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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147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訴字第147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俊欽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2176號),及請求併辦(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5195號、第6357號、第9006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5598號、第8140號),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俊欽犯如附表編號1至12「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12「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廠牌:iPhoneSE、含SIM卡壹張)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俊欽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2份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一、二、三)。

二、核被告陳俊欽就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三、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各次犯行,分別係對不同告訴人實施詐術取財行為,而詐得財物,侵害不同人之財產法益,可徵被告就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四、刑之減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第1項)。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第2項)」。上開規定,需被告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且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始得減輕其刑。查本案被告就告訴人張育箐、張富迪、廖家寬所為犯行部分,於偵查及本院審判時均坦承犯行,並於本院審理時自白,並已分別支付告訴人張育箐、張富迪、廖家寬和解之全部金額新臺幣(下同)5600元、7500元、1萬1000元(見本院卷第94至95頁),核與告訴人等指述相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即被告於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已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並已支付全部金額完畢,故依上開自白減刑之規定,就被告所對告訴人張育箐、張富迪、廖家寬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予以減輕其刑。

五、請求併辦意旨書之犯罪事實(即附件二編號1、4至6、8至10、12、14至17、附件三編號1至10),與原起訴範圍(即本訴)完全相同,原即受起訴不可分效力所及,故本院應併同審判之。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並無交付所販售模型商品之意,仍利用網際網路對不特定之人散布不實販售訊息進行詐騙,不僅侵害告訴人等之財產法益,且破壞網路交易秩序,實屬不該;被告犯後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程序中均自白加重詐欺犯行,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素行、與告訴人張育箐、張富迪、廖家寬、許立擎等達成調、和解,告訴人張育箐、張富迪、廖家寬部分已履行完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七、沒收:㈠供犯罪所用之物:

⒈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

⒉查被告本件犯行,係利用行動電話下載通訊軟體FACEBOOK並

以網際網路連結「GK現貨買賣交易(台灣)」等之臉書社團,對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公仔之詐欺訊息,並利用與受詐欺之被害人連繫交易事宜,業據被告陳述在卷,且扣得被告作為聯繫使用行動電話1支(廠牌iPhoneSE,含SIM卡1張),有被告與被害人對話列印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足徵上開扣案行動電話為被告為本件犯行所用之物,爰依上開規定沒收。㈡犯罪所得:⒈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5、8至11、附件二附表編號1、4至5、8至

10、12、15至16、附件三附表編號1至2、4至7、9「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各為被告於本案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亦未發還或賠償予告訴人等,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被告雖與告訴人許立擎達成調解,惟未屆履行期,即難認有實際合法發還或賠償告訴人之情形,自應依上開規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倘被告確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可認已歸還部分犯罪所得,是否逾其報酬,暨相關沒收、追徵部分,應於本判決確定後由執行檢察官依法認定扣除執行,併此敘明。⒉被告就其已履行賠償部分,即告訴人張育箐、張富迪、廖家

寬所為犯行,可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等,如再諭知沒收,則顯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另為沒收及追徵之諭知。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玟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取財罪)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橋頭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195、6357、900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橋頭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598、814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被害人許立擎) 陳俊欽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橋頭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195、6357、900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5 (被害人李欣鴻) 陳俊欽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橋頭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195、6357、900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被害人黃逸書) 陳俊欽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零陸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橋頭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195、6357、900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橋頭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598、814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被害人陳翊彰) 陳俊欽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橋頭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195、6357、900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橋頭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598、814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被害人林沅璟) 陳俊欽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橋頭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195、6357、900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橋頭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598、814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被害人廖家寬) 陳俊欽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7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橋頭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195、6357、900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7、橋頭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598、814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被害人張育箐) 陳俊欽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8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橋頭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195、6357、900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橋頭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598、814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被害人張富信) 陳俊欽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橋頭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195、6357、900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橋頭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598、814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被害人黃子宸) 陳俊欽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橋頭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195、6357、900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橋頭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598、814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被害人林于程) 陳俊欽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橋頭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195、6357、900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橋頭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598、814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被害人許仕鵬) 陳俊欽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零陸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2、橋頭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195、6357、900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橋頭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5598、814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被害人張富迪) 陳俊欽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附件一: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12176號被 告 陳俊欽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俊欽明知其無販售商品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5年2月16日前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透過電子設備連接網路,以社群軟體臉書(下稱FB)暱稱「陳欽」在附表所示FB社團上虛偽刊登販售公仔模型之貼文,適附表所示之人瀏覽上開網路販售資訊並與之聯繫後均陷於錯誤,向其訂購商品,並分別依其指示於如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其名下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因附表所示之人遲未收到商品,始悉受騙。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俊欽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許立擎、李欣鴻、黃逸書、陳翊彰、林沅璟、廖家寬、張育箐、張富信、黃子宸、林于程、許仕鵬、張富迪等12人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告訴人許立擎等12人所提供之FB網頁截圖、對話紀錄、匯款紀錄等 證明告訴人許立擎等12人遭被告詐騙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被告上開帳戶之事實。

