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訴字第57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LIEW SI MENG(中文名劉思銘)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3273號、第41797號、第41843號、第44210號),被告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LIEW SI MENG犯如本院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本院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洗錢之財物如本院附表「提領金額(新臺幣)」欄所示之金額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表更正為本院附表;證據部分補充「被告LIEW SI MENG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與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靠得住」、「Mouse2.0」、
「達(笑臉)轉帳都要語音通知雷(笑臉)」、「火星人」、「中國通聯」、「菠蘿蜜」、「番石榴」等人,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先後以相同理由詐欺同一告訴人、被害
人,使其等陷於錯誤而於密接之時間內數次匯款;被告分次提領同一告訴人、被害人所匯入款項之行為,均因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各僅論以接續犯。
㈣被告前開所犯之2罪名,均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
為,因果歷程並未中斷,應各僅認係一個犯罪行為。是被告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㈤被告就本件所為如本院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各次犯行,係侵害
不同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爰審酌被告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之分工角色,不僅侵
害各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且影響社會治安,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表示悔意,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詐欺集團中並非擔任主導角色,暨其犯罪動機、手段、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41頁)、素行、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本院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另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是被告所犯數罪,雖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但據法院前案紀錄所載,可見前開被告因參與該詐欺集團尚有其他案件於法院審理中,依上說明,爰不予併定其應執行刑,嗣就其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最後判決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以保障被告之權益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要求。
三、沒收:㈠被告供稱:我1日車馬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等語(見本
院卷第122頁)。故認本案被告之犯罪所得為1萬2,000元(共提領6日,114年8月16日、17日、18日、19日、22日、23日),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如本院附表「提領金額(新臺幣)」欄所示之金額均為本件
被告洗錢之財物,均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關於被告被訴共同詐欺告訴人周宜君部分,因屬重複起訴,由本院另為公訴不受理判決,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子新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欣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院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 罪名及宣告刑 1 陳惠心(提告) 114年8月16日許 假賣家 114年8月16日14時43分45秒 25,01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6日14時53分17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凱基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20,005元 LIEW SI M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4年8月16日14時54分40秒 19,005元 2 戴詩婷(提告) 114年8月16日14時許 假贈送 114年8月16日15時6分31秒 7,980元 114年8月16日15時18分49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永豐商業銀行營業部 8,005元 LIEW SI M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管逸璇(提告) 114年8月15日19時許 假買家 114年8月16日15時4分4秒 45,17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6日15時9分50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統一超商京典門市 20,005元 LIEW SI M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4年8月16日15時10分29秒 20,005元 4 吳承祐(提告) 114年8月16日許 假贈送 114年8月16日15時6分55秒 17,998元 114年8月16日15時11分17秒 20,005元 LIEW SI M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4年8月16日15時9分55秒 16,998元 114年8月16日15時12分1秒 3,005元 5 林永涵(提告) 114年8月16日10時53分許 假贈送 114年8月16日15時10分14秒 17,029元 114年8月16日15時14分11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臺灣土地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7,005元 LIEW SI M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許嘉芬(提告) 114年8月16日許 假賣家 114年8月16日15時25分13秒 20,123元 114年8月16日15時27分46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永豐商業銀行營業部 20,005元 LIEW SI M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陳詠文(提告) 114年8月16日17時許 假賣家 114年8月16日18時20分35秒 