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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易字第 13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易字第13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大剛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74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提起公訴,然前揭之罪依同法第319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霆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37400號被 告 洪大剛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大剛明知自身係與彭為彬有嫌隙,而與○○○並無糾紛,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散布如附表所示之內容,藉此影射彭為彬之婚外情對象為○○○,並使特定多數人得以觀覽,足以損害○○○之人格評價及社會地位。

二、案經○○○訴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洪大剛於本署偵查中 之供述 坦承有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 表所示方式,發表如附表所示內容之事實。 2 告訴人○○○於警詢中之 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LINE群組「大地母親... 合夥人(13)」、「Lala isa...團(329)」之畫面截圖 證明被告在有多數人在內之LINE 群組內,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發表如附表所示內容之事實。 4 被告自行攝錄影片譯文、 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 證明被告攝錄影片講述案外人彭 為彬之婚外情對象為告訴人之事實。

二、按如係涉及私德之誹謗言論,與公共利益無關時,因客觀上欠缺獨厚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置被害人之名譽權及隱私權保護於不顧之正當理由。從而,該等涉於私德且無關公共利益之誹謗言論,應排除於真實性抗辯規定適用範圍之外,以保護被指述者之名譽權與隱私權(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衡被告洪大剛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傳送如附表所示之內容,意旨告訴人為案外人彭為彬之婚外情對象,然告訴人並非公眾人物,故被告表述關於告訴人之事顯與公益無關,而僅涉及告訴人之私德,則不論被告所指述之事是否與事實相符,均非屬於刑法第310條第3項本文所得排除不罰之範圍,而係該條項但書所列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又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多次影射告訴人為案外人彭為彬之婚外情對象,應是基於同一誹謗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以相同方式實施,請論以接續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陳昭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葉書妤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 發表時間 發表方式 內容 1 114年7月26日 在LINE群組「大地母親...合夥人(13)」傳送訊息 「我們是一個經營靈性事業的公司,個人品德如果有嚴重瑕疵的人(例如婚外情)」、「一個會欺騙自己髮妻的人」、「現在有幾種可能,一種是彭先生說謊,一種是○○○說謊」 2 114年8月16日 在LINE群組「大地母親...合夥人(13)」傳送自行攝錄講述彭為彬之婚外情對象為告訴人○○○之影片 「○○○,你跟WEBB到底什麼關係,你們到底有沒有在一起,她說沒有,她就直接說沒有,我跟她說,○○○,所有的人只要有認識你們的人,幾乎每個人都覺得你們兩個就是有在一起」、「讓我比較確定說他們真的有在一起的是,她說Eason的老婆已經知道他們兩個的關係,他老婆非常的受傷,他老婆非常的受傷,但是非常非常的冷靜...他太太的立場就是不想要讓這件事情曝光,她很受傷但她很冷靜,○○○跟我講的」、「她說她其實很內耗,我說為什麼很內耗,她說她的男人是跟別的女人一天到晚生活在一起,她怎麼可能不內耗」、「又更晚的時候○○○就,因為我們已經分開了,然後她就打電話給我,晚上10點多的時候打電話跟我說,大剛哥可不可以把她今天跟我講的話就當成她沒說過,她所有講的這些都當成沒有說過,她說這一段關係對她來講太重要」 3 114年8月17日 在LINE群組「大地母親...合夥人(13)」傳送訊息 「○○○、你太太、哈達瑜珈老師,你只能挑2個」、「就驗一下誰說謊,別怕,找○○○一起」 4 114年8月18日 在LINE群組「大地母親...合夥人(14)」傳送訊息 「仗著○○○法務背景就算能保自己無罪,但造的業有多大多深」、「我跟佳原在我跟○○○見面前就有共識要怎麼幫他了」 5 114年8月22日 在LINE群組「Lala isa...團(329)」傳送自行攝錄講述彭為彬之婚外情對象為告訴人○○○之影片 同編號2內容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