二、核被告陳俊欽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2之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檢 察 官 劉海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元禹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許立擎 被告於115年2月19日某時許,在臉書社團「GK現貨買賣交易(台灣)」張貼出售公仔模型之貼文,致告訴人許立擎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被告聯繫並依指示匯款。 115年2月19日13時38分許 8,000元 2 李欣鴻 被告於不詳時間,在臉書社團張貼出售公仔模型之貼文,致告訴人李欣鴻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被告聯繫並依指示匯款。 115年2月24日0時13分許 4,000元 3 黃逸書 被告於不詳時間,在臉書社團「GK現貨買賣交易(台灣)」張貼出售公仔模型之貼文,致告訴人黃逸書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被告聯繫並依指示匯款。 115年2月19日13時35分許 4,060元 4 陳翊彰 被告於115年2月19日某時許,在臉書社團「GK現貨買賣交易(台灣)」張貼出售公仔模型之貼文,致告訴人陳翊彰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被告聯繫並依指示匯款。 115年2月16日23時21分許 3,000元 5 林沅璟 被告於115年2月21日某時許,在臉書社團「一番賞交換,買賣區」張貼出售公仔模型之貼文,致告訴人林沅璟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被告聯繫並依指示匯款。 115年2月22日1時59分許 1,260元 6 廖家寬 被告於115年2月19日某時許,在臉書社團「GK現貨買賣交易(台灣)」張貼出售公仔模型之貼文,致告訴人廖家寬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被告聯繫並依指示匯款。 115年2月19日14時34分許 1萬1,000元 7 張育箐 被告於不詳時間,在臉書社團「GK現貨&轉單買賣殿堂TW」張貼出售公仔模型之貼文,致告訴人張育箐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被告聯繫並依指示匯款。 115年2月24日12時44分許 5,600元 8 張富信 被告於不詳時間,在臉書社團「GK公仔交流買賣交易場所」張貼出售公仔模型之貼文,致告訴人張富信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被告聯繫並依指示匯款。 115年2月22日20時23分許 5,500元 9 黃子宸 被告於不詳時間,在臉書社團「GK公仔交流買賣交易場所」張貼出售公仔模型之貼文,致告訴人黃子宸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被告聯繫並依指示匯款。 115年2月23日2時8分許 2,000元 10 林于程 被告於不詳時間,在臉書社團張貼出售公仔模型之貼文,致告訴人林于程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被告聯繫並依指示匯款。 115年2月24日12時31分許 9,000元 11 許仕鵬 被告於115年2月19日某時許,在臉書社團「GK現貨買賣交易(台灣)」張貼出售公仔模型之貼文,致告訴人許仕鵬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被告聯繫並依指示匯款。 115年2月20日3時28分許 4,060元 12 張富迪 被告於115年2月19日某時許,在臉書社團「GK現貨買賣交易(台灣)」張貼出售公仔模型之貼文,致告訴人許仕鵬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被告聯繫並依指示匯款。 115年2月23日14時36分許 7,500元

附件二: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5年度偵字第5195號115年度偵字第6357號

115年度偵字第9006號被 告 陳俊欽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因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之案件有同一案件關係,應併由貴院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陳俊欽並無販售GK公仔之真意,竟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各別犯意,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4至6、8至10、12、14至17所示時間,利用網際網路,在附表一編號1、4至6、8至10、12、14至17所示各該社群軟體上,向不特定多數人散布如附表一編號1、4至6、8至10、12、14至17所示之詐術內容,附表一編號1、4至6、8至10、12、14至17所示之人瀏覽上開內容後,均分別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陳俊欽指定之金融帳戶(陳俊欽所施用之詐術內容、詐得款項金額及匯款時間、併案範圍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4至6、8至10、12、14至17所示),而以此方式詐得財物。案經如附表一編號1、4至6、8至10、12、14至17所示之告訴人分別訴請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暨本署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

