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易字第42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國成選任辯護人 江晉杰律師
滕孟豪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23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國成公然侮辱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林國成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迄115年1月31日止,擔任台灣民眾黨(下稱民眾黨)之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民眾黨於114年7月20日下午,在臺北市○○區○○○路00號民主進步黨中央黨部前,舉辦「720民主起義 反罷要贏 台灣要贏」之公開集會活動,該活動並透過「YouTube」線上影音平臺「民眾之聲」頻道進行直播。林國成當日參加該活動,並於下午4時許,在活動舞臺上手持麥克風對臺下民眾演說,詎林國成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上開場所,以「民進黨在執政,賴清德在當權,各位我們已經忍耐他整年了,我要跟他、要跟賴清德說,我咧我幹~你娘啦!」之言詞,對我國現任總統賴清德出言辱罵,足以貶損賴清德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賴清德告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部分:本院以下所引用供述及非供述證據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亦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即具證據能力。
貳、有罪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㈠訊據被告林國成固坦承:有於上揭時、地發表「民進黨在執
政,賴清德在當權,各位我們已經忍耐他整年了,我要跟他、要跟賴清德說,我咧我幹~你娘啦!」之言詞,此並有現場錄影光碟1片、告訴人提出之逐字稿1份、被告提出之逐字稿及臉書道歉貼文各1份、檢察官勘驗筆錄1份等在卷足憑,應堪信其為真實;惟否認其有侮辱之故意與行為,並與其選任辯護人辯稱此為時政評論等語。㈡按憲法第73條規定,立法委員於院內之言論,享有免責權;
惟被告本次陳述均非在立法院內,不在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範圍內,故仍應判斷有無犯罪,合先敘明。次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而言(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同此意旨)。又具言論市場優勢地位之公眾人物透過網路或傳媒,故意公開羞辱他人,由於此等言論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可能會造成更大影響,即應承擔較大之言論責任。就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而言,則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㈢經查,被告於115年4月7日審理時,經其選任辯護人詢問時答
稱「..我當初是民意代表,我就覺得這樣是不對的,我上台時本來不想講,但底下有人罵個三字經,我就是不小心情緒無法控制也跟著他罵出來,可是..」等語,再經審判長訊問「為何第一句講幹你娘後,後面都改成打領帶(台語)?」時復稱「我每一場底線就是打領帶(台語) ,當初上去後他們在那邊很大聲的罵三字經,打領帶(台語) 是我的底線,事後我也覺得不能跟他們起舞,我才改這樣。」等語,被告平日不說,是因為聽到底下有人說,情緒失控當場嗨喊出來,且立即知道失言,是以後面4次均改口。足認被告原即明知「幹你娘」是不雅用詞,上台發言後因受群眾情緒高昂的渲染,有意以較平素上台發言所使用之打領帶(台語)更為激烈的「幹你娘」,與在場受聽群眾互相輝映,進而帶動群眾情緒更上一層樓。是被告針對告訴人而以較「幹你娘」語氣更加強烈的「我咧我幹~你娘啦!」發言,係為造成群眾益發高昂的情緒,具有目的性,故其「我咧我幹~你娘啦!」之發言,確實明知並有意為之;非如一般常人之通常情況,是在雙方實際衝突過程中,因偶有失言、或一時衝動,以致附帶口頭禪般地偶然傷及告訴人之名譽,實無庸置疑。
㈣所謂「幹你娘」,字面上即有多重涵義:第一,出言之人,