49,985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6日18時41分32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20,005元 LIEW SI M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4年8月16日18時42分38秒 20,005元 114年8月16日18時23分27秒 49,100元 114年8月16日18時43分39秒 20,005元 114年8月16日18時44分45秒 20,005元 8 陳宥辰(提告) 114年8月16日18時許 假買家 114年8月16日18時29分2秒 21,033元 114年8月16日18時45分46秒 20,005元 LIEW SI M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4年8月16日18時46分51秒 20,005元 9 黃建文(提告) 114年8月17日1時許 假贈送 114年8月17日14時37分1秒 50,039元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7日14時42分53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 20,005元 LIEW SI M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4年8月17日14時43分42秒 20,005元 114年8月17日14時44分36秒 10,005元 10 李翊汝(提告) 114年8月17日14時許 假贈送 114年8月17日14時42分50秒 29,942元 114年8月17日14時46分28秒 20,005元 LIEW SI M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4年8月17日14時47分21秒 10,005元 11 吳嘉程(提告) 114年8月17日14時許 假賣家 114年8月17日14時45分50秒 19,990元 114年8月17日14時51分43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20,005元 LIEW SI M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林憶綺(提告) 114年8月16日23時許 假賣家 114年8月17日14時51分0秒 49,98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7日15時0分0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圓武門市 20,005元 LIEW SI M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4年8月17日15時0分40秒 20,005元 114年8月17日14時54分26秒 49,983元 114年8月17日15時1分23秒 20,005元 114年8月17日15時2分6秒 20,005元 114年8月17日15時2分48秒 20,005元 13 王韋皓(提告) 114年8月17日14時許 假贈送 114年8月17日15時2分9秒 26,931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7日15時26分56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 20,000元 LIEW SI M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4年8月17日15時27分54秒 20,000元 14 李憶雯(提告) 114年8月17日1時許 假賣家 114年8月17日15時39分54秒 44,037元 114年8月17日15時45分33秒 臺北市○○區○○街00號之全家超商京江門市 20,000元 LIEW SI M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4年8月17日15時46分18秒 20,000元 114年8月17日15時47分3秒 4,000元 15 張守義(提告) 114年8月17日16時許 假交友投資詐財 114年8月17日16時11分33秒 10,000元 114年8月17日16時28分7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自強分行 20,000元 LIEW SI M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吳玫臻(提告) 114年8月17日14時許 假買家 114年8月17日15時47分59秒 25,106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7日15時59分30秒 臺北市○○區○○街00號之統一超商鑫東一門市 20,000元 LIEW SI M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林智恆(提告) 114年8月16日9時31分許 假買家 114年8月17日15時54分33秒 34,020元 114年8月17日16時0分13秒 20,000元 LIEW SI M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4年8月17日16時1分4秒 19,000元 18 潘雨婕(提告) 114年8月17日14時43分許 假贈送 114年8月17日15時56分43秒 9,91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7日16時25分40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自強分行 20,005元 LIEW SI M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陳羿菱(提告) 114年8月16日20時許 假賣家 114年8月17日15時57分17秒 23,123元 114年8月17日16時26分28秒 20,005元 LIEW SI M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0 余佳紋(提告) 114年8月17日13時許 假賣家 114年8月17日16時2分17秒 8,077元 LIEW SI M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邱仲毅(提告) 114年8月15日22時26分許 假贈送 114年8月17日18時15分59秒 15,020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7日18時19分20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之永豐商業銀行松江分行 20,005元 LIEW SI M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賴俊谷(提告) 114年8月17日15時23分許 假買家 114年8月17日18時16分39秒 13,089元 114年8月17日18時20分11秒 8,005元 LIEW SI M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3 洪育修(提告) 114年8月17日17時35分 許 假買家 114年8月17日18時52分38秒 49,985元 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7日19時18分14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之上海商業銀行松江分行 20,005元 LIEW SI M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4年8月17日19時18分52秒 20,005元 24 張孝宇(提告) 114年8月15日許 假投資 114年8月17日19時2分54秒 50,000元 114年8月17日19時19分27秒 20,005元 LIEW SI M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4年8月17日19時20分08秒 20,005元 114年8月17日19時20分44秒 20,005元 114年8月17日19時3分18秒 8,000元 