好照顧自己」、「希望妳不要遇到渣男」、「希望妳能遇到會用妳想要的方式愛妳的男生」、「希望妳不要在遇到恐怖的人了」、「希望我能順利地離開這個世界 讓妳別害怕了」、「祝福妳,也祝福我」、「一生中最對不起的人」等訊息,以此方式對告訴人為騷擾行為。 25 114年4月27日10時23分許、同日12時26分許、同日13時35分許 在新北市新店區某處(完整地址詳卷) 以簡訊傳送訊息內容為:「早安,看來妳在新男友那過得很happy了」、「還是不懂為什麼不直接說就好呢」、「我也不懂明明這趟回來能好好說卻不好好說 跟前前任那麼會好好說又見面 又聯繫的 卻要把我逼瘋了再說我是瘋子」、「還是我在○○ 妳無法好好的和現任約會?所以直接到她那睡 然後給予他最大的尊重 不理我?」等訊息,以此方式對告訴人為騷擾行為。 26 114年4月28日8時10分許、同日9時46許、同日15時8分許、同日20時21分許、同日23時38分許 在新北市新店區某處(完整地址詳卷) 以簡訊傳送內容為:「所以妳在哪裡過夜,有男朋友了對嗎」、「說一下吧,說完就結束了」、「好好的對談一下吧」、「我知道妳看得見的 好好的對談就結束好嗎」、「我沒有這麼恐怖的 可以嗎?」、「都成年人了 也不是傻子了 有對象就直接說就好了 我早就準備好面對這答案了不需要再預設立場覺得說了我會怎麼樣了」、「妳也是想讓我好好滾蛋好好的安靜吧 那就好好的對談幾句吧」、「行李箱填好了,送到店到了和妳說」、「怕妳看不見,到了我在闖空門放妳門口吧」、「我知道妳現在過的很happy 也理我一下呀」、「不然送到 放門口被偷走怎辦」、「不知道為什麼妳不封鎖line跟電話」、「明明覺得我有病很厭惡我」、「我現在很正常,要聊聊嗎」、「聊聊行李箱要到店裡拿 還是到時我拿過去給妳」、「還有魚油那個保健食品?」、「找了幾間才找到欸 買都買了 拿去吃吧~」「結果真的封鎖line了」、「太狠了吧」、「起碼說一下為什麼這麼厭惡」、「到底為什麼呀~」、「到底~」、「是不是要我用盡任何方法就為了見妳一面」、「有一天妳會見到我的」、「妳越不好好說 我越想找妳說」、「跟前前任就能佈局一個月打字好好說 講電話 再跟某任因為妳說他有病就能一直聯繫到現在」、「而我就是各種不公平對待」、「懸崖式分手 各種很早就封鎖不解開 最後也封鎖完了」、「一個字也不說」、「我只能說妳要這樣子做 不好好說,有一天真的會見到我」、「妳可能覺得搬家就好了 我會讓妳見到的」、「我回來就是要好好說不糾纏 結果妳卻這樣子」、「這都是妳選的,不是我選的」、「我會給妳時間 不厭惡時解除封鎖的 如果沒有,那我只好用絕招了」、「晚安,早點休息」等訊息,以此方式對告訴人為恐嚇及騷擾行為。 27 114年4月30日 在新北市新店區某處(完整地址詳卷) 以社群媒體Threads帳號「_linyuan」公然發布與性有關之言論,內容為:「一生中最可悲的事 差不多就是遇到一個破病前女友 她用她的破病把你搞到破病 再說你有病 然後她朋友還是男友還是砲友還來嘴我 說我把破病行為合理化 她們破病就能合理化 整個幽默起來了」等貼文,以此方式非法利用告訴人之照片,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以此方式對告訴人進行干擾。 28 114年5月17日、同年5月19日、同年5月22日、同年5月25日、同年5月29日 在新北市新店區某處(完整地址詳卷) 以社群媒體Threads帳號「_linyuan」公然發布與性有關之言論,內容為:「我那恐怖的前任 牠從沒乾淨過 只想無縫接軌」、「我那恐怖的前任 早就找好下家 也在下家那睡得很happy了 不愧是無縫接軌之后 身經百戰」、「妳所謂的愛就是一次次的出軌劈腿無縫接軌 一次次地說現任或前任怎樣不好 一次次的跟下家說妳多可憐 一次次的斷崖式斷聯分手 一直換圈子玩同一招,活像個免費妓女」、「我前任連我隨手拍朋友都能吵 然後牠手機卻有無數的男生照片影片和合照 很多18禁的那種哦~」、「無縫接軌和出軌的賤人 總是喜歡從對方找問題 笑死」等貼文,不實指摘告訴人為免費妓女、出軌的賤人等言論,以此方式非法利用告訴人之照片,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以此方式對告訴人進行干擾。附表二:
編號 時間 地點 跟蹤騷擾行為方式及內容 1 114年4月19日20時許至同日21時許 在新北市新店區某處(完整地址詳卷) 前往告訴人之租屋處5樓門口,藉口要拿東西給告訴人,用手敲大門及傳送訊息方式,要求告訴人開門,以此方式對告訴人進行騷擾。 2 114年4月27日12時11分許 在新北市新店區某處(完整地址詳卷) 前往告訴人之租屋處外對面騎樓,盯梢、守候告訴人。 3 114年4月27日13時12分許 在新北市新店區某處(完整地址詳卷) 前往告訴人之租屋處5樓,在門口前徘徊、盯梢、守候告訴人。 4 114年4月29日21時許 在新北市新店區某處(完整地址詳卷) 前往告訴人之租屋處5樓,在門口徘徊、盯梢、守候告訴人。 5 114年5月19日19時35分許 在新北市新店區某處(完整地址詳卷) 前往告訴人之租屋處外對面騎樓,盯梢、守候告訴人 6 114年5月20日20時3分許 在新北市新店區某處(完整地址詳卷) 前往告訴人之租屋處外對面騎樓,盯梢、守候告訴人。 7 114年5月21日13時5分許、同日14時49分許 在新北市新店區某處(完整地址詳卷) 前往告訴人之租屋處外對面騎樓,盯梢、守候告訴人。 8 114年5月24日20時14分許 在新北市新店區某處(完整地址詳卷) 前往告訴人之租屋處外對面騎樓,盯梢、守候告訴人。 9 114年5月26日13時54分許、同日19時36分許 在新北市新店區某處(完整地址詳卷) 前往告訴人之租屋處外對面騎樓,盯梢、守候告訴人。 10 114年5月27日16時5分許、同日18時56分許至同日23時46分許 在新北市新店區某處(完整地址詳卷) 前往告訴人之租屋處外對面騎樓及旁邊巷弄內,坐在花圃上盯梢、守候告訴人。 11 114年5月28日18時19分許至同日20時17分許 在新北市新店區某處(完整地址詳卷) 前往告訴人之租屋處外對面騎樓,盯梢、守候告訴人。 12 114年5月29日19時25分許至翌(30)日1時39分許 在新北市新店區某處(完整地址詳卷) 前往告訴人之租屋處外對面騎樓及巷弄旁,坐在花圃上盯梢、守候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