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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交易字第 27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交易字第27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聖慈

原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新北○○○○○○○○)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17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吳聖慈業於民國115年5月21日死亡,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在卷為憑,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陳盈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玟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11712號被 告 吳聖慈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聖慈於民國114年9月9日17時許,在臺北市中正區汀州路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另經本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觀察勒戒),竟仍基於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114年9月10日0時4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沿臺北市萬華區西園路1段南往北逆向行駛,行經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前,為警攔查,復經吳聖慈同意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濃度7200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84560ng/mL,已逾行政院公告之濃度值,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吳聖慈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坦承其有於上揭時、地施用毒品後駕車上路之事實,然否認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品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罪嫌。 2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檢體編號0000000U1256)、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U125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刑案呈報單、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 證明被告確有未待體內毒品代謝完畢即騎車上路而為警查獲之事實。 3 行政院公告之「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 證明甲基安非他命濃度值在500ng/mL以上,且其代謝物安非他命濃度值在100ng/mL以上,即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之事實。

二、被告於114年9月10日採尿檢體送驗結果,顯示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濃度值分別達7200ng/mL、84560ng/mL,均已達行政院公告之濃度值500ng/mL以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陳昭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葉書妤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26-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