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簡字第 97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簡字第97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順清輔 佐 人 楊富榮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5428號),嗣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115年度審易字第688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楊順清犯侮辱公務員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被告楊順清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楊順清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侮辱公務員及公然侮辱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侮辱公務員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告訴人黃振傑係依法執行警察職務,竟對告訴人口出穢言並向其吐口香糖予以侮辱,侵害執法尊嚴、藐視執法公權力,其行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終能坦承犯行(見本院審易卷第36頁),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當庭給付賠償金,有和解筆錄在卷可稽,堪認被告已悔悟且願彌補本案犯行所造成之損害,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為本案犯行之動機、其智識程度、身心及生活狀況,暨其素行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緩刑之說明: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併參以被告提出之診斷證明書,堪認被告受到疾病影響,一時失慮致為本案犯行;又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復已與告訴人和解並賠償,是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被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七、本案經檢察官吳文琦偵查起訴,檢察官邱曉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宛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5428號被 告 楊順清

選任辯護人 蔡文玲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順清於民國114年6月29日4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遭報案稱有對不明民眾跟蹤騷擾,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警員許哲維、黃振傑2人獲報,於同日4時30分許至現場後盤查楊順清,詎楊順清出言挑釁並拒絕配合,基於妨害名譽及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之犯意,以「操你媽的逼」等語辱罵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黃振傑,並將口中之口香糖吐向員警黃振傑,足以貶低員警黃振傑之名譽及社會上評價,當場遭警方逮捕。

二、案經黃振傑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楊順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供承於前揭開時、地員警即告訴人黃振傑前來盤查時,有穿警察制服,被告知悉告訴人是警察之事實。 2.否認犯罪,辯稱:沒有罵警察,告訴人質問被告說為何罵警察,就將口香糖吐出來給告訴人看之等語。 2 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警員許哲維、黃振傑服務證及114年6月29日職務報告各1份 證明被告遭報案稱有對民眾跟蹤騷擾,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警員許哲維、黃振傑2人獲報至現場盤查被告執行公務之事實。 4 告訴人提供值勤時配戴之密錄器錄影翻拍光碟及被告辱罵員警之影像擷圖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5 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份及擷圖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侮辱公務員及公然侮辱罪嫌,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應予從一重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吳 文 琦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裁判日期:202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