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簡字第57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呂燕如選任辯護人 黃祿芳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372號),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115年度審訴字第557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呂燕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肆場次。
如附表所示之偽造印文及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含罪數之論述),除以下更正及補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7行「售出車牌」更正為「售出車號」。
㈡起訴書內所載「附表一」均更正為「附件1」,「附表二」均
更正為「附件2」。㈢起訴書附件1編號1「買方公司名稱」欄內所載之公司統一編號更正為「00000000」。
㈣起訴書附件2編號21「新領車號」欄內所載「TDP-0767」更正為「TDG-5596」。
㈤起訴書附件2編號26所載內容均刪除(因附件1所列公司並無
編號26「原交通公司」欄所載之「東聲」公司,本案卷內亦無此編號所載之相關事證,是此部分顯係誤載)。
㈥起訴書附件2編號44、50「司機名稱」欄內所載「張辜明」、
「張宰明」均更正為「張峯明」。㈦補充「被告呂燕如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為證據。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並未取得車行司機之同意或授權,竟冒用司機之名義辦理車輛過戶登記,足見被告法治觀念不足,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詳見本院審訴卷第45頁)及其無前科之良好素行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緩刑之說明:被告於本案之前並無犯罪紀錄,素行良好,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可認其係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又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及科刑教訓,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為使被告深切記取教訓,並強化被告法律觀念、提高警覺性,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命被告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接受4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以期符合緩刑目的。倘被告未遵期履行本判決所諭知之負擔,且情節重大者,其緩刑之宣告仍得依法撤銷,併此敘明。
四、沒收: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被告本案所行使之偽造私文書(即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及切結書)雖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然均業經行使而交付予臺北市政府公共運輸處,已非屬被告所有,即無從宣告沒收此偽造之私文書,然上開偽造私文書上之偽造印文及署押(如附表所示)仍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七、本案經檢察官李安兒偵查起訴,檢察官邱曉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宛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附表:
應沒收之偽造印文、署押 參見卷頁 108年1月2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吳元愷」印文1枚、偽造之「吳元愷」署押1枚 他2210卷(一)第39頁 108年1月2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吳新發」印文1枚、偽造之「吳新發」署押1枚 他2210卷(一)第47頁 108年3月6日切結書「立切結書人」欄偽造之「吳新發」署押1枚 他2210卷(一)第283頁 108年3月6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吳新發」署押1枚 他2210卷(一)第401頁 107年12月17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吳新發」印文1枚、偽造之「吳新發」署押1枚 他2210卷(一)第545頁 108年2月19日切結書「立切結書人」欄偽造之「吳新發」署押1枚 他2210卷(二)第321頁 108年1月29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吳新發」署押1枚 他2210卷(三)第261頁 108年1月2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張峯明」印文1枚、偽造之「張峯明」署押1枚 他2210卷(一)第55頁 108年3月6日切結書「立切結書人」欄偽造之「張峯明」署押1枚 他2210卷(一)第291頁 108年3月6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張峯明」署押1枚 他2210卷(一)第427頁 107年12月7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張峯明」印文1枚、偽造之「張峯明」署押1枚 他2210卷(一)第561頁 108年2月19日切結書「立切結書人」欄偽造之「張峯明」署押1枚 他2210卷(二)第319頁 108年1月17日切結書「立切結書人」欄偽造之「張峯明」署押1枚 他2210卷(二)第357頁 108年1月17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張峯明」署押1枚 他2210卷(二)第381頁 108年1月29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張峯明」署押1枚 他2210卷(三)第245頁 108年1月2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簡鋒鵬」印文1枚、偽造之「簡鋒鵬」署押1枚 他2210卷(一)第63頁 108年5月2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簡鋒鵬」署押1枚 他2210卷(一)第137頁 108年2月22日切結書「立切結書人」欄偽造之「簡鋒鵬」署押1枚 他2210卷(一)第279頁 108年4月2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簡鋒鵬」署押1枚 他2210卷(一)第481頁 107年12月17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簡鋒鵬」印文1枚、偽造之「簡鋒鵬」署押1枚 他2210卷(一)第553頁 108年5月28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簡鋒鵬」署押1枚 他2210卷(二)第57頁 108年2月22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簡鋒鵬」署押1枚 他2210卷(二)第147頁 108年2月11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簡鋒鵬」署押1枚 他2210卷(二)第227頁 108年4月15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簡鋒鵬」署押1枚 他2210卷(二)第441頁 108年5月16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簡鋒鵬」署押1枚 他2210卷(三)第107頁 108年1月2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許孝綜」印文1枚、偽造之「許孝綜」署押1枚 他2210卷(一)第71頁 108年2月26日切結書「立切結書人」欄偽造之「許孝綜」署押1枚 