114年8月17日19時21分23秒 8,005元 25 莊雅莉(提告) 114年8月17日19時25分許 假贈送 114年8月17日20時15分37秒 12,086元 114年8月17日20時33分43秒 臺北市○○區○○街00號之全家超商金通門市 12,005元 LIEW SI M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林庭妤(提告) 114年8月16日1時許 假贈送 114年8月17日18時51分4秒 9,123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7日19時25分48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春城門市 10,005元 LIEW SI M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 楊硯甯(提告) 114年8月17日20時許 假賣家 114年8月17日22時0分11秒 49,97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7日22時6分56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聯邦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20,005元 LIEW SI M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4年8月17日22時7分40秒 20,005元 28 何睿庭(提告) 114年8月17日19時許 假贈送 114年8月17日22時0分56秒 19,985元 114年8月17日22時8分15秒 20,005元 LIEW SI M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4年8月17日22時8分47秒 20,005元 29 張依婷(提告) 114年8月17日19時許 假賣家 114年8月18日0時13分21秒 48,012元 114年8月18日0時34分28秒 臺北市○○區○○街000號之全家超商長通門市 20,005元 LIEW SI M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4年8月18日0時35分22秒 20,005元 114年8月18日0時36分17秒 8,005元 30 蔡靜婷(提告) 114年8月16日17時許 假買家 114年8月18日0時28分4秒 30,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8日0時39分54秒 臺北市○○區○○路000○0號之全家超商松茂門市 20,000元 LIEW SI M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4年8月18日0時40分53秒 10,000元 31 陳宥安(提告) 114年8月17日許 假中獎 114年8月19日16時39分26秒 27,056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9日16時48分38秒 臺北市○○區○○街0號之全家超商慶城門市 20,005元 LIEW SI M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4年8月19日16時49分37秒 20,005元 32 吳明慧(提告) 114年8月22日8時許 假賣家 114年8月22日14時7分36秒 4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2日14時16分47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之全家超商鑫民復門市 20,005元 LIEW SI M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3 林偉仁(提告) 114年8月22日1時許 假贈送 114年8月22日14時9分15秒 49,986元 114年8月22日14時17分48秒 20,005元 LIEW SI M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4年8月22日14時21分50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 20,005元 114年8月22日14時24分28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臺北台塑郵局 40,000元 34 廖倩賢(提告) 114年8月22日20時許 假出租 114年8月22日20時4分31秒 2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2日20時12分27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統一超商敦巨門市 20,005元 LIEW SI M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5 陳姷潔(提告) 114年8月22日22時許 假贈送 114年8月22日22時18分39秒 30,015元 中華郵政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2日22時23分11秒 臺北市○○區○○街00號之統一超商江陵門市 20,005元 LIEW SI M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4年8月22日22時24分0秒 19,005元 36 陳昱婷(提告) 114年8月22日21時許 假賣家 114年8月22日23時10分10秒 9,985元 114年8月22日23時14分55秒 9,005元 LIEW SI M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4年8月22日23時56分33秒 3,904元 114年8月23日0時2分54秒 臺北市○○區○○路00號之全家超商新南京門市 2,005元 37 吳幸蓉(提告) 114年8月22日19時許 假贈送 114年8月22日23時50分13秒 29,985元 114年8月22日23時54分23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2,005元 LIEW SI M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4年8月23日0時2分1秒 臺北市○○區○○路00號之全家超商新南京門市 20,005元 114年8月23日0時42分30秒 24,985元 114年8月23日0時52分16秒 臺北市○○區○○街00號之全家超商京江門市 20,005元 114年8月23日0時53分1秒 5,005元 38 李嘉昕 114年8月21日0時許 假中獎 114年8月23日0時5分2秒 44,985元 114年8月23日0時6分51秒 臺北市○○區○○路00號之全家超商新南京門市 20,005元 LIEW SI M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4年8月23日0時6分13秒 8,050元 114年8月23日0時7分36秒 20,005元 114年8月23日0時8分24秒 13,005元 39 胡粢甯(提告) 114年8月22日22時許 假贈送 114年8月23日0時15分3秒 2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3日0時26分29秒 臺北市○○區○○街00號之全家超商金通門市 20,005元 LIEW SI M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4年8月23日0時27分13秒 10,005元 40 陳雅玲(提告) 114年8月23日20時許 假賣家 114年8月23日20時43分53秒 49,97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3日20時55分53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之臺北興安郵局 60,000元 LIEW SI M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4年8月23日20時47分26秒 49,917元 114年8月23日20時56分33秒 39,000元 41 顏任苡(提告) 114年8月23日20時許 假贈送 114年8月23日21時37分13秒 49,988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3日21時45分41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臺北捷運南京東路站5號出口ATM 20,005元 LIEW SI M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4年8月23日21時46分25秒 20,005元 114年8月23日21時39分12秒 49,900元 114年8月23日21時47分5秒 20,005元 114年8月23日21時47分47秒 20,005元 114年8月23日21時48分25秒 20,005元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43273號114年度偵字第41797號114年度偵字第41843號114年度偵字第44210號被 告 LIEW SI MENG
