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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64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訴字第264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WONG FOOK YONG(中文名:黃福榮)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7063號、115年度偵字第68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WONG FOOK YONG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46「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46「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WONG FOOK YONG被訴附表二編號47部分,公訴不受理。

WONG FOOK YONG被訴附表二編號48至50部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WONG FOOK YONG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當知悉現今金融交易便利,無支付報酬委由他人代為提領、轉交款項之必要,受不具信賴關係之人指示提領現金款項,並將現金款項交付與不具信賴關係者或置放於指定地點,所為極可能與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該詐欺所得之來源及去向有關,竟仍於民國114年8月間,基於縱使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小狼」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遂行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編號1至46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一編號1至46所示之人,致其等分別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編號1至46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至46所示金額之款項至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WONG FOOK YONG再依指示於附表一編號1至46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至46所示金額之款項,其後依指示將前開款項交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或置放於指定之地點,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所在、去向。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前開犯罪事實,已經被告WONG FOOK YONG於本院審理中坦白承認(本院115年度審訴字第2643號卷第195頁),核與附表一編號1至46所示之被害人指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6815號卷【下稱偵A卷】第31-33頁、第41、42頁、第49-52頁、第57、58頁、第65、66頁、第73、74頁、第79-81頁、第89、90頁、第97、98頁、第105-107頁、第115-119頁、第127、128頁、第135、136頁、第143-149頁、第157、158頁、第173、174頁、第179、180頁、第187-189頁、第197-200頁、第205-207頁、第215-217頁、第225、226頁、第233-236頁、第243、244頁;同署115年度偵字第7063號卷【下稱偵B卷】第25-105頁;本院卷第195頁)大致相符,並有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交易明細(偵A卷第259-277頁;偵B卷第175-205頁)及監視錄影器畫面擷圖(偵A卷第279-311頁、第369-371頁;偵B卷第125-170頁、第309-311頁)等件在卷可憑,是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已經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於本案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後第47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經整體比較結果,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增加減刑之要件,是應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㈡罪名: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㈢競合:

⒈被告於相近之時間提領同一被害人交付之款項,各行為間獨

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⒉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共犯:

被告與「小狼」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就上開行為間,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罪數:

被告前開犯行,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刑之減輕事由:

⒈合於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

被告就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行,於偵查、審理中均坦白承認,且已於另案繳回犯罪所得(詳後述),合於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減輕之規定。

⒉一般洗錢部分:

⑴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

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就本案洗錢之事實坦認,依洗錢防

制法第23條第3項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故就其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㈦量刑:

本院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近年來全球詐欺集團猖獗盛行,並經報章媒體廣為披露,是詐欺對於社會及民眾財產之重大危害當為各國人民所熟知,被告卻仍為詐欺集團提領、轉交款項,以此等分工方式,助長詐騙歪風,製造金流斷點,致執法機關不易查緝,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所為應予非難。被告雖非主要負責籌劃犯罪計畫,然其對於法益侵害或危害仍具有相當程度。併參以被告自白一般洗錢部分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減刑要件,再酌以附表一各被害人所受之財產損害,此部分均應作為量刑上之參考依據。除前開犯罪情狀外,考量被告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尚可。又被告前無罪質相類之前案科刑紀錄,為初犯,得在責任刑之折讓、減輕予以較大之裁量空間。復慮及被告未能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實際賠償被害人,尚無依修復式司法政策觀點,量處較輕之刑之依據。再酌以其讀初中三年之智識程度、需扶養雙親、在馬來西亞從事建築業及農業,月收入約馬來西亞幣5,500元,在馬來西亞有良民證等語(本院卷第195、196頁)等一般情狀,綜合卷內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㈧不併科罰金之說明:

被告本案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雖均同時構成一般洗錢罪,僅係因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而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然本院參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審酌被告本案犯行侵害法益之程度、被告資力及其因犯罪所保有之利益後,認上開所為之刑之宣告已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罪責程度,故就被告本案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本院均不另併科一般洗錢罪之罰金刑。

㈨不定執行刑:

⒈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

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⒉查被告除涉有本案,尚有案件審理中或尚未確定,故被告所

犯本案及他案尚有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況,依前揭說明,本院認為宜待被告所犯各案全部確定後,再由最後判決確定之對應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裁定為宜,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

