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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3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31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萬宗選任辯護人 李柏杉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42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萬宗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5年4月27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6月11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琛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