(中文名:劉思銘,馬來西亞籍香港居民)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LIEW SI MENG(中文名:劉思銘,馬來西亞籍香港居民,下稱劉思銘),於民國114年8月14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靠得住」、「Mouse2.0」、「達(笑臉)轉帳都要語音通知雷(笑臉)」、「火星人」、「中國通聯」、「菠蘿蜜」、「番石榴」等成年人所組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0527號提起公訴),擔任提領詐欺款項之車手,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先於附表所示時間及方式欺騙附表所示之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金融帳戶。劉思銘再依「達」或「Mouse2.0」指示,領取附表所示金融帳戶提款卡後,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自附表所示金融帳戶內提領附表所示金額,再將提款卡及提領款項依指示方式交付「火星人」、「菠蘿蜜」、「番石榴」,以此製造金流斷點,以隱匿該等詐得款項,並妨礙、危害國家對於該等詐得款項之調查、發現。嗣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後報警,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邱仲毅、賴俊谷、洪育修、張孝宇、林庭妤、林憶綺、潘雨婕、陳羿菱、余佳紋、楊硯甯、何睿庭、張依婷、吳玫臻、林智恆、黃建文、李翊汝、吳嘉程、周宜君、蔡靜婷、王韋皓、李憶雯、張守義、陳雅玲、陳姷潔、莊雅莉、陳詠文、陳宥辰、陳惠心、戴詩婷、管逸璇、吳承祐、林永涵、許嘉芬、胡粢甯、吳幸蓉、陳昱婷、顏任苡、李嘉昕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吳明慧、林偉仁、廖倩賢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偵辦;陳宥安訴由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劉思銘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邱仲毅、賴俊谷、洪育修、張孝宇、林庭妤、林憶綺、潘雨婕、陳羿菱、余佳紋、楊硯甯、何睿庭、張依婷、吳玫臻、林智恆、黃建文、李翊汝、吳嘉程、周宜君、蔡靜婷、王韋皓、李憶雯、張守義、陳雅玲、陳姷潔、莊雅莉、陳詠文、陳宥辰、陳惠心、戴詩婷、管逸璇、吳承祐、林永涵、許嘉芬、胡粢甯、吳幸蓉、陳昱婷、顏任苡、李嘉昕、吳明慧、林偉仁、廖倩賢、陳宥安於警詢之指訴 告訴人等於附表所示時間,受附表所示方式欺騙,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事實。 3 提領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交易明細表各1份 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自附表所示金融帳戶內提領附表所示金額之事實。 4 【114年度偵字第41797號】 告訴人陳惠心提出之對話紀錄、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交易明細影本各1份 告訴人陳惠心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受附表所示方式欺騙,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事實。 5 【114年度偵字第41797號】 告訴人戴詩婷提出之對話紀錄、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告訴人戴詩婷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受附表所示方式欺騙,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事實。 6 【114年度偵字第41797號】 告訴人管逸璇提出之對話紀錄、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告訴人管逸璇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受附表所示方式欺騙,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事實。 7 【114年度偵字第41797號】 告訴人吳承祐提出之對話紀錄、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告訴人吳承祐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受附表所示方式欺騙,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事實。 8 【114年度偵字第41797號】 告訴人林永涵提出之對話紀錄、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告訴人林永涵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受附表所示方式欺騙,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事實。 9 【114年度偵字第41797號】 告訴人許嘉芬提出之對話紀錄、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各1份 告訴人許嘉芬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受附表所示方式欺騙,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事實。 10 【114年度偵字第41797號】 告訴人陳詠文提出之對話紀錄、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告訴人陳詠文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受附表所示方式欺騙,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事實。 11 【114年度偵字第41797號】 告訴人陳宥辰提出之對話紀錄、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交易明細影本各1份 告訴人陳宥辰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受附表所示方式欺騙,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事實。 12 【114年度偵字第43273號】 告訴人黃建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告訴人黃建文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受附表所示方式欺騙,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事實。 