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聲字第1號聲 請 人即 告訴人 林楚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因114年度審訴字第2782號詐欺等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為:「因我是身心障礙者,長到第二顆腦瘤,有失語症、失憶症,所以我無法聽一次法院的判決就聽懂,所以我需申請一份光碟好回家聽」而聲請交付民國114年10月22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告訴人林楚薇尚非前開得聲請法庭錄音之主體;且查114年10月22日準備程序被告經傳喚並未到庭,亦無判決,嗣後聲請人已出具委任狀委任律師為告訴代理人閱覽卷宗。綜上,本件聲請人既非依法得聲請之人,其聲請於法未合,自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謝欣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采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