並非對方之父,此即有貶抑對方母親為隨便之女性,甚至廣義延伸出對方是「婊囝」(台語)之義;第二,出言之人有貶抑對方為自己所出,我是你老子。無論何種,均係透過極其粗鄙的性描述言詞,特意顯示出言者,無論其道德或權威,均凌駕在對方之上。其具有強烈的侮辱及降低對方名譽或社會上評價之效果,自不待言。
㈤則被告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開場合中,以具有強烈
侮辱及降低告訴人名譽或社會上評價效果之「幹你娘」,發向現任總統之告訴人,致貶損告訴人人格及社會評價,對告訴人名譽權之侵害難謂輕微。且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縱然以被告係對公共事務時政發言批評,然被告最後發言「幹你娘」,依上段所述顯然是為了刺激群眾情緒的恣意謾罵,實無益公共事務之思辯,自非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亦非被告失言或一時衝動偶發之口頭禪。堪認被告係於多數人共見共聞之狀況下,刻意以上開言詞侮辱告訴人,依其表意脈絡,顯係故意公然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復因告訴人為全國僅此一人之現任總統,而非一般人,則被告對現任總統發言「幹你娘」,確實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核亦與上揭憲法法庭判決意旨無違,而該當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所為批評時政之辯護,要無可採。㈥綜上所述,被告公然侮辱告訴人之犯行,堪以認定。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行為時擔任立法委員
,卻未思針對議題進行理性溝通或辯論,因與告訴人政治立場對立,於政治活動之造勢場合中,單純為達刺激群眾高昂情緒疊加之目的,以「幹你娘」辱罵身為國家元首之告訴人,行為實有不該,且犯後猶以「道歉不認罪」飾詞否認,難認有所悔悟,又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徵得告訴人之諒解,所為誠屬不該。惟仍念被告無前科之素行,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與所造成法益侵害之程度,暨其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得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至於起訴書主張被告於同一時間地點所為「司法阿伯沒證沒據,押人取供,給他收押到這時候,你們大家會甘願嗎?所以要再把賴清德𧮙(臺語發音tshoh)一遍嘸?我咧幹~領帶啦!」、「拜託國軍來幫忙,他說國軍是捍衛國家,所以沒辦法來幫忙,但是我也覺得很奇怪,他們家萬里老家都是兵在掃地,我咧說幹~領帶啦!」、「老百姓跟他說,說我這屋頂都吹走了,可以拜託嗎?他說自己爬啦,我咧幹~領帶啦!」、「所以,他說不然垃圾請人來幫,他說自己要社區要自治,叫自己什麼義警、交通全部來掃,我咧說幹~領帶啦!」等語(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至編號5.),亦應論以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①就本段被告第1句話中「..再把賴清德𧮙..」的「𧮙」,其義僅為「罵」(動詞),除非說出整句「𧮙姦撟」,才有侮辱之意;②其次,就被告此4句陳述整體而言,被告於上述有罪之第1次「幹~你娘啦!」陳述後,均改口成「幹~領帶啦!」,而幹~領帶啦!的「幹」字發音,與台語打(結)領帶「打(結)」的發音幾乎雷同,很難區分,尤其又是透過麥克風、擴大機大聲播送放音後,更難查其異同。何況上述有罪論述中,本判決已經認定被告於第1次幹~你娘啦!的陳述後,心知不妥,立即改口成幹~領帶啦!縱退步言,被告有意一語雙關混淆視聽,意圖以「幹~領帶啦!」來達成「幹~你娘啦!」刺激群眾情緒更加高昂的效果;然而,如果檢察官於偵查中專心聆聽所做成之勘驗,亦僅能聽出「幹~領帶啦!」,則被告行為時在場參與集會的民眾,在人聲鼎沸的嘈雜環境中,大概率只能聽出「打(結)領帶」的台語發音,實難達到被告刺激群眾之意願。是以就此部分,本院縱可認被告此4段陳述有侮辱的未必故意,亦無法認定被告有侮辱之行為與實際結果發生。然而,因被告係在同一時間、場所接續為第1次「幹~你娘啦!」陳述、後4次「幹~領帶啦!」陳述,應認屬於接續犯之範疇,此亦為起訴書所是認。則被告後4次「幹~領帶啦!」之陳述,本應為無罪之判決,卻因與第1次「幹~你娘啦!」有罪陳述具有單一案件關係,故本院即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進昌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蕭子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