13 【114年度偵字第43273號】 告訴人李翊汝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告訴人李翊汝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受附表所示方式欺騙,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事實。 14 【114年度偵字第43273號】 告訴人吳嘉程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表、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告訴人吳嘉程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受附表所示方式欺騙,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事實。 15 【114年度偵字第43273號】 告訴人林憶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告訴人林憶綺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受附表所示方式欺騙,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事實。 16 【114年度偵字第43273號】 告訴人王韋皓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告訴人王韋皓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受附表所示方式欺騙,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事實。 17 【114年度偵字第43273號】 告訴人李憶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告訴人李憶雯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受附表所示方式欺騙,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事實。 18 【114年度偵字第43273號】 告訴人張守義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告訴人張守義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受附表所示方式欺騙,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事實。 19 【114年度偵字第43273號】 告訴人吳玫臻提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告訴人吳玫臻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受附表所示方式欺騙,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事實。 20 【114年度偵字第43273號】 告訴人林智恆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告訴人林智恆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受附表所示方式欺騙,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事實。 21 【114年度偵字第43273號】 告訴人潘雨婕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告訴人潘雨婕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受附表所示方式欺騙,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事實。 22 【114年度偵字第43273號】 告訴人陳羿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告訴人陳羿菱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受附表所示方式欺騙,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事實。 23 【114年度偵字第43273號】 告訴人余佳紋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告訴人余佳紋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受附表所示方式欺騙,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事實。 24 【114年度偵字第43273號】 告訴人邱仲毅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告訴人邱仲毅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受附表所示方式欺騙,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事實。 25 【114年度偵字第43273號】 告訴人賴俊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告訴人賴俊谷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受附表所示方式欺騙,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事實。 26 【114年度偵字第43273號】 告訴人洪育修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告訴人洪育修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受附表所示方式欺騙,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事實。 27 【114年度偵字第43273號】 告訴人張孝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告訴人張孝宇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受附表所示方式欺騙,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事實。 28 【114年度偵字第41797號】 告訴人莊雅莉提出之對話紀錄、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告訴人莊雅莉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受附表所示方式欺騙,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事實。 29 【114年度偵字第43273號】 告訴人林庭妤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告訴人林庭妤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受附表所示方式欺騙,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事實。 30 【114年度偵字第43273號】 告訴人楊硯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告訴人楊硯甯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受附表所示方式欺騙,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事實。 31 【114年度偵字第43273號】 告訴人何睿庭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告訴人何睿庭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受附表所示方式欺騙,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事實。 