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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交易字第 18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交易字第18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緯宏

何曉鳴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蔡志揚律師被 告 彭銘仲選任辯護人 楊淑玲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字第2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兼告訴人何曉鳴、彭銘仲互告過失傷害案件;暨告訴人彭銘仲提告被告劉緯宏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三人均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何曉鳴、彭銘仲均已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3張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1至105頁),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琛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調偵字第269號被 告 劉緯宏

何曉鳴

上 1 人選任辯護人 蔡志揚律師被 告 彭銘仲

選任辯護人 楊淑玲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緯宏(所涉公共危險罪嫌,另為不起訴之處分)為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店客運)聘僱之營業大客車駕駛,於民國113年5月17日17時8分許,駕駛新店客運綠7路線,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大客車(下稱A車),沿新北市新店區黎明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駛至該路段「黎明清境」社區入口約100公尺處時,本應注意汽車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且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並禁止跨越槽化線,竟疏未注意及此,為閃避何曉鳴違規併排停放在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C車),貿然跨越分向限制線及槽化線,逆向駛入對向車道,適有在對向車道路邊丟棄完資源回收物徒步行至該處之何曉鳴,正由西往東方向欲違規穿越劃有槽化線之道路,而在對向車道中央附近,於此之際,彭銘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B車),沿上開路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該處,因未注意車前狀況,為緊急閃避駛入對向車道之A車及在車道中央之何曉鳴而自摔倒地,B車因持續向前滑行至撞擊何曉鳴,造成何曉鳴受有左側第三四五六七八根肋骨骨折合併血胸、頭部外傷併左側頭皮血腫、雙側下肢挫傷等傷害;彭銘仲則受有左側第三四五六七八根肋骨骨折、連枷胸及左側肺挫傷及氣血胸、左側顴骨骨折、頭部外傷、左側肩峰突骨折、上下肢多處擦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何曉鳴、彭銘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劉緯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於上開時、地駕駛A車,為閃避路邊併排停車之車輛而跨越分向限制線及槽化線之事實。 2 告訴人兼被告(下稱被告)何曉鳴於警方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為至上開事發路段丟棄資源回收物,而將其C車併排停放在對向車道之路邊,後欲穿越黎明路返回駕車時,見A車行經該處而駐足停等,之後遭B車滑行撞擊之事實。 3 告訴人兼被告(下稱被告)彭銘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於上開時間,騎乘B車行經上開事發路段時,為閃避跨越分向限制線及槽化線之A車及正穿越馬路之被告何曉鳴而摔車之事實。 4 本署勘驗筆錄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佐證本案車禍發生經過之事實。 5 天主教耕莘醫療法人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2分 佐證被告何曉鳴、彭銘仲分別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劉緯宏、何曉鳴、彭銘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魏 子 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郭 夽 昕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