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交易字第22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佩珊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院偵字第5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郭佩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經聽取檢察官之意見(被告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28日審判程序未到庭),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