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簡字第53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志成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2346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程序(115年度審訴字第123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張志成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張志成於本院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犯罪行為人基於一個概括犯意,接續數行為,而該數行為彼此間具有密接關聯性,復侵害同一個法益者,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據此就本案而論,被告張志成於民國108年11月間起至111年2月間,以實際並無銷貨事實卻偽開統一發票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無論其所涉及商業會計法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幫助逃漏稅捐罪等,既係基於一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其所開具多張統一發票之行為彼此間復具有密接性質,且每次偽開發票所侵害之法益均同為一個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稅捐之正確性的法益,是以被告全部犯行應認定係接續犯。再者,亦因屬接續犯行,則以最終行為當時為準適用法律;故下述被告所犯之幫助逃漏稅接續犯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縱然曾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修正,提高刑罰,仍應適用修正後現行法較高刑罰之規定,而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從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其中,刑法業務登載不實罪係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之部分行為,自為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所吸收,不另論罪;而被告所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既以開具不實統一發票後再交付他人為方式,而開具不實統一發票之前階段部分即係成立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則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與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2罪間即有部分行為重合,此重合部分屬1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之生活情形、智識程度、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以及本案所造成國家稅收減少之幅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本案經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 蕭子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不實會計憑證罪)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捐罪)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2346號被 告 張進億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進億(原名張志成)為橙果文創有限公司(民國109年3月25日更名為橙果物業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橙果物業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明知橙果物業公司於108年11月間起至111年2月間止之期間,未與如附表所示驊翔有限公司等40家公司、商號為交易,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犯意聯絡,於上開期間,虛偽開立如附表所示銷售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6,389萬9,967元之統一發票共207紙後,交予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商號等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使該等營業人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商號逃漏營業稅共計294萬5,104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進億於偵訊時之供述 證明其經營橙果公司係從事胖老爹炸雞店之食品零售,每個月的營業額在幾10萬左右等事實。 2 證人即另案被告范天榮(另為不起訴處分)於偵訊時之證述 證明伊於108年受被告之託擔任橙果公司掛名負責人,被告經營橙果公司係以加盟胖老爹炸雞店為業,其中信義大安加盟店生意最好,一天有4萬營業額,民生寧夏店生意最差,一個月做不到20萬元,德惠店每日營業額才幾千元,扣掉加盟金與薪資幾乎沒有盈餘等事實。 3 橙果公司變更登記表、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資料各1份 證明橙果公司於108年12月19日至111年1月3日間由另案被告范天榮登記為負責人,被告111年1月4日至同年4月7日自行掛名公司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之事實。 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4年3月25日北區國稅銷售字第1140002760號函暨查緝案件稽查報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下游申報扣抵明細表、營業人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進銷項異常分析、專案調檔查核清單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銷項去路明細等資料各1份 證明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期間,接續填載不實銷貨事項於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內,並以橙果公司名義虛偽開立銷售額合計6389萬9967元之統一發票共207紙予附表所示之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以申報該營業人之銷項稅額5890萬1938元,以此方式幫助附表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合計294萬5104元之事實。
二、核被告張進億所為,係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罪嫌。又被告主觀上係出於同一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末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林易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姚筑鈞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
編號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金額 稅額 申報張數 申報進項稅額 申報扣抵營業稅額 1 驊翔有限公司 5 1,100,000 55,000 5 1,100,000 55,000 2 好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 1,148,931 57,447 3 1,148,931 57,447 3 景躍有限公司 3 706,600 35,330 3 706,600 35,330 4 風麟有限公司 2 614,730 30,737 2 614,730 30,737 5 蘭麗世界有限公司 4 405,500 20,275 4 405,500 20,275 6 台灣安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 743,295 37,164 3 743,295 37,164 7 昶湧有限公司 8 1,977,300 98,865 8 1,977,300 98,865 8 紘富發晶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 4,731,280 236,566 14 4,731,280 236,566 9 民生寧夏美式炸雞店 8 3,010,772 150,539 8 3,010,772 150,539 10 壽都貿易有限公司 13 2,733,750 136,688 13 2,733,750 136,688 11 三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4 9,341,544 467,078 24 9,341,544 467,078 12 欣點炸雞店 1 115,763 5,788 0 0 0 13 杰拉有限公司 1 975,200 48,760 1 975,200 48,760 14 佳鎰實業有限公司 8 1,961,100 98,055 8 1,961,100 98,055 15 大安美式炸雞店 8 2,875,482 143,775 0 0 0 16 光復美式炸雞店 3 1,201,680 60,084 3 1,201,680 60,084 17 彥樂行銷有限公司 4 700,000 35,000 4 700,000 35,000 18 富益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2 1,451,780 72,589 2 1,451,780 72,589 19 京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 1,510,780 75,539 4 1,510,780 75,539 20 青山青有限公司 3 408,777 20,439 3 408,777 20,439 21 能火國際有限公司 4 2,006,784 100,340 0 0 0 22 升邦新創物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6 1,199,518 59,976 6 1,199,518 59,976 23 匯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4 1,495,342 74,768 4 1,495,342 74,768 24 炭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8 1,961,500 98,075 8 1,961,500 98,075 25 瘋狂蛙有限公司 11 5,000,000 250,002 11 5,000,000 250,002 26 新利盛貿易有限公司 2 666,950 33,348 2 666,950 33,348 27 傑元工作室 1 1,479,000 73,950 1 1,479,000 73,950 28 順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 68,565 3,428 1 68,565 3,428 29 啓弘興業有限公司 1 324,500 16,225 1 324,500 16,225 30 光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1,369,815 68,491 4 1,369,815 68,491 31 可麗莎有限公司 8 504,437 25,221 8 504,437 25,221 32 勇震有限公司 4 1,167,143 58,357 4 1,167,143 58,357 33 保盛食品有限公司 7 504,119 25,206 7 504,119 25,206 34 卡仕科技有限公司 1 461,224 23,061 1 461,224 23,061 35 立祐科技有限公司 2 112,100 5,606 2 112,100 5,606 36 同永富股份有限公司 1 307,806 15,390 1 307,806 15,390 37 東易展業有限公司 9 4,480,000 224,000 9 4,480,000 224,000 38 嵩淵生技企業社 4 1,040,500 52,025 4 1,040,500 52,025 39 鑫基發企業社 4 988,200 49,410 4 988,200 49,410 40 愛的世界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4 1,048,200 52,410 4 1,048,200 52,410 合計 207 63,899,967 3,195,007 194 58,901,938 2,945,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