他2210卷(一)第281頁 108年2月26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許孝綜」署押1枚 他2210卷(二)第185頁 108年2月11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許孝綜」署押1枚 他2210卷(二)第235頁 107年12月13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許孝綜」印文1枚、偽造之「許孝綜」署押1枚 他2210卷(三)第433頁 108年1月2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蘇正升」印文1枚、偽造之「蘇正升」署押1枚 他2210卷(一)第81頁 108年3月6日切結書「立切結書人」欄偽造之「蘇正升」署押1枚 他2210卷(一)第293頁 108年3月6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蘇正升」署押1枚 他2210卷(一)第385頁 108年2月19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蘇正升」署押1枚 他2210卷(一)第623頁 108年1月17日切結書「立切結書人」欄偽造之「蘇正升」署押1枚 他2210卷(二)第359頁 108年1月17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蘇正升」署押1枚 他2210卷(二)第389頁 108年1月29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蘇正升」署押1枚 他2210卷(三)第237頁 107年12月19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蘇正升」印文1枚、偽造之「蘇正升」署押1枚 他2210卷(三)第385頁 108年5月2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李振立」署押1枚 他2210卷(一)第129頁 108年1月2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李振立」印文1枚、偽造之「李振立」署押1枚 他2210(ㄧ)卷第199頁 108年4月2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李振立」署押1枚 他2210(ㄧ)卷第473頁 108年5月29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李振立」署押1枚 他2210卷(二)第65頁 108年1月29日切結書「立切結書人」欄偽造之「李振立」署押1枚 他2210卷(二)第255頁 108年1月17日切結書「立切結書人」欄偽造之「李振立」署押1枚 他2210卷(二)第363頁 108年1月17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李振立」署押1枚 他2210卷(二)第405頁 108年4月15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李振立」署押1枚 他2210卷(二)第433頁 108年5月16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李振立」署押1枚 他2210卷(三)第91頁 107年12月22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李振立」印文1枚、偽造之「李振立」署押1枚 他2210卷(三)第169頁 108年1月29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李振立」署押1枚 他2210卷(三)第269頁 108年5月2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李振華」署押1枚 他2210(ㄧ)卷第145頁 108年3月15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李振華」署押1枚 他2210(ㄧ)卷第263頁 108年1月4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李振華」署押1枚 他2210(ㄧ)卷第715頁 108年1月29日切結書「立切結書人」欄偽造之「李振華」署押1枚 他2210卷(二)第253頁 108年1月17日切結書「立切結書人」欄偽造之「李振華」署押1枚 他2210卷(二)第355頁 108年1月17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李振華」署押1枚 他2210卷(二)第373頁 108年5月16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李振華」署押1枚 他2210卷(三)第99頁 108年1月29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李振華」署押1枚 他2210卷(三)第277頁 108年5月2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李煥定」署押1枚 他2210卷(一)第153頁 108年1月2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李煥定」印文1枚、偽造之「李煥定」署押1枚 他2210卷(一)第207頁 108年3月6日切結書「立切結書人」欄偽造之「李煥定」署押1枚 他2210(ㄧ)卷第287頁 108年3月6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李煥定」署押1枚 他2210卷(一)第377頁 108年4月2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李煥定」署押1枚 他2210卷(一)第489頁 108年2月19日切結書「立切結書人」欄偽造之「李煥定」署押1枚 他2210卷(二)第317頁 108年1月17日切結書「立切結書人」欄偽造之「李煥定」署押1枚 他2210卷(二)第365頁 108年1月17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李煥定」署押1枚 他2210卷(二)第413頁 108年4月15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李煥定」署押1枚 他2210卷(二)第449頁 108年5月16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李煥定」署押1枚 他2210卷(三)第115頁 107年12月19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李煥定」印文1枚、偽造之「李煥定」署押1枚 他2210卷(三)第159頁 108年1月29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李煥定」署押1枚 他2210卷(三)第213頁 107年12月28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涂炫堯」印文1枚、偽造之「涂炫堯」署押1枚 他2210卷(一)第217頁 108年1月17日切結書「立切結書人」欄偽造之「涂炫堯」署押1枚 他2210卷(二)第251頁 108年1月7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涂炫堯」印文1枚、偽造之「涂炫堯」署押1枚 他2210卷(二)第397頁 108年3月6日切結書「立切結書人」欄偽造之「高金樹」署押1枚 他2210卷(一)第289頁 108年1月17日切結書「立切結書人」欄偽造之「高金樹」署押1枚 他2210卷(一)第347頁 108年1月17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高金樹」署押1枚 他2210卷(一)第365頁 108年3月6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高金樹」署押1枚 他2210卷(一)第419頁 108年4月2日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乙方」欄偽造之「高金樹」署押1枚 他2210卷(一)第46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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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