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易字第70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柯力維選任辯護人 陳彥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保險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3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柯力維因違反保險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於本院審理中辯護人為被告具狀為認罪之表示,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