三、沒收部分之說明:㈠犯罪所得:

被告自陳本案報酬3,000元,已於另案繳回等語(本院卷第194頁),經核被告確實於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6016號案件中繳回,並為沒收之宣告,有該案判決附卷可證,本院不重複為沒收之諭知。

㈡洗錢客體:

被告洗錢犯行所隱匿或掩飾之詐騙所得財物,固為其本案所隱匿之洗錢財物,本應全數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然依卷內資料,堪認本件被告從事提領、並轉交詐欺所得之工作,並非終局取得洗錢財物之詐欺集團核心成員,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就上開詐得之款項本身有事實上管領處分權限,對其宣告沒收前揭洗錢之財物,容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四、驅逐出境:被告為馬來西亞國籍之外國人,於114年8月5日入境,至多僅可合法停留中華民國境內30日。被告目前在我國已無合法停留權源,其在我國犯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受本案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影響我國社會安全秩序甚鉅。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及本案犯罪情節,未來仍可能對我國治安造成影響,本院認其不宜繼續居留國內,有驅逐出境之必要,本院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貳、無罪部分:

一、偵查檢察官另認:被告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明詐術詐欺附表一編號48至50所示之被害人,其等因而匯款至附表一編號48至50所示之金融帳戶,嗣遭被告提領後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之人或置放於指定地點,亦構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一般洗錢罪嫌。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4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公務電話紀錄、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交易明細及監視錄影器畫面擷圖等件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就提款、交付款項等節未否認,然依檢察官所提出之上開證據僅得證明被告有於附表一編號48至50所示時間、地點,依指示提領如附表一編號48至50所示金額之客觀事實,惟就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就附表一編號48至50所示是否係從事詐欺行為,抑或從事其他如地下匯兌等不法行為,或僅為單純之提款、匯款行為,均無從證明。又檢察官所指被害人經本案詐欺集團施行詐術,因而受騙而匯款至如附表一編號48至50所示帳戶等節,就實際遭詐欺之被害人為何人、於何時何地受騙而匯出多少款項、詐騙之手法為何等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事實,檢察官均未指明並提出證據,而附表一編號48至50所示之人陳明不願報案之派出所公務電話紀錄表(偵B卷第171頁),亦無法證明有何遭詐欺事實,且遍查卷內全部事證,更無任何如附表一編號48至50所示各筆匯款之人有何申告不法或被害人遭詐騙之指證及關於被害人遭詐騙之具體資料,是就如附表一編號48至50所示施用詐術之手法、被告提領款項之各該帳戶究有無被害人遭詐騙而匯入款項、被害人為何人、各被害人具體損失之金額為若干等事實,均無從得知,是尚難僅以如附表一編號48至50所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曾匯款至附表一編號48至50所示「金融帳戶」欄所示帳戶內,並經被告領取,而遽認被告此部分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從而,依檢察官所舉相關證據,尚難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之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依前開說明,被告此部分犯罪尚屬不能證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叁、公訴不受理部分:

偵查檢察官另認被告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明詐術詐欺附表一編號47之被害人葉于瑄,其因而匯款至附表一編號47所示金融帳戶,嗣遭被告提領後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之人或置放於指定地點,亦構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一般洗錢罪嫌,惟本案被告所涉之同一犯罪事實,已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偵字第5510號起訴書提起公訴,於115年5月11日繫屬於本院,並於115年8月13日以115年度審訴字第1538號為科刑判決,然尚未確定,有上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茲核本案與前開案件之犯罪事實均相同,確為同一案件。檢察官就同一案件提起公訴,並於115年8月3日始繫屬本院,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移卷函上之本院收件戳章在卷可憑(本院卷第5頁),是本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7所示之部分,既係同一案件先後起訴於同一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東峯提起公訴,檢察官蔡沛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黃瑞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雅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許婉欣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7日12時3分許在社群網站DCARD(下稱DCARD)佯裝買家向告訴人佯稱欲購買刊登商品,並要求以賣貨便進行交易,再以解除凍結為由,指示告訴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年08月17日15時21分許 4萬14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08月17日15時25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寶清門市) 2萬元 114年08月17日15時27分許 9,987元 114年08月17日15時26分許 2萬元 114年08月17日15時28分許 9,988元 114年08月17日15時28分許 9,000元 114年08月17日15時30分許 5,015元 114年08月17日15時30分許 2萬5元 114年08月17日15時42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寶德門市) 5,000元 2 王思驊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7日某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佯裝買家向告訴人佯稱欲購買刊登商品,並要求以賣貨便進行交易,再以帳號錯誤為由,指示告訴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年08月17日16時11分許 5,000元 114年08月17日16時29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新京吉門市) 5,000元 3 林憶綺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6日23時許在社群網站THREADS(下稱THREADS)佯裝賣家向告訴人佯稱欲贈送刊登商品,並要求以賣貨便進行交易,再以實名制認證為由,指示告訴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年08月17日15時42分許 11萬6,123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08月17日15時53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統一超商-京寶門市) 2萬元 114年08月17日15時54分許 2萬元 114年08月17日15時55分許 2萬元 114年08月17日15時56分許 2萬元 114年08月17日15時59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全家超商-新東寶門市) 2萬元 114年08月17日16時00分許 1萬6,000元 114年08月17日16時00分許 1萬4,123元 114年08月17日16時0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統一超商-京寶門市) 1萬4,000元 114年08月17日16時19分許 8,123元 114年08月17日16時31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新京吉門市) 8,000元 4 范名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7日23時20分許在THREADS佯裝賣家向被害人佯稱欲贈送刊登商品,並要求以賣貨便進行交易,再以實名制認證為由,指示被害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年08月18日00時04分許 4萬9,984元 114年08月18日00時17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統一超商-吉盛門市) 2萬元 114年08月18日00時17分許 2萬元 114年08月18日00時18分許 1萬元 5 黃新壹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7日23時20分許在THREADS佯裝賣家向告訴人佯稱欲販賣刊登商品,並要求以賣貨便進行交易,再以實名制認證為由,指示告訴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年08月18日00時18分許 2萬4,985元 114年08月18日00時22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全家超商-大盛門市) 2萬元 114年08月18日00時23分許 5,000元 6 陳瓊梅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7日某時許在臉書佯裝買家向告訴人佯稱欲購買刊登商品,並要求以賣貨便進行交易,再以帳號驗證為由,指示告訴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年08月17日16時09分許 2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08月17日16時18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統威門市) 2萬元 114年08月17日16時19分許 2萬元 114年08月17日16時14分許 1萬9,985元 114年08月17日16時37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統一超商-吉祥門市) 2萬元 7 陳宥瑾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7日某時許在THREADS向告訴人佯稱中獎可領取獎金,再以實名制認證為由,指示告訴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年08月17日16時21分許 2萬1,012元 114年08月17日16時39分許 1萬元 114年08月17日16時59分許 9,015元 114年08月17日17時09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全家超商-大盛門市) 9,000元 8 陳佳妤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7日13時39分許在社群網站Instagram (下稱IG)佯裝賣家向告訴人佯稱欲販賣刊登商品,並要求以賣貨便進行交易,再以實名制認證為由,指示告訴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年08月17日17時17分許 1萬0,998元 114年08月17日17時25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統一超商-吉盛門市) 2萬元 9 黃惠姍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7日某時許在臉書佯裝賣家向告訴人佯稱欲販賣刊登商品,並要求以賣貨便進行交易,再以客服協助為由,指示告訴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年08月17日17時18分許 1萬1,083元 114年08月17日17時27分許 1,000元 10 趙志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7日18時許佯裝為電商業者撥打電話向告訴人佯稱個資遭盜用,再以下單錯誤需辦理退款為由,指示告訴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年08月17日18時52分許 1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08月17日19時06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萊爾富超商-松山松清門市) 