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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簡字第 53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簡字第53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宥閩選任辯護人 張嘉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582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5年度審易字第167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陳宥閩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宥閩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42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

㈡被告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時間,多次傳送恐嚇訊息予告訴

人A女,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故就其所犯恐嚇犯行應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㈢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跟蹤騷擾、恐嚇危害安全罪,為想

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㈣爰審酌被告持續傳送訊息騷擾並恐嚇告訴人,令告訴人心生

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表示悔意,兼衡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審易卷第43頁),暨其犯罪動機、行為手段、犯行持續時間、告訴人表示無調解意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沛珊提起公訴,檢察官徐名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陽雅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1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1項所定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35829號被 告 陳宥閩

選任辯護人 張嘉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宥閩與AW000-K114290(姓名詳卷,下稱A女)係於民國114年8月20日透過交友軟體「柴犬」結識,並在社群軟體Instagram持續聯繫。詎陳宥閩因不滿A女與其男友復合,竟基於恐嚇、跟蹤騷擾之犯意,違反A女之意願,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且與性及性別相關之方式,對A女為恐嚇及實行跟蹤騷擾行為,使A女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

二、案經A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宥閩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 被告有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對告訴人為恐嚇及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 2 告訴人A女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證述 告訴人經被告以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恐嚇及跟蹤騷擾,致其心生畏懼,且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均大受影響之事實。 3 告訴人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通聯記錄截圖照片、被告在Dcard發文之截圖照片及被告在Instagram之個人專頁截圖照片各1份 佐證被告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對告訴人為恐嚇及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 4 Meta公司函覆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 佐證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宥閔(柚子)」、ID:「_youzi_」及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均為被告所申辦及使用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及刑法第305條恐嚇等罪嫌。又被告如附表所示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進行未間斷,並侵害同一法益,則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其主觀上所認識者亦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之接續舉動,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請以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恐嚇罪論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檢 察 官 蔡 沛 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洪 珮 婷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 1 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最重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附表:

編號 時間 跟蹤騷擾行為 1 114年8月25日 以暱稱「高雄醫學大學」在Dcard發佈2則內容「柴犬交有軟體○大女」、「我決定好好正式來寫這一篇文 某○大女於2025.08.22和我配對,一開始就知道她和前男友分手,然後我們在聊的過程中情投意合,所以女方有傳比較性感的、色情的照片過來。當初我以為她已經和男友分得很乾淨了,結果現在又復合(我們都一直在聊天也聊色)。我是真的看不過去了才想分享此篇文章,在此呼籲如果有在柴犬配對到她的人留意一下 會不會被她詐騙!男友也要小心她會不會出去偷吃!!此女:○大資訊相關科系 00y 姓○ 雙○座 ○○人 0奶 正在備考碩士 在軟體上欺騙別人感情以此為戒,為了不公開過多資訊,惹禍上身,到此不再描述」等貼文內容(全部內容詳卷)。 2 114年8月下旬至114年9月中旬 以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宥閔(柚子)」之帳號,向告訴人傳送「為啥」、「現在沒有人看到」、「前一篇比較多人留言」、「嘻嘻除非讓我做一次」、「我會阿」、「我會就不聯絡你了」、「要嗎」、「帶套又不是無套」、「我會刪文」、「這個呢」、「要做嗎」、「那我要等分手後嗎」、「還是我等你分了」、「我真的想跟你做啊QQ你怎麼不懂」、「怎麼彌補」、「但你的補償方式都沒有到我覺得彌補傷痛的」、「戴套做 沒有精液ok吧」、「做了不代表你不愛男友阿」、「就只是一次運動」、「你怎麼這麼固執」、「我就是想要跟你做一次」、「沒有我純粹想要做一次」、「我有點累了先睡」、「除非你先跟男友分手」、「就是這一條路」、「噢好吧」、「那你先好好考慮」、「要前男」、「還是我」、「你先考慮」、「…(略)…噢就做一次 可以抵免」、「沒有」、「先睡明天給我滿意的答案」、「不會啊」、「就這一次而已」、「你的下一個男友就是我」、「晚安啦 希望你明天給我滿意的答案」、「已經跟前男友分手」、「晚安寶貝」、「哈哈哈 熱情一點啦」、「乖狗狗」等訊息。 3 114年8月下旬至114年9月中旬 以上開Instagram帳號,向告訴人傳送告訴人「吃了嗎」、「幹嘛這麼憂鬱XDD」、「不會啊」、「只要你不要復合」、「我就不會」、「我會給你時間修復身體」、「感覺生過小孩更刺激了」、「ok」、「你是真冷淡」、「之後還要親熱怎辦」、「在嗎」、「聊天啊」、「緩緩放入」、「該分的」、「要分」、「乖」、「聊點開心的」、「記得回不然我當你要逃跑」、「○○○(告訴人姓名)別想逃」、「這個啊」、「我知道了」、「但我還是很喜歡你哈哈哈」、「吃好一點」、「讓心情好」、「也是可以塞我的g」、「好啦」、「我知道了 不攻擊你」、「要聯絡培養感情」、「你傳照片吧 兩天沒打了」、「???」、「好」、「等到你變我的」、「你就知道了」、「每晚」、「操到」、「走路走不動」、「你的裸照是真好看」、「但我刪了」、「那個b是真想舔」、「我寧可當壞人」、「也要得到你的愛」、「不會啊」、「就這一次而已」、「你的下一個男友」、「就是我」、「誰先的」、「搞清楚」、「不怕」、「大不了一起鬧大」、「沒幹嘛啊」、「我沒在怕」、「我根本沒翻」、「○○○(告訴人姓名)希望你記住今天說的話」、「可以給你小帳」、「要嗎」等訊息。 4 114年8月下旬至114年9月中旬 以上開Instagram帳號之小帳,向告訴人傳送「有要跟我做愛」、「在刪文」等訊息。 5 114年8月25日 以上開Instagram帳號,向告訴人傳送告訴人之私密照片及「真可愛」、「肩帶還垂下」、「嘻嘻」、「不然你一直覺得」、「我照片找不回來了」、「記得穿ck」、「我喜歡」、「蕾絲的也帶一套」、「好啦乖乖」、「別哭」等訊息。 6 114年8月28日 以上開Instagram帳號向告訴人傳送「跟你貼貼」、「沒有你拒絕的份」、「我說過了 給你期限」、「不會讓你拖著」、「吃不吃我說的算」、「沒有限制感情」、「你前幾天態度不是這樣的」、「不會」、「嘻嘻 我只要你」、「不用」、「有把柄在」、「你就不敢亂來」、「我做完了」、「自然不會跟你聯絡」、「你傻傻的」、「手機行都能找回流失的照片」等訊息。 7 114年8月29日 以上開Instagram帳號向告訴人傳送「約一次」、「我就走」、「你也可以不用跟我在一起 反正你也不是真心的」、「記得吃藥」、「不然等等要變第二個無緣的小孩」、「沒啦我只是覺得」、「如果生下來那個孩子很可憐」、「我本性不壞的」、「誰叫你這麼性感」、「雞雞突然就硬了阿」、「你不一樣啊 小孩他沒有選擇權」、「但你有」、「也不是活該」、「跟你做愛我心存感激」、「怎說」、「記得多帶內衣內褲」、「想看你不一樣的騷樣」、「媽的 看你的照片剛剛又去打手槍了」、「好色」、「哈哈幹嘛嚇你」、「你的body真的很美」、「ㄟ你說你在交友軟體很誠實」、「真是一大笑話」、「騙感情的人是誠實的人嗎」、「好了啦 現在沒可能了」、「都要被我插了」、「好啦乖乖」、「別哭」、「OK我知道」、「讓我洩慾就可」、「要親親的那種 不能不給親」、「好想要口爆你」等訊息。 8 114年9月11日8時18分許、同日8時20分許 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告訴人之行動電話2通。 9 114年9月11日8時51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傳送「哈嘍」、「別害怕只是ig被停權」、「來line找你」、「○○○(告訴人姓名)」、「反正我現在沒啥好失去的」、「我會找到你為止」、「或者去學校」、「:)」等訊息。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裁判日期:2026-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