(一)被告陳俊欽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附表一編號1、4至6、8至10、12、14至17所示證人即告訴人分別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如附表一編號1、4至6、8至10、12、14至17「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偵字第12176號起訴書網路擷取本等件。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附表一編號1、4至6、8至10、12、14至1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

四、併案理由: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5年4月14日以115年度偵字第12176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貴院以115年度審訴字第1475號(慎股)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網路擷取本及被告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等件在卷可參。本案同一被告所涉附表一編號1、4至6、8至10、12、14至17相同罪嫌(本件併案範圍詳如附表一編號1、4至6、8至10、

12、14至17備註欄所示),與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應予併案審理。

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曾 財 和本件正本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 湘 萍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有關所使用之詐騙方式、話術等手段,為免遭模仿,平添他人學習犯罪之機會,爰僅於附表中予以概略記載)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實行時間 及方式 匯入帳戶 匯入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證據出處 備註(併案範圍) 1 陳翊彰 (提告)臉書暱稱「Rick Lin」 陳俊欽於115年02月16日,利用網際網路連結「GK現貨買賣交易(台灣)」之臉書社團,於社團成員之徵收GK公仔貼文底下留言,對不特定多數人散布欲販賣「鏡像雷神」GK公仔之詐欺訊息,致陳翊彰閱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誤認陳俊欽確有交易之真意,而與陳俊欽聯絡,陳俊欽乃利用臉書Messenger通訊軟體暱稱「陳欽」向陳翊彰佯稱:欲販賣上揭GK公仔云云,使陳翊彰依陳俊欽之指示為右列之匯款,但陳俊欽未依約給付GK公仔。 陳俊欽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年02月16日23時21分 3,000 1、證人即告訴人陳翊彰於警詢之指訴。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3、陳翊彰之報案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安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交易明細手機擷圖及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 本件併案範圍 2 黃琮淯 (提告) 臉書暱稱「黃伍濬」 陳俊欽於115年02月8日18時18分許,利用網際網路連結「GK現貨買賣交易(台灣)」之臉書社團,對不特定多數人散布欲販賣「鏡像雷神」GK公仔之詐欺訊息,致黃琮淯閱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誤認陳俊欽確有交易之真意,而與陳俊欽聯絡,陳俊欽乃利用臉書Messenger通訊軟體暱稱「陳欽」向黃琮淯佯稱:欲販賣上揭GK公仔云云,使黃琮淯依陳俊欽之指示為右列之匯款,但陳俊欽未依約給付GK公仔。 陳俊欽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年02月18日15時03分 2,000 1、證人即告訴人黃琮淯於警詢之指訴。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3、黃琮淯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交易明細手機擷圖及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 另由本署以115年度偵字第5195號、115年度偵字第6357號、115年度偵字第9006號提起公訴,非本件併案範圍 115年度偵字第9006號 3 陳韋翔 (提告) 臉書暱稱「雷萊恩」 陳俊欽於115年02月19日,利用網際網路連結「GK現貨買賣交易(台灣)」之臉書社團,對不特定多數人散布欲販賣「天繪高配武裝色黑衣索隆」GK公仔之詐欺訊息,致陳韋翔閱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誤認陳俊欽確有交易之真意,而與陳俊欽聯絡,陳俊欽乃利用臉書Messenger通訊軟體暱稱「陳欽」向陳韋翔佯稱:欲販賣上揭GK公仔云云,使陳韋翔依陳俊欽之指示為右列之匯款,但陳俊欽未依約給付GK公仔。 陳俊欽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年02月19日08時21分 4,000 1、證人即告訴人陳韋翔於警詢之指訴。