2萬元 114年08月17日18時55分許 20元 114年08月17日18時57分許 3萬3,123元 114年08月17日19時07分許 1萬4,000元 11 胡勝捷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7日某時許在THREADS佯裝賣家向告訴人佯稱欲販賣刊登商品,並要求以賣貨便進行交易,再以客服協助為由,指示告訴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年08月17日19時08分許 2萬9,985元 114年08月17日19時12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統威門市) 2萬元 114年08月17日19時13分許 2萬元 114年08月17日19時15分許 1,000元 12 朱均祐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7日18時56分許在THREADS佯裝賣家向告訴人佯稱欲販賣刊登商品,並要求以賣貨便進行交易,再以未完成實名制登記為由,指示告訴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年08月17日19時44分許 1萬4,997元 114年08月17日19時51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聰明門市) 1萬5,000元 13 侯惠馨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7日20時30分許在THREADS佯裝賣家向告訴人佯稱欲販賣刊登商品,並要求以賣貨便進行交易,再以未完成實名制登記為由,指示告訴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年08月17日20時37分許 3萬0,985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08月17日20時4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統一超商-京寶門市) 2萬元 114年08月17日20時45分許 1萬1,000元 14 胡佳璇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7日4時許在THREADS佯裝賣家向告訴人佯稱欲販賣刊登商品,並要求以賣貨便進行交易,再以客服協助激活帳戶為由,指示告訴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年08月17日21時01分許 1萬8,995元 114年08月17日21時0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全家超商-新東寶門市) 1萬9,000元 15 楊仁琇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9日某時許在IG向告訴人佯稱中獎可領取獎金,再以開通第三方認證為由,指示告訴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年08月20日12時17分許 9,985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08月20日12時23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統威門市) 1萬元 16 王品臻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某時許在IG向告訴人佯稱中獎可領取獎金,再以客服協助處理操作為由,指示告訴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年08月20日13時35分許 1萬6,016元 114年08月20日13時47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統一超商-吉祥門市) 2萬元 17 江兆煒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9日16時許在IG向告訴人佯稱中獎可領取獎金,再以未開通第三方認證為由,指示告訴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年08月20日13時39分許 2萬6,056元 114年08月20日13時48分許 2萬元 114年08月20日13時49分許 5,000元 18 馬康寧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20日10時40分許佯裝為微信支付客服撥打電話向告訴人佯稱須提供帳戶作為解除升級之設定,指示告訴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年08月20日13時02分許 4萬3,6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08月20日13時09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全家超商-新東寶門市) 2萬元 114年08月20日13時10分許 2萬元 114年08月20日13時11分許 3,000元 19 劉慧瑤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20日0時48分許佯裝為告訴人親友撥打電話向告訴人佯稱急需用錢,指示告訴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年08月20日13時27分許 3萬元 114年08月20日14時06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全家超商-大盛門市) 2萬元 114年08月20日14時07分許 2萬元 20 劉昱瑞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5日某時許在臉書佯裝賣家向告訴人佯稱欲販賣刊登商品,指示告訴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年08月20日13時39分許 1萬元 114年08月20日14時08分許 1萬7,000元 114年08月20日13時40分許 4,500元 21 邱顯瑋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20日某時許佯裝為告訴人親友傳訊息向告訴人佯稱急需用錢,指示告訴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年08月20日14時00分許 1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08月20日14時2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京東門市) 2萬元 114年08月20日14時24分許 2萬元 114年08月20日14時25分許 2萬元 22 林沂臻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7日13時許在THREADS佯裝賣家向告訴人佯稱欲販賣刊登商品,並要求以賣貨便進行交易,再以開通藍新金流為由,指示告訴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年08月20日14時20分許 4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08月20日15時45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婦聯門市) 2萬元 114年08月20日15時46分許 2萬元 114年08月20日15時47分許 2萬元 114年08月20日14時22分許 1萬8,058元 114年08月20日15時48分許 2萬元 23 呂雨汶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THREADS向告訴人佯稱欲贈送刊登商品,並要求以賣貨便進行交易,再以未完成實名制認證為由,指示告訴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年08月20日14時55分許 3萬0,998元 114年08月20日15時55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民康門市) 2萬元 24 黃康睿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20日某時許在臉書佯裝賣家向告訴人佯稱欲販賣刊登商品,並要求以賣貨便進行交易,再以未完成實名制認證為由,指示告訴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年08月20日15時11分許 4萬9,986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08月20日15時56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民康門市) 2萬元 114年08月20日15時57分許 2萬元 114年08月20日16時02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松民門市) 2萬元 114年08月20日15時18分許 4萬9,011元 25 洪冠玄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7日22時許在IG佯裝賣家向告訴人佯稱欲販賣刊登商品,並要求以賣貨便進行交易,再以協助操作為由,指示告訴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年08月09日13時53分許 2萬9,1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08月09日14時05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宏勝門市) 