32 【114年度偵字第43273號】 告訴人張依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告訴人張依婷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受附表所示方式欺騙,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事實。 33 【114年度偵字第43273號】 告訴人周宜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告訴人周宜君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受附表所示方式欺騙,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事實。 34 【114年度偵字第43273號】 告訴人蔡靜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告訴人蔡靜婷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受附表所示方式欺騙,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事實。 35 【114年度偵字第44210號】 告訴人陳宥安提出之對話紀錄、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告訴人陳宥安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受附表所示方式欺騙,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事實。 36 【114年度偵字第41843號】 告訴人吳明慧提出之對話紀錄、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告訴人吳明慧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受附表所示方式欺騙,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事實。 37 【114年度偵字第41843號】 告訴人林偉仁提出之對話紀錄、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 告訴人林偉仁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受附表所示方式欺騙,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事實。 38 【114年度偵字第41843號】 告訴人廖倩賢提出之對話紀錄、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告訴人廖倩賢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受附表所示方式欺騙,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事實。 39 【114年度偵字第43273號】 告訴人陳姷潔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告訴人陳姷潔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受附表所示方式欺騙,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事實。 40 【114年度偵字第41797、43273號】 告訴人陳昱婷提出之對話紀錄、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告訴人陳昱婷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受附表所示方式欺騙,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事實。 41 【114年度偵字第41797、43273號】 告訴人吳幸蓉提出之對話紀錄、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各1份 告訴人吳幸蓉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受附表所示方式欺騙,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事實。 42 【114年度偵字第41797號】 告訴人李嘉昕提出之對話紀錄、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告訴人李嘉昕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受附表所示方式欺騙,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事實。 43 【114年度偵字第41797號】 告訴人胡粢甯提出之對話紀錄、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各1份 告訴人胡粢甯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受附表所示方式欺騙,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事實。 44 【114年度偵字第43273號】 告訴人陳雅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告訴人陳雅玲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受附表所示方式欺騙,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事實。 45 【114年度偵字第41797號】 告訴人顏任苡提出之對話紀錄、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告訴人顏任苡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受附表所示方式欺騙,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事實。
二、核被告劉思銘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就本案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處斷。被告對同一被害人所為多次提款行為,分別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請論以包括之一罪。被告對於附表所示告訴人等所為,犯意各別,行為分殊,請予分論併罰。至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所得,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本件被告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多次提領詐騙款項,造成告訴人等受有財產損害,對告訴人等之生活及身心狀況造成影響,且被告迄未與告訴人等和解,建請各量處有期徒刑2年以上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檢 察 官 吳子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瑞和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民國/新臺幣)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 卷證出處 1 陳惠心(提告) 114年8月16日許 假賣家 114年8月16日14時43分45秒 25,01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6日14時53分17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凱基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20,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41797號 