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16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傅明昌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2日所為簡式審判之115年度審訴字第1166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一、四、五之罪名及宣告刑欄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5年度審訴字第1166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一、四、五漏未諭知易科罰金,然判決理由已載明易科罰金,而依原判決意旨,顯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謝欣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采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附表原判決附表編號 更正後內容 一 傅明昌犯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 傅明昌犯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五 傅明昌犯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