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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易字第 116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易字第116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庭輔 佐 人 陳童上列被告因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18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庭所涉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嫌,依同條第3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期民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建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霆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41821號被 告 陳庭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庭與AW000-K114346 成年男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

A 男)前為同事關係。詎陳庭竟基於跟蹤騷擾之犯意,接續於民國114 年5 月22日至24日,以臉書帳號「LeeApple」傳送如附表所示訊息、照片予A 男,致A 男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二、案經A男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庭於警詢及偵查中 之供述 坦承有傳送如附表所示之 訊息內容予A 男之事實, 惟矢口否認有何跟蹤騷擾 之犯行,辯稱:因為A 男 也有加伊IG,網路也有互 動云云。 2 告訴人A 男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全部之犯罪事實。 3 如附表所示訊息及照片截 圖1份 證明被告傳送如附表所示 訊息及照片予A 男之事實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之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罪嫌。又被告所為反覆數次跟蹤騷擾行為,係基於同一跟蹤騷擾之概括犯意,具有反覆性及持續性,應認為接續之一行為,請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檢 察 官 蔡期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 1 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最重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附表:

編號 傳送時間 訊息內容 1 114年5月22日08:37 「A男你現在是什麼意思?」 2 114年5月22日11:53 「A男你現在是什麼意思?」 3 114年5月22日14:17 「一年半的感情你說放就放 直接封鎖嗎」 4 114年5月22日14:42 「我姐沒有說清楚你傳給他什麼簡訊」 5 114年5月22日15:44 「你怎麼可以這樣對我? 過去一年多我體諒你 你不用做什麼 我也是一直很關心你 早上打給你公司是要支會在你下班的時候會找你談一談 你明明知道我們之間有過我互動為什麼要口是心非 你不想現實當情侶我們網路上當朋友也可以 為什麼要做到這樣也不知道你跟我姐姐說了什麼」 6 114年5月22日16:16 「所以你是因為沒有要回來身邊 才封鎖?」 7 114年5月22至24日某時 「我知道最後打到公司是我的不對,我跟你道歉。但這一年半來我對你是真心的·······我只是三番兩次很受傷你對我都採取封鎖的態度、或是因為愛面子不認我」、「(傳送割腕照片)」、「我本來就有跟你說我因為你壓力大到有在服藥,現在你的離開讓我十分難受,甚至有想不開的念頭,但如果這是你想要的,我會祝福你······」、「這一段時間來我對你都是真心的......也許我們無法回到從前了 但希望你還是記得好的時候 對不起,不該打到你公司」、「(傳送割腕照片)」、「痛過了以後我會OO過日子的...祝你在丙公司過的好」 8 114年5月24日10:52 「A男你真的不要我了嗎 我知道你那天在電話裡說的是氣話 因為我們網路上的確有互動過 可以不要這樣嗎 我想要等你解封我 這一年半來我一直等你回來現實我的身邊 當時也是因為你媽媽的原因我出現 你不要讓這段緣分就這樣好嗎 我是喜歡你的也愛你難道你感覺不出來嗎 我不會再打到你公司了 這跟告不告沒關 而是為什麼突然這樣我也不懂 我只是希望你還在」 9 114年5月24日17:44 「對不起,我愛你」

裁判案由:跟蹤騷擾防制法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