114年8月16日14時54分40秒 19,005元 2 戴詩婷(提告) 114年8月16日許 假贈送 114年8月16日15時6分31秒 7,980元 114年8月16日15時18分49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永豐商業銀行營業部 8,005元 3 管逸璇(提告) 114年8月15日許 假買家 114年8月16日15時4分4秒 45,17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6日15時9分50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統一超商京典門市 20,005元 114年8月16日15時10分29秒 20,005元 4 吳承祐(提告) 114年8月16日許 假贈送 114年8月16日15時6分55秒 17,998元 114年8月16日15時11分17秒 20,005元 114年8月16日15時9分55秒 16,998元 114年8月16日15時12分1秒 3,005元 5 林永涵(提告) 114年8月16日10時許 假贈送 114年8月16日15時10分14秒 17,029元 114年8月16日15時14分11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臺灣土地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7,005元 6 許嘉芬(提告) 114年8月16日許 假賣家 114年8月16日15時25分13秒 20,123元 114年8月16日15時27分46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永豐商業銀行營業部 20,005元 7 陳詠文(提告) 114年8月16日17時許 假賣家 114年8月16日18時20分35秒 48,985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6日18時41分32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20,005元 114年8月16日18時42分38秒 20,005元 114年8月16日18時23分27秒 49,100元 114年8月16日18時43分39秒 20,005元 114年8月16日18時44分45秒 20,005元 8 陳宥辰(提告) 114年8月16日18時許 假買家 114年8月16日18時29分2秒 21,033元 114年8月16日18時45分46秒 20,005元 114年8月16日18時46分51秒 20,005元 9 黃建文(提告) 114年8月17日1時許 假贈送 114年8月17日14時37分1秒 50,039元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7日14時42分53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 20,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43273號 114年8月17日14時43分42秒 20,005元 114年8月17日14時44分36秒 10,005元 10 李翊汝(提告) 114年8月17日14時許 假贈送 114年8月17日14時42分50秒 29,942元 114年8月17日14時46分28秒 20,005元 114年8月17日14時47分21秒 10,005元 11 吳嘉程(提告) 114年8月17日14時許 假買家 114年8月17日14時45分50秒 19,990元 114年8月17日14時51分43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20,005元 12 林憶綺(提告) 114年8月16日23時許 假賣家 114年8月17日14時51分0秒 49,98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7日15時0分0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圓武門市 20,005元 114年8月17日15時0分40秒 20,005元 114年8月17日14時54分26秒 49,983元 114年8月17日15時1分23秒 20,005元 114年8月17日15時2分6秒 20,005元 114年8月17日15時2分48秒 20,005元 13 王韋皓(提告) 114年8月17日14時許 假贈送 114年8月17日15時2分9秒 26,931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7日15時26分56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 20,000元 114年8月17日15時27分54秒 20,000元 14 李憶雯(提告) 114年8月17日1時許 假賣家 114年8月17日15時39分54秒 44,037元 114年8月17日15時45分33秒 臺北市○○區○○街00號之全家超商京江門市 20,000元 114年8月17日15時46分18秒 20,000元 114年8月17日15時47分3秒 4,000元 15 張守義(提告) 114年8月17日16時許 假交友投資詐財 114年8月17日16時11分33秒 10,000元 114年8月17日16時28分7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自強分行 20,000元 114年8月17日16時29分0秒 2,000元 16 吳玫臻(提告) 114年8月17日14時許 假買家 114年8月17日15時47分59秒 25,106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7日15時59分30秒 臺北市○○區○○街00號之統一超商鑫東一門市 20,000元 17 林智恆(提告) 114年8月16日9時許 假買家 114年8月17日15時54分33秒 34,020元 114年8月17日16時0分13秒 20,000元 114年8月17日16時1分4秒 19,000元 18 潘雨婕(提告) 114年8月17日14時許 假贈送 114年8月17日15時56分43秒 9,91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7日16時25分40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自強分行 20,005元 19 陳羿菱(提告) 114年8月16日20時許 假賣家 114年8月17日15時57分17秒 23,123元 114年8月17日16時26分28秒 20,005元 20 余佳紋(提告) 114年8月17日13時許 假賣家 114年8月17日16時2分17秒 8,077元 21 邱仲毅(提告) 114年8月15日22時許 假贈送 114年8月17日18時15分59秒 15,020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7日18時19分20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之永豐商業銀行松江分行 20,005元 22 賴俊谷(提告) 114年8月17日15時許 假買家 114年8月17日18時16分39秒 13,089元 114年8月17日18時20分11秒 8,005元 23 洪育修(提告) 114年8月17日17時許 假買家 114年8月17日18時52分38秒 49,985元 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7日19時18分14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之上海商業銀行松江分行 20,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43273號 114年8月17日19時18分52秒 20,005元 24 張孝宇(提告) 114年8月15日許 假投資 114年8月17日19時2分54秒 50,000元 114年8月17日19時19分27秒 20,005元 114年8月17日19時20分08秒 20,005元 114年8月17日19時20分44秒 20,005元 114年8月17日19時3分18秒 8,000元 114年8月17日19時21分23秒 8,005元 25 莊雅莉(提告) 114年8月17日19時許 假贈送 