2萬元 114年08月09日14時06分許 2萬元 114年08月09日14時02分許 2萬9,985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08月09日14時17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敦北門市) 2萬元 114年08月09日14時18分許 1萬元 26 藍方志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8日16時許在IG向告訴人佯稱中獎可領取獎金,再以未開通第三方認證為由,指示告訴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年08月09日13時56分許 4萬9,123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08月09日14時06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宏勝門市) 2萬元 114年08月09日14時07分許 2萬元 114年08月09日14時07分許 2萬元 114年08月09日13時57分許 8,025元 114年08月09日14時11分許 6,000元 27 陳嘉誼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8日某時許在DCARD佯裝買家向告訴人佯稱欲購買刊登商品,並要求以賣貨便進行交易,再以帳戶認證為由,指示告訴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年08月09日14時17分許 2萬9,987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08月09日14時31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京鑽門市) 2萬元 114年08月09日14時32分許 2萬元 114年08月09日14時27分許 1萬0,123元 114年08月09日14時33分許 4,000元 28 許永興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4日某時許向告訴人佯稱參加活動可獲得款項,再以操作失敗為由,指示告訴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年08月09日14時22分許 1萬5,000元 114年08月09日14時35分許 1萬1,000元 29 余家綺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9日18時5分許在THREADS佯裝買家向告訴人佯稱欲購買刊登商品,並要求以賣貨便進行交易,再以實名制認證為由,指示告訴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年08月09日19時06分許 3萬0,030元 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08月09日19時21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敦巨門市) 2萬元 114年08月09日19時22分許 2萬元 30 莊曉娟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9日18時20分許在THREADS佯裝賣家向告訴人佯稱欲販賣刊登商品,並要求以賣貨便進行交易,再以帳戶遭凍結為由,指示告訴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年08月09日19時08分許 1元 114年08月09日19時15分許 3萬3,013元 114年08月09日19時30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宏勝門市) 2萬元 114年08月09日19時31分許 1萬5,000元 31 許華英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8日某時許在THREADS向告訴人佯稱欲贈送刊登商品,並要求以賣貨便進行交易,再以未完成實名制認證為由,指示告訴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年08月09日19時32分許 1萬4,998元 114年08月09日19時36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全家超商-宏大門市) 1萬5,000元 32 葉偉志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20日14時21分前某時許在IG向告訴人佯稱中獎可領取獎金,再以驗證帳戶為由,指示告訴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年08月20日14時27分許 4萬9,989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08月20日15時12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全家超商-新東光門市) 2萬元 114年08月20日15時13分許 2萬元 114年08月20日15時23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萊爾富超商-松山京東門市) 2萬元 33 郭詠珍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20日8時許在臉書佯裝買家向告訴人佯稱欲購買刊登商品,並要求以黑貓宅急便進行交易,再以帳戶認證為由,指示告訴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年08月20日14時37分許 3萬5,983元 114年08月20日15時25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萊爾富超商-松山京東門市) 2萬元 114年08月20日15時26分許 1萬元 114年08月20日15時30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康柏門市) 2萬元 34 蕭國棟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20日14時許在IG向告訴人佯稱中獎可領取獎金,再以第三方認證為由,指示告訴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年08月20日14時56分許 3萬3,027元 114年08月20日15時31分許 2萬元 35 黃薏璇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20日14時48分前某時許在THREADS佯裝賣家向告訴人佯稱欲販賣刊登商品,並要求以賣貨便進行交易,再以簽署實名認證為由,指示告訴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年08月20日14時48分許 8,08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08月20日14時59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統一超商-東光門市) 2萬元 36 孫萍妙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20日13時26分前某時許在THREADS佯裝賣家向告訴人佯稱欲販賣刊登商品,並要求以賣貨便進行交易,再以簽署實名認證為由,指示告訴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年08月20日14時54分許 4萬9,985元 114年08月20日15時0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統一超商-東光門市) 2萬元 114年08月20日15時01分許 2萬元 114年08月20日15時02分許 6,000元 114年08月20日15時1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全家超商-新東光門市) 9,000元 114年08月20日14時58分許 9,000元 37 林秀蓁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20日16時36分前某時許在IG佯裝賣家向告訴人佯稱欲販賣刊登商品,並要求以賣貨便進行交易,再以協助解除帳號為由,指示告訴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年08月20日17時10分許 2萬9,985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08月20日17時1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全家超商-新健康門市) 2萬元 114年08月20日17時20分許(與編號46同筆) 2萬元(與編號46同筆) 114年08月20日17時14分許 2萬9,98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08月20日18時31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全家超商-宏大門市) 2萬元 114年08月20日18時33分許(與編號44同筆) 2萬元(與編號44同筆) 114年08月20日17時18分許 2萬9,985元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08月20日18時21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宏勝門市) 