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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交簡附民字第 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6號原 告 楊月玲被 告 黃冠瑋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審交簡字12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冠瑋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楊月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另書狀上所列訴訟代理人,經查卷內目前尚無民事委任書狀,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法 官 謝欣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采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