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3、陳韋翔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交易明細手機擷圖及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 另由本署以115年度偵字第5195號、115年度偵字第6357號、115年度偵字第9006號提起公訴,非本件併案範圍 4 黃逸書 (提告) 臉書暱稱「陳徹」 陳俊欽於115年02月19日11時35分許,利用網際網路連結「GK現貨買賣交易(台灣)」之臉書社團,對不特定多數人散布欲販賣「天繪高配武裝色黑衣索隆」GK公仔之詐欺訊息,致黃逸書閱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誤認陳俊欽確有交易之真意,而與陳俊欽聯絡,陳俊欽乃利用臉書Messenger通訊軟體暱稱「陳欽」向黃逸書佯稱:欲販賣上揭GK公仔云云,使黃逸書依陳俊欽之指示為右列之匯款,但陳俊欽未依約給付GK公仔。 陳俊欽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年02月19日13時35分 4,060 1、證人即告訴人黃逸書於警詢之指訴。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FACEBOOK暱稱「陳欽」於社團「GK現貨買賣交易(台灣)」發表文章擷圖。 3、黃逸書之報案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哈爾濱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交易明細手機擷圖及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 本件併案範圍 5 許立擎(提告) 陳俊欽於115年02月19日13時44分許,利用網際網路連結「GK現貨買賣交易(台灣)」之臉書社團,對不特定多數人散布欲販賣「天繪高配武裝色黑衣索隆」及「RP獵手和之國凱多隆電鍍版」GK公仔之詐欺訊息,致許立擎閱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誤認陳俊欽確有交易之真意,而與陳俊欽聯絡,陳俊欽乃利用臉書Messenger通訊軟體暱稱「陳欽」向許立擎佯稱:欲販賣上揭GK公仔云云,使許立擎依陳俊欽之指示為右列之匯款,但陳俊欽未依約給付GK公仔。 陳俊欽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年02月19日13時38分 8,000 1、證人即告訴人許立擎於警詢之指訴。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FACEBOOK暱稱「陳欽」於社團「GK現貨買賣交易(台灣)」發表文章擷圖。 3、許立擎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交易明細手機擷圖及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 本件併案範圍 6 廖家寬 (提告) 陳俊欽於115年02月19日0時44分許,利用網際網路連結「GK現貨買賣交易(台灣)」之臉書社團,對不特定多數人散布欲販賣「天繪高配武裝色黑衣索隆」及「RP獵手和之國凱多隆電鍍版」GK公仔之詐欺訊息,致廖家寬閱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誤認陳俊欽確有交易之真意,而與陳俊欽聯絡,陳俊欽乃利用臉書Messenger通訊軟體暱稱「陳欽」向廖家寬佯稱:欲販賣上揭GK公仔云云,使廖家寬依陳俊欽之指示為右列之匯款,但陳俊欽未依約給付GK公仔。 陳俊欽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年02月19日14時34分 11,000 1、證人即告訴人廖家寬於警詢之指訴。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FACEBOOK暱稱「陳欽」於社團「GK現貨買賣交易(台灣)」發表文章擷圖。 3、廖家寬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交易明細手機擷圖及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 本件併案範圍 7 林雨暄 (提告) 臉書暱稱「LIN Xuan」 陳俊欽於115年02月19日12時8分許,利用網際網路連結「GK現貨買賣交易(台灣)」之臉書社團,對不特定多數人散布欲販賣「天繪高配武裝色黑衣索隆」GK公仔之詐欺訊息,致林雨暄閱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誤認陳俊欽確有交易之真意,而與陳俊欽聯絡,陳俊欽乃利用臉書Messenger通訊軟體暱稱「陳欽」向林雨暄 佯稱:欲販賣上揭GK公仔云云,使林雨暄 依陳俊欽之指示為右列之匯款,但陳俊欽未依約給付GK公仔。 陳俊欽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年02月19日21時50分 4,060 1、證人即告訴人林雨暄於警詢之指訴。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FACEBOOK暱稱「陳欽」於社團「GK現貨買賣交易(台灣)」發表文章擷圖。 3、林雨暄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交易明細手機擷圖及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 另由本署以115年度偵字第5195號、115年度偵字第6357號、115年度偵字第9006號併案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審訴字第430號(志股)審理中,非本件併案範圍 8 許仕鵬 (提告) 陳俊欽於115年02月20日15時22分許,利用網際網路連結「GK現貨買賣交易(台灣)」之臉書社團,對不特定多數人散布欲販賣「天繪高配武裝色黑衣索隆」GK公仔之詐欺訊息,致許仕鵬閱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誤認陳俊欽確有交易之真意,而與陳俊欽聯絡,陳俊欽乃利用臉書Messenger通訊軟體暱稱「陳欽」向許仕鵬佯稱:欲販賣上揭GK公仔云云,使許仕鵬依陳俊欽之指示為右列之匯款,但陳俊欽未依約給付GK公仔。 