2萬元 114年08月20日18時22分許(與編號42同筆) 2萬元(與編號42同筆) 38 林詠倫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20日某時許在臉書佯裝買家向告訴人佯稱欲購買刊登商品,並要求以賣貨便進行交易,再以驗證藍新金流為由,指示告訴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年08月20日17時20分許 2萬0,101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08月20日17時36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萊爾富超商-松山東光門市) 2萬元 39 吳品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20日17時8分前某時許在臉書佯裝買家向被害人佯稱欲購買刊登商品,並要求以蝦皮進行交易,再以簽署三大保證為由,指示被害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年08月20日17時08分許 4萬9,985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08月20日18時0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京鑽門市) 2萬元 114年08月20日18時01分許 2萬元 114年08月20日18時02分許 2萬元 40 陳思捷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20日17時8分前某時許在臉書佯裝買家向告訴人佯稱欲購買刊登商品,並要求以賣貨便進行交易,再以未開通金流服務為由,指示告訴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年08月20日17時42分許 2萬8,123元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08月20日18時26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宏勝門市) 2萬元 114年08月20日18時28分許 1萬8,000元 114年08月20日18時21分許 1萬0,078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08月20日18時40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統一超商-庚塑門市) 1萬2,000元 41 徐琇容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20日某時許在THREADS佯裝賣家向告訴人佯稱欲贈送刊登商品,並要求以賣貨便進行交易,再以實名制認證為由,指示告訴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年08月20日17時20分許 2萬9,985元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08月20日18時22分許(與編號37同筆) 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宏勝門市) 2萬元(與編號37同筆) 114年08月20日18時23分許 2萬元 114年08月20日17時22分許 2萬0,100元 114年08月20日18時24分許 2萬元 42 陳敏菡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20日16時20分許在THREADS佯裝賣家向告訴人佯稱欲贈送刊登商品,並要求以賣貨便進行交易,再以實名制認證為由,指示告訴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年08月20日17時32分許 2萬9,989元 114年08月20日18時25分許 2萬元 114年08月20日18時26分許 2萬元 43 繆振詠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20日12時許在THREADS佯裝賣家向告訴人佯稱欲贈送刊登商品,並要求以賣貨便進行交易,再以實名制認證為由,指示告訴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年08月20日17時19分許 1萬9,102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08月20日18時33分許(與編號37同筆) 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全家超商-宏大門市) 2萬元(與編號37同筆) 114年08月20日18時33分許 2萬元 44 詹雅帆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THREADS佯裝賣家向告訴人佯稱欲贈送刊登商品,並要求以賣貨便進行交易,再以實名制認證為由,指示告訴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年08月20日17時41分許 4萬9,989元 114年08月20日18時37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統一超商-庚塑門市) 2萬元 45 武偉傑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裝買家向被害人佯稱欲購買器材,並要求使用不同平台進行交易,再以未完成金流認證為由,指示被害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年08月20日17時12分許 3萬9,08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08月20日18時0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敦巨門市) 2萬元 114年08月20日18時05分許 2萬元 46 莊宗泰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賣家於網路上向被害人佯欲販賣2台筆電,指示被害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年08月20日17時15分許 4萬9,981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08月20日17時20分許(與編號37同筆)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全家超商-新健康門市) 2萬元(與編號37同筆) 114年08月20日17時21分許 2萬元 114年08月20日17時35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萊爾富超商-松山東光門市) 2萬元 114年08月20日17時23分許 4萬9,123元 114年08月20日18時15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敦北門市) 2萬元 114年08月20日18時16分許 2萬元 114年08月20日18時16分許 9,000元 47 葉于瑄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8月20日在社群網站臉書佯裝買家向告訴人佯稱欲購買刊登商品,並要求以賣貨便進行交易,再以簽署保證協議為由,指示告訴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年08月20日13時47分許 4萬9,983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08月20日14時2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京東門市) 2萬元 114年08月20日14時24分許 2萬元 114年08月20日14時25分許 2萬元 48 王茹慧 不詳 114年08月09日13時13分許 4萬9,98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未提領 未提領 未提領 114年08月09日13時19分許 4萬9,986元 114年08月09日13時41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全家超商-宏大門市) 2萬元 114年08月09日13時41分許 2萬元 49 陳建翰 不詳 114年08月09日19時10分許 3萬2,103元 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08月09日19時22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敦巨門市) 2萬元 114年08月09日19時23分許 2萬元 114年08月09日19時30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宏勝門市) 2萬元 50 曾韻紋 不詳 114年08月20日14時30分許 1萬5,20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08月20日15時23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萊爾富超商-松山京東門市) 2萬元 114年08月20日15時24分許 2萬元 114年08月20日17時22分許 1萬6,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08月20日18時06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敦巨門市) 2萬元