114年8月17日20時15分37秒 12,086元 114年8月17日20時33分43秒 臺北市○○區○○街00號之全家超商金通門市 12,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41797號 26 林庭妤(提告) 114年8月16日1時許 假贈送 114年8月17日18時51分4秒 9,123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7日19時25分48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春城門市 10,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43273號 27 楊硯甯(提告) 114年8月17日20時許 假賣家 114年8月17日22時0分11秒 49,97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7日22時6分56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聯邦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20,005元 114年8月17日22時7分40秒 20,005元 28 何睿庭(提告) 114年8月17日19時許 假贈送 114年8月17日22時0分56秒 19,985元 114年8月17日22時8分15秒 20,005元 114年8月17日22時8分47秒 20,005元 29 張依婷(提告) 114年8月17日19時許 假賣家 114年8月18日0時13分21秒 48,012元 114年8月18日0時34分28秒 臺北市○○區○○街000號之全家超商長通門市 20,005元 114年8月18日0時35分22秒 20,005元 114年8月18日0時36分17秒 8,005元 30 周宜君(提告) 114年8月14日20時許 假贈送 114年8月18日0時22分15秒 29,985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8日0時30分27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國學門市 20,000元 31 蔡靜婷(提告) 114年8月16日17時許 假買家 114年8月18日0時28分4秒 30,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8日0時39分54秒 臺北市○○區○○路000○0號之全家超商松茂門市 20,000元 114年8月18日0時40分53秒 10,000元 32 陳宥安(提告) 114年8月17日許 假中獎 114年8月19日16時39分26秒 27,056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9日16時48分38秒 臺北市○○區○○街0號之全家超商慶城門市 20,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44210號 114年8月19日16時49分37秒 20,005元 33 吳明慧(提告) 114年8月22日8時許 假賣家 114年8月22日14時7分36秒 4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2日14時16分47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之全家超商鑫民復門市 20,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41843號 34 林偉仁(提告) 114年8月22日1時許 假贈送 114年8月22日14時9分15秒 49,986元 114年8月22日14時17分48秒 20,005元 114年8月22日14時21分50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 20,005元 114年8月22日14時24分28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臺北台塑郵局 40,000元 35 廖倩賢(提告) 114年8月22日20時許 假出租 114年8月22日20時4分31秒 2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2日20時12分27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統一超商敦巨門市 20,005元 36 陳姷潔(提告) 114年8月22日22時許 假贈送 114年8月22日22時18分39秒 30,015元 中華郵政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2日22時23分11秒 臺北市○○區○○街00號之統一超商江陵門市 20,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43273號 114年8月22日22時24分0秒 19,005元 37 陳昱婷(提告) 114年8月22日21時許 假賣家 114年8月22日23時10分10秒 9,985元 114年8月22日23時14分55秒 9,005元 114年8月22日23時56分33秒 3,904元 114年8月23日0時2分54秒 臺北市○○區○○路00號之全家超商新南京門市 2,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41797號 38 吳幸蓉(提告) 114年8月22日19時許 假贈送 114年8月22日23時50分13秒 29,985元 114年8月22日23時54分23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2,005元 114年8月23日0時2分1秒 臺北市○○區○○路00號之全家超商新南京門市 20,005元 114年8月23日0時42分30秒 24,985元 114年8月23日0時52分16秒 臺北市○○區○○街00號之全家超商京江門市 20,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43273號 114年8月23日0時53分1秒 5,005元 39 李嘉昕(提告) 114年8月21日0時許 假中獎 114年8月23日0時5分2秒 44,985元 114年8月23日0時6分51秒 臺北市○○區○○路00號之全家超商新南京門市 20,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41797號 114年8月23日0時6分13秒 8,050元 114年8月23日0時7分36秒 20,005元 114年8月23日0時8分24秒 13,005元 40 胡粢甯(提告) 114年8月22日22時許 假贈送 114年8月23日0時15分3秒 2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3日0時26分29秒 臺北市○○區○○街00號之全家超商金通門市 20,005元 114年8月23日0時27分13秒 10,005元 41 陳雅玲(提告) 114年8月23日20時許 假賣家 114年8月23日20時43分53秒 49,97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3日20時55分53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之臺北興安郵局 60,000元 114年度偵字第43273號 114年8月23日20時47分26秒 49,917元 114年8月23日20時56分33秒 39,000元 42 顏任苡(提告) 114年8月23日20時許 假贈送 114年8月23日21時37分13秒 49,988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3日21時45分41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臺北捷運南京東路站5號出口ATM 20,005元 114年度偵字第41797號 114年8月23日21時46分25秒 20,005元 114年8月23日21時39分12秒 49,900元 114年8月23日21時47分5秒 20,005元 114年8月23日21時47分47秒 20,005元 114年8月23日21時48分25秒 20,0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