陳俊欽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年02月20日03時28分 4,060 1、證人即告訴人許仕鵬於警詢之指訴。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FACEBOOK暱稱「陳欽」於社團「GK現貨買賣交易(台灣)」發表文章擷圖。 3、許仕鵬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交易明細手機擷圖及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 本件併案範圍 9 林沅璟(提告) 陳俊欽於115年02月21日,利用網際網路連結「一番賞交換,買賣區」之臉書社團,對不特定多數人散布欲販賣「黑鬍子」及「斯摩格」等GK公仔之詐欺訊息,致林沅璟閱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誤認陳俊欽確有交易之真意,而與陳俊欽聯絡,陳俊欽乃利用臉書Messenger通訊軟體暱稱「陳欽」向林沅璟佯稱:欲販賣上揭GK公仔云云,使林沅璟依陳俊欽之指示為右列之匯款,但陳俊欽未依約給付GK公仔。 陳俊欽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年02月22日01時59分 1,260 1、證人即告訴人林沅璟於警詢之指訴。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FACEBOOK暱稱「陳欽」於社團「一番賞交換,買賣區」發表文章擷圖。 3、林沅璟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交易明細手機擷圖及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 本件併案範圍 10 張富信(提告) 陳俊欽於115年02月16日,利用網際網路連結「GK公仔 交流買賣 交易場所」之臉書社團,於暱稱「顏艾倫」之徵收GK公仔貼文底下留言「鏡像雷神 拆擺有損雙盒在5000」,對不特定多數人散布欲販賣「鏡像雷神」GK公仔之詐欺訊息,致張富信閱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誤認陳俊欽確有交易之真意,而與陳俊欽聯絡,陳俊欽乃利用臉書Messenger通訊軟體暱稱「陳欽」向張富信佯稱:欲販賣上揭GK公仔云云,使張富信依陳俊欽之指示為右列之匯款,但陳俊欽未依約給付GK公仔。 陳俊欽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年02月22日20時18分 5,500 1、證人即告訴人張富信於警詢之指訴。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FACEBOOK暱稱「陳欽」於社團「GK公仔 交流買賣 交易場所」中暱稱「顏艾倫」發表文章底下留言擷圖。 3、張富信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交易明細手機擷圖及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 本件併案範圍 11 洪振銘 (提告) 陳俊欽於115年02月22日,利用網際網路連結「GK公仔 交流買賣 交易場所」之臉書社團,對不特定多數人散布欲販賣「Jacksdo白鬍子」等GK公仔之詐欺訊息,致洪振銘閱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誤認陳俊欽確有交易之真意,而與陳俊欽聯絡,陳俊欽乃利用臉書Messenger通訊軟體暱稱「陳欽」向洪振銘佯稱:欲販賣上揭GK公仔云云,使洪振銘依陳俊欽之指示為右列之匯款,但陳俊欽未依約給付GK公仔。 陳俊欽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年02月22日23時05分 8,300 1、證人即告訴人洪振銘 於警詢之指訴。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FACEBOOK暱稱「陳欽」於社團「GK公仔 交流買賣 交易場所」發表文章擷圖。 3、洪振銘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交易明細手機擷圖及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 另由本署以115年度偵字第5195號、115年度偵字第6357號、115年度偵字第9006號併案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審訴字第430號(志股)審理中,非本件併案範圍 12 黃子宸 (提告) 陳俊欽於115年02月22日19時許,利用網際網路連結「GK公仔 交流買賣 交易場所」之臉書社團,對不特定多數人散布欲販賣GK公仔之詐欺訊息,致黃子宸閱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誤認陳俊欽確有交易之真意,而與陳俊欽聯絡,陳俊欽乃利用臉書Messenger通訊軟體暱稱「陳欽」向黃子宸佯稱:欲販賣上揭GK公仔云云,使黃子宸依陳俊欽之指示為右列之匯款,但陳俊欽未依約給付GK公仔。 陳俊欽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年02月23日02時08分 2,000 1、證人即告訴人黃子宸於警詢之指訴。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FACEBOOK暱稱「陳欽」於社團「GK公仔 交流買賣 交易場所」發表文章擷圖。 3、黃子宸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交易明細手機擷圖及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 本件併案範圍 13 張育杰 (提告) 陳俊欽於115年2月21日20時許,利用網際網路連結「GK現貨買賣交易(台灣)」之臉書社團,對不特定多數人散布欲販賣「麥哲倫」GK公仔之詐欺訊息,致張育杰閱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誤認陳俊欽確有交易之真意,而與陳俊欽聯絡,陳俊欽乃利用臉書Messenger通訊軟體暱稱「陳欽」向張育杰佯稱:欲販賣上揭GK公仔云云,使張育杰依陳俊欽之指示為右列之匯款,但陳俊欽未依約給付GK公仔。 