附表二:

編號 對應犯罪事實 宣告罪刑 備註 1 附表一編號1 WONG FOOK Y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附表一編號2 WONG FOOK Y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3 附表一編號3 WONG FOOK Y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附表一編號4 WONG FOOK Y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 附表一編號5 WONG FOOK Y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 附表一編號6 WONG FOOK Y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附表一編號7 WONG FOOK Y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附表一編號8 WONG FOOK Y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 附表一編號9 WONG FOOK Y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 附表一編號10 WONG FOOK Y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 附表一編號11 WONG FOOK Y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2 附表一編號12 WONG FOOK Y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3 附表一編號13 WONG FOOK Y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4 附表一編號14 WONG FOOK Y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5 附表一編號15 WONG FOOK Y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16 附表一編號16 WONG FOOK Y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7 附表一編號17 WONG FOOK Y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8 附表一編號18 WONG FOOK Y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9 附表一編號19 WONG FOOK Y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0 附表一編號20 WONG FOOK Y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1 附表一編號21 WONG FOOK Y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起訴書附表編號22 22 附表一編號22 WONG FOOK Y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23 23 附表一編號23 WONG FOOK Y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起訴書附表編號32 24 附表一編號24 WONG FOOK Y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5 附表一編號25 WONG FOOK Y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附表一編號26 WONG FOOK Y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 附表一編號27 WONG FOOK Y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8 附表一編號28 WONG FOOK Y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9 附表一編號29 WONG FOOK Y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0 附表一編號30 WONG FOOK Y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1 附表一編號31 WONG FOOK Y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2 附表一編號32 WONG FOOK Y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起訴書附表編號33 33 附表一編號33 WONG FOOK Y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起訴書附表編號34 34 附表一編號34 WONG FOOK Y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起訴書附表編號35 35 附表一編號35 WONG FOOK Y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36 36 附表一編號36 WONG FOOK Y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37 37 附表一編號37 WONG FOOK Y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38 38 附表一編號38 WONG FOOK Y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起訴書附表編號39 39 附表一編號39 WONG FOOK Y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起訴書附表編號40 40 附表一編號40 WONG FOOK Y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起訴書附表編號41 41 附表一編號41 WONG FOOK Y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42 42 附表一編號42 WONG FOOK Y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起訴書附表編號43 43 附表一編號43 WONG FOOK Y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起訴書附表編號44 44 附表一編號44 WONG FOOK Y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起訴書附表編號45 45 附表一編號45 WONG FOOK Y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起訴書附表編號48 46 附表一編號46 WONG FOOK Y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50 47 附表一編號47 起訴書附表編號21 48 附表一編號48 起訴書附表編號46 49 附表一編號49 起訴書附表編號47 50 附表一編號50 起訴書附表編號49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