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易字第124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思寧
高偉程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214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陳思寧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六條第四項之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手機(廠牌:iPhone 17 PRO)壹支,沒收之。
高偉程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六條第四項之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手機(廠牌:橘色iPhone)壹支,沒收之。
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壹佰玖拾捌元,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陳思寧、高偉程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下合稱被告2人;分別以姓名稱之,本院115年度審易字第1246號卷【下稱本院卷】第56頁)」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罪名:
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之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罪。
㈡競合:
所謂集合犯,係指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覆實行之犯罪,認為有包括一罪之性質,特別規定為一獨立犯罪類型者而言(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918號判決參照),而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所謂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本質上即含有反覆、持續從事業務之性質。故被告2人在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前雖有多次提供如附件起訴書所示之人虛擬資產服務之行為,應屬於集合犯實質上一罪關係,僅成立一罪。
㈢共犯:
被告2人就前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㈣量刑:
本院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登記,竟貿然提供虛擬資產服務,與如附件起訴書所示之交易相對人交易虛擬貨幣,妨害主管機關對於洗錢防制目的之管理,而影響金融秩序,更將造成檢警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所為實應予非難。除前開犯罪情狀外,考量被告2人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可。被告2人於本案行為時無罪質相類之前案科刑紀錄,得在責任刑之減輕、上予以較大之裁量空間。再酌以陳思寧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無親屬需其扶養、現從事遊戲公司業務月薪新臺幣(下同)6萬元等語(本院卷第59頁);高偉程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寵物蛋糕工作月收入5萬元、無親屬需其扶養等語(本院卷第59頁),並主動繳回犯罪所得等一般情狀,綜合卷內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之說明:㈠供犯罪所用之物:
扣案陳思寧手機1支(廠牌:iPhone 17 PRO,含SIM卡1張)及高偉程手機1支(廠牌:橘色iPhone,含SIM卡1張),為本案被告2人供犯本案所用,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㈡犯罪所得:
高偉程自陳獲取報酬5,198元等語(本院卷第58頁),已繳回,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陳思寧陳稱未取得報酬(本院卷第58頁),卷內亦無證據證明陳思寧確獲有犯罪所得,無法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頲翰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文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黃瑞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雅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6條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境外設立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非依公司法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在我國境內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辦理前項洗錢防制登記之申請條件、程序、撤銷或廢止登記、虛擬資產上下架之審查機制、防止不公正交易機制、自有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離保管方式、資訊系統與安全、錢包管理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辦理第一項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之申請條件、程序、撤銷或廢止登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或其洗錢防制登記經撤銷或廢止、服務能量登錄經廢止或失效而仍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2146號被 告 陳思寧
高偉程
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劉欣怡律師(嗣後解除委任)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思寧、高偉程明知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登記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竟共同基於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犯意聯絡,高偉程於民國114年6月至10月間,以網路張貼虛擬貨幣交易之廣告,並與如附表所示之對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進行如附表所示之交易內容,而獲取如附表所示之獲利共新臺幣(下同)5,198元,高偉程再於114年10月25日,以社群平台THREADS暱稱「weiii.58」在該平台上,張貼「有沒有人手上滿滿的U想出的 桃園以北可面交喔」之廣告內容,並與喬裝買家之警員約定以1:30之匯率,交易45萬元購買泰達幣(USDT)1萬5,000顆,高偉程、陳思寧再與警員以通訊軟體TELEGRAM約定交易之時間、地點後,由陳思寧於114年10月29日13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復盛店前,與警員以上開交易內容進行虛擬貨幣交易,警員旋即當場逮捕陳思寧並附帶搜索扣得陳思寧所有IPHONE 17 PRO手機1支、現金45萬元;復經陳思寧供稱本案交易係高偉程轉介,警員遂前往高偉程住所並經其同意搜索而扣得高偉程所有IPHONE 17 PRO手機1支。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思寧於警詢之供述 坦承經由被告高偉程介紹本案泰達幣交易,而於114年10月29日13時許前往全家便利商店復盛店之事實。 2 被告高偉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有與暱稱「Yu」、「Sake」進行如附表所示交易內容之虛擬貨幣交易並獲取利益,並介紹被告陳思寧虛擬貨幣交易案件,而由被告陳思寧於114年10月29日13時許前往全家便利商店復盛店與本案喬裝警員進行虛擬貨幣交易之事實。 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陳思寧扣案手機1支、被告高偉程扣案手機1支、扣案現金45萬元 證明被告2人於上開時地,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實。 4 ⑴被告高偉程與警員之THREADS對話紀錄截圖。 ⑵被告高偉程、陳思寧與警員之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 證明被告2人與警員約定於114年10月29日13時許,在全家便利商店復盛店前,欲進行以45萬元交易泰達幣1萬5,000顆之事實。 5 ⑴被告高偉程與LINE暱稱「Yu」之對話紀錄截圖。 ⑵被告高偉程與INSTAGRAM暱稱「Sake」之對話紀錄截圖。 證明被告高偉程於114年6月至10月間,有與暱稱「Yu」、「Sake」進行虛擬貨幣交易之事實。
二、核被告陳思寧、高偉程所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之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罪嫌。被告等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扣案之手機2支係屬於被告等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高偉程自承獲利5,198元且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李頲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妤恩附表編號 交易對象 交易時間 交易內容 獲利 1 LINE暱稱「Yu」 114年6月8日 新臺幣(下同)5,800元購買泰達幣200顆 200元 114年9月30日 泰達幣930.9顆售出3萬元 930元 114年10月19日 泰達幣1253.9顆售出4萬元 1,253元 2 INSTAGRAM暱稱「Sake」 114年9月30日 泰達幣735顆售出2萬2,500元 735元 114年10月1日 泰達幣816顆售出2萬2,500元 816元 114年10月29日 泰達幣632.9顆售出2萬元 632元 114年10月29日 泰達幣632.9顆售出2萬元 632元 總計: 5,1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