陳俊欽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年02月23日06時02分 6,100 1、證人即告訴人張育杰於警詢之指訴。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3、張育杰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交易明細手機擷圖及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 另由本署以115年度偵字第5195號、115年度偵字第6357號、115年度偵字第9006號併案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審訴字第430號(志股)審理中,非本件併案範圍 14 張富迪 (提告) 陳俊欽於115年02月19日18時34分許,利用網際網路連結「GK現貨買賣交易(台灣)」之臉書社團,對不特定多數人散布欲販賣「jacksdo白鬍子」GK公仔之詐欺訊息,致張富迪閱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誤認陳俊欽確有交易之真意,而與陳俊欽聯絡,陳俊欽乃利用臉書Messenger通訊軟體暱稱「陳欽」向張富迪佯稱:欲販賣上揭GK公仔云云,使張富迪依陳俊欽之指示為右列之匯款,但陳俊欽未依約給付GK公仔。 陳俊欽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年02月23日14時36分 7,500 1、證人即告訴人張富迪於警詢之指訴。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FACEBOOK暱稱「陳欽」於社團「GK現貨買賣交易(台灣)」發表文章擷圖。 3、張富迪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交易明細手機擷圖及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 本件併案範圍 15 李欣鴻 (提告) 陳俊欽於115年02月24日,利用網際網路連結「GK現貨買賣交易(台灣)」之臉書社團,對不特定多數人散布欲販賣「天繪高配武裝色黑衣索隆」GK公仔之詐欺訊息,致李欣鴻閱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誤認陳俊欽確有交易之真意,而與陳俊欽聯絡,陳俊欽乃利用臉書Messenger通訊軟體暱稱「陳欽」向李欣鴻佯稱:欲販賣上揭GK公仔云云,使李欣鴻依陳俊欽之指示為右列之匯款,但陳俊欽未依約給付GK公仔。 陳俊欽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年02月24日00時13分 4,000 1、證人即告訴人李欣鴻於警詢之指訴。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3、李欣鴻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交易明細手機擷圖及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 本件併案範圍 16 林于程 (提告) 陳俊欽於115年02月24日7時45分許,利用網際網路連結「GK公仔 交流買賣 交易場所」之臉書社團,於暱稱「羅娜」之徵收GK公仔貼文底下留言「Lx麥哲倫豪華版6000全新未拆」,對不特定多數人散布欲販賣「索隆」及「麥哲倫」GK公仔之詐欺訊息,致林于程閱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誤認陳俊欽確有交易之真意,而與陳俊欽聯絡,陳俊欽乃利用臉書Messenger通訊軟體暱稱「陳欽」向林于程佯稱:欲販賣上揭GK公仔云云,使林于程依陳俊欽之指示為右列之匯款,但陳俊欽未依約給付GK公仔。 陳俊欽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年02月24日12時31分 9,000 1、證人即告訴人林于程於警詢之指訴。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FACEBOOK暱稱「陳欽」於社團「GK公仔 交流買賣 交易場所」中暱稱「羅娜」發表文章底下留言擷圖。 3、林于程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交易明細手機擷圖及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 本件併案範圍 17 張育箐 (提告) 陳俊欽於115年02月23日,利用網際網路連結「GK現貨&轉單買賣殿堂TW」之臉書社團,對不特定多數人散布欲販賣「RP獵手和之國凱多隆電鍍版」GK公仔之詐欺訊息,致張育箐閱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誤認陳俊欽確有交易之真意,而與陳俊欽聯絡,陳俊欽乃利用臉書Messenger通訊軟體暱稱「陳欽」向張育箐佯稱:欲販賣上揭GK公仔云云,使張育箐依陳俊欽之指示為右列之匯款,但陳俊欽未依約給付GK公仔。 陳俊欽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年02月24日12時44分 5,600 1、證人即告訴人張育箐於警詢之指訴。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FACEBOOK暱稱「陳欽」於社團「GK公仔 交流買賣 交易場所」發表文章擷圖。 3、張育箐之報案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交易明細手機擷圖及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 本件併案範圍附表二:

