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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交重附民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號原 告 許娟娟

王瑋婷王偉翔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蘇厚安律師被 告 許正旭

弘利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凱陞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法 官 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2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