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易字第18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義華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17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義華曾為告訴人阮鈺雯之大嫂,告訴人前因屢遭被告在FACEBOOK臉書社群網站(下稱臉書)辱罵、發表不實指控等施以言語暴力之家庭暴力行為,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對被告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經臺中地院於民國112年10月3日以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2252號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命被告禁止對於告訴人實施家庭暴力,且禁止對於告訴人為騷擾行為,上開暫時保護令在該院於113年1月31日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時,失其效力。詎被告於上開暫時保護令尚未失其效力之際,明知上開暫時保護令內容,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單一犯意,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之住處內,以其所使用臉書名為「陳義華」之帳號,透過如附表所示之發表方式,發表如附表所示內容之言論,指摘告訴人有實施家庭暴力、私生活混亂等不實事項,以此方式對告訴人為騷擾行為,而違反上開暫時保護令。因認被告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蓋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既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是倘一部事實或全部事實業經有罪判決確定,乃檢察官竟對構成一罪之他部事實或重複事實另行提起公訴,法院即應為免訴判決之諭知。又所謂同一案件,係指被告相同,犯罪事實亦相同者,包括事實上一罪、法律上一罪之實質上一罪(如接續犯、集合犯等)及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犯),事實是否同一,係以其基本社會事實為判斷。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案件,倘已經起訴之顯在事實業經判決有罪確定者,縱法院於裁判時不知尚有其他潛在事實,其效力仍及於未起訴之其餘潛在事實,此即既判力之擴張(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49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
三、本院之判斷:
(一)被告前因對告訴人為家庭暴力,經臺中地院核發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2252號之民事暫時保護令。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於112年10月4日上午11時10分以電話執行,告知上開保護令內容後,被告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意圖,於112年10月4日至同年10月25日之時間,在家裡上網貼文,而分別為違反保護令之行為,業經本院於114年3月13日113年度易字第1014號判決(下稱前案判決)認定犯違反保護令罪,各處拘役20日(共11罪),前案判決並於114年4月22日確定等情,有前案判決在卷可證。
(二)比較被告本案經起訴部分之貼文,與前案判決附表二至十二內容,傳送時間密接、內容連續不斷,而本件經起訴之貼文發佈時間,係接連在前案判決言論內容發表時間後,足徵被告係基於同一動機、目的,接續傳送或發佈前案及本案之言論內容,顯係基於同一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所為,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行為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論以接續犯。準此,被告本案被訴於112年10月31日至112年11月4日間違反保護令部分,乃係基於與前案同一犯意,而接續犯一罪。縱被告本案被訴之行為未經前案一併裁判在內,然揆諸前開說明,前案與本案間既然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此裁判上一罪之一部事實業經前案判決確定,對於本案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自為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本案並不能更為其他有罪之實體上裁判。
四、綜上,本案與前案既屬同一案件,即應為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檢察官就本案提起公訴,核與前揭規定及說明意旨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小刊提起公訴,檢察官徐名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陽雅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發表時間 發表方式 言論內容 1 112年10月31日 在臉書名稱「毒姑九賤婆媳討論區」公開社團內,留言回應網友「Connie Tsai」 Connie Tsai【使用臉書標註用戶功能,標註網友「Connie Tsai」之帳號】 還不止這樣 更是自己會家暴 還控告別人家暴 到底是誰會家暴 惡人先告狀就贏了 真的是有其父必有其子 羅浚赫、羅偉祺、羅元璟、阮鈺雯 自己喜歡動手打人 深怕被知道 就趕快誣告說是我打他 (羅元璟就這麼愛被打 沒有做的事情都這樣說 代表他很享受自己被打) 遇到這種人就應該是順從他們的意思 而不是任由他們栽贓嫁禍 竟然都說自己打他 就不應該放過機會不動手打他一頓的 (後悔沒照羅元璟的意思 真的動手打他) 2 112年11月3日 在臉書個人檔案頁面發表貼文 就因為夫家裡的人 伸手太長 一個家庭才會支離破碎 骨肉分離 還覺得自己很對 如此不明事理 不分是非對錯 羅浚赫、阮鈺雯、羅偉祺 自己是個家暴的人 卻一再的控告我 說我家暴 多麼可笑呀! 他們把自己會做的事情 都說成是我 搞清楚我是不想要講 一再的退讓 並不是沒有證據 卻是得逼迫我拿出來會家暴的證據 (放心吧 自己沒有卑鄙到會拿這些之証據控告) 畢竟不是像他們那麼喜歡傷害 誣衊人家 為把別人婚姻搞得破滅 家庭支離破碎 骨肉分離 才會爽 在高興 快樂 開心的在法院 做出不實的指控 冤枉 傷害 誣衊人家 3 112年11月4日 在臉書個人檔案頁面發表貼文 從未伸出援手 還把人家的 婚姻搞得破滅 家庭支離破碎 骨肉分離 看准在人生地不熟 舉目無親 無人能依靠就 欺壓 誣衊 詆毀 攻擊 栽贓 嫁禍 陷害 毀謗 侮辱 冤枉 誣賴 傷害 喔! 為讓一女兩男的阮鈺雯 帶著她的孩子回去就 從中做哽 指手畫腳 挑撥離間 搬弄是非 評頭論足 胡亂批評 拆散感情 破壞情感 開心 高興 快樂 把別人的 婚姻搞得破滅 家庭支離破碎 骨肉分離 還不准人家花錢在小孩身上 得像你們對待孩子摳 對著自己跟別人很大方 孩子想要的跟玩都捨不得花費 不就因為覺得他們不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