名稱 數量 備註 IPHON SE手機 1支 門號:0000000000號、 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含sim卡1張)附件三: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5年度偵字第5598號115年度偵字第8140號被 告 陳俊欽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應與貴院審理之115年度訴字第1475號案件(慎股)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

(一)陳俊欽明知其無販售商品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5年2月16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後,以Facebook(下稱臉書)帳號「陳欽」在附表所示臉書社團,張貼販售模型公仔之不實訊息,致附表所示之人瀏覽該不實訊息後,誤信陳俊欽有模型公仔可供出售而與陳俊欽聯繫訂購商品,並分別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陳俊欽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嗣因附表所示之人遲未收到商品,方悉受騙。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訴由高雄市政府刑事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二、證據:

(一)被告陳俊欽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附表所示之人於警詢中之指訴。

(三)通聯調閱查詢單、臉書帳號「陳欽」之Meta調閱資料查詢單、本案帳戶交易明細、附表所示之人提供之與被告聯繫之臉書對話擷圖、匯款紀錄各1份。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如附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如附表所為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四、併案理由: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5年4月14日以115年度偵字第12176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慎股)以115年審訴字第1475號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本件同一被告所涉相同罪嫌,與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應予併案審理。

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檢 察 官 許亞文所犯法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余秋慧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1 陳翊彰 陳俊欽在臉書社團「GK現貨買賣交易(台灣)」張貼出售鏡像雷神公仔模型之貼文,致告訴人陳翊彰於115年2月16日瀏覽該貼文後陷於錯誤,與被告聯繫並依指示匯款。 115年2月16日23時21分許 3,000元 2 許立擎 陳俊欽在臉書社團「GK現貨買賣交易(台灣)」張貼出售公仔模型之貼文,致告訴人許立擎於115年2月19日瀏覽該貼文後,陷於錯誤,與被告聯繫並依指示匯款。 115年2月19日13時38分許 8,000元 3 廖家寬 陳俊欽在臉書社團「GK現貨買賣交易(台灣)」張貼出售天繪高配武裝色索隆公仔模型之貼文,致告訴人廖家寬於115年2月19日瀏覽該貼文後,陷於錯誤,與被告聯繫並依指示匯款。 115年2月19日14時34分許 11,000元 4 許仕鵬 陳俊欽在臉書社團「GK現貨買賣交易(台灣)」張貼出售公仔模型之貼文,致告訴人許仕鵬於115年2月20日瀏覽該貼文後,陷於錯誤,與被告聯繫並依指示匯款。 115年2月20日3時28分許 4,060元 5 林沅璟 陳俊欽在臉書社團「一番賞交換買賣區」張貼出售公仔模型之貼文,致告訴人林沅璟於115年2月22日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被告聯繫並依指示匯款。 115年2月22日1時59分許 1,260元 6 張富信 陳俊欽在臉書社團「GK公仔交流買賣交易場所」張貼出售公仔模型之貼文,致告訴人張富信於115年2月21日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被告聯繫並依指示匯款。 115年2月22日20時23分許 5,500元 7 黃子宸 陳俊欽在臉書社團「GK公仔交流買賣交易場所」張貼出售公仔模型之貼文,致告訴人黃子宸於115年2月23日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被告聯繫並依指示匯款。 115年2月23日2時8分許 2,000元 8 張富迪 陳俊欽在臉書社團「GK現貨買賣交易(台灣)」張貼出售公仔模型之貼文,致告訴人張富迪於115年2月23日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被告聯繫並依指示匯款。 115年2月23日14時36分許 7,500元 9 林于程 陳俊欽在臉書社團張貼出售公仔模型之貼文,致告訴人林于程於115年2月24日瀏覽該貼文後陷於錯誤,與被告聯繫並依指示匯款。 115年2月24日12時31分許 9,000元 10 張育箐 陳俊欽在臉書社團「GK現貨&轉單買賣殿堂TW」張貼出售GK公仔模型之貼文,致告訴人張育箐於115年2月23日瀏覽該貼文後陷於錯誤,與被告聯繫並依指示匯款。 115年2月24日12時44分許 5,600元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