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訴字第35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梁家俊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374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追加起訴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梁家俊(所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6033號案件起訴,並非本案起訴範圍)自民國114年5月26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暱稱「HKD」(下稱「HKD」)、「兔子殺手」、「法號」及暱稱「hin」等所屬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而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並擔任提領款項之車手及收簿手角色,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以隱匿詐欺所得款項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於如附表1所示之時間,對如附表1所示之人施用如附表1所示之詐術,致其陷於錯誤,於如附表1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1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1所示銀行帳戶內,嗣由被告依「HKD」之指示,於如附表2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2所示之款項,旋依「HKD」指示之不詳地點將贓款交予該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梁家俊獲得每日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不法報酬。嗣李盈錫、王栢凱、古耀忠驚覺受騙,報警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而應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處罰之一般洗錢、同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等罪嫌等語。
二、按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案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藉原訴之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故起訴之追加,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而起訴之追加既係利用舊訴之訴訟程序提起,自以有本案之存在為前提,其已無本案之訴可資附麗者,即無許其追加之餘地。違反上開之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無所謂追加起訴祇須具備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規定之法定記載程式,即可不論是否合法,均應以實體判決終結其訴訟關係之可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追加起訴意旨雖以被告所犯本案與另案即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3539號被告被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案件(下稱前案)具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因而追加起訴;惟前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辯論終結,有該案審判筆錄可佐。本件追加起訴係於115年1月19日始繫屬本院,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5年1月16日北檢力收114偵37456字第1159006371號函及本院收文戳在卷足憑,是本件追加起訴既係於前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繫屬本院,依前揭說明,其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鼎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附表1: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詐騙方式 1 李盈錫 (提告) 114年5月27日16時40分許 114年5月27日16時48分許 50,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假親友借款 2 王栢凱(提告) 114年5月6日3時許 114年5月27日16時48分許 49,988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解除分期付款(騙賣家) 3 古耀忠(提告) 114年5月27日15時49分許 114年5月27日17時3分許 51,023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假網拍 114年5月27日15時49分許 114年5月17日16時40分許、43分許 119,786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假網拍附表2: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帳戶 1 114年5月27日17時1分許至17時25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萊爾富超商) 150,045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114年5月27日17時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3(台北杭南郵局) 119,030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