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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簡字第 92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簡字第92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彭建元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9267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115年度審易字第504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彭建元犯強制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彭建元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案行為情節,兼衡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已與告訴人周柏宏調解成立且當庭履行給付完畢,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稽,告訴人並同意予被告最輕刑度等語,復參酌被告高中之智識程度,自述目前無業,生活來源仰賴配偶,無需扶養之人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衡被告因一時失慮,而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且履行完畢,積極彌補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足見悔意,足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並經告訴人同意予被告緩刑,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如主文,以啟自新。

五、起訴意旨所載被告上開犯行同時涉犯傷害罪嫌部分,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佐,而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正雄提起公訴,檢察官江宇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謝欣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卓采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39267號被 告 彭建元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建元於民國114年8月29日14時30分許,在臺北市萬華區西門捷運站搭乘手扶梯上樓時,因遭周柏宏擋住去路,心有不滿下,基於傷害及強制之犯意,徒手挾持周柏宏之上半身,強行將周柏宏擠下階梯後,趁隙搭梯而上,以此強暴方式妨害周柏宏自由搭乘手扶梯之權益,致周柏宏因此受有背部挫傷及左側肢體挫傷等傷害。嗣經周柏宏報警究辦而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周柏宏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彭建元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 佐證有與告訴人周柏宏爭執搭乘手扶梯秩序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周柏宏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詞。 全部犯罪事實。 3 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及檔案 。 全部犯罪事實。 4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告訴人受有前開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及同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等罪嫌。復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檢 察 官 蔡正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周裕善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傷害等
裁判日期:2026-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