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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68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訴字第68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錦泉(香港地區人民)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44

93、34758、34959、35727、37055、41872、41941號)及移送併辦(115年度偵字第6806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陳錦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三十四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更正及補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所載(如附件1、2):

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之被害人姓名更正為「孔繁芬」、編號17之被害人姓名更正為「王淑蘭」。

㈡起訴書附表一所載被害人曹亨、劉松棋、孔繁芬部分均不引用(因重複起訴,由本院另為公訴不受理判決)。

㈢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8至42部分均不引用(因非起訴範圍)。

㈣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告訴人翁麒侑)補充時間為「114年8月10日22時13分」、金額為「14,030元」之匯款。

㈤起訴書附表一所載詐騙方式更正如下:

編號11:假客服編號20:假買家編號21:假買家編號22:假網拍編號25:假客服編號27:假買家編號30:假買家編號33:假買家編號35:假網拍編號36:假網拍㈥附表一編號8記載之匯款時間更正為「114年8月8日1時33分、1時38分」,匯款金額更正為「10,000元、6,700元」。

㈦附表一編號6之匯款金額更正為「49,982元」。

㈧附表一編號25之匯款金額更正為「49,917元」。

㈨附表一編號33之匯款金額更正為「49,973元、49,972元」。

㈩補充「被告陳錦泉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為證據。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錦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㈡被告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間之犯行具有局

部同一性,而有想像競合犯關係,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6806號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所載之犯罪事實,與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26、37所示之犯罪事實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一併審酌。

㈣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相同理由詐欺告訴人莊詠晴、翁

嘉欣、翁麒侑、葉國明、廖櫻書、葉憲忠、林欣緹、鍾元睿,使其等數度依指示匯款,均係就同一被害人於密接時間之數次詐欺取財及洗錢之行為,屬基於單一犯意而侵害相同法益,均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㈤被告與詐欺集團共犯就本案34位被害人所為犯行,犯行時間與法益侵害對象均不同,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修正,於115年1

月21日公布。該條例修正前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改列為第47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則修正後之法律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被告本案於偵、審均自白,並於另案自動繳交犯罪所得(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訴字第1457號),是應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現今社會詐欺集團

橫行,集團分工式之詐欺行為往往侵害相當多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對社會治安產生重大危害,竟與詐欺集團合流,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及社會治安之重大危害,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罪,然表示沒有能力賠償本案被害人,是尚未彌補本案犯行所造成之損害;兼衡被告於本案詐欺集團之角色地位及分工情形、所造成之損害,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詳見本院卷第314頁)及其素行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㈧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

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本案對被告所處之刑,雖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然依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尚有多件詐欺案件尚在偵查或審理中,故被告所犯本案與其他案件可能有得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揆諸前揭說明,爰不予併定其應執行刑,以保障被告之權益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要求。

三、沒收:㈠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原則,本案若有洗錢之財物的沒收,自應適用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末按「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若係上開特別沒收規定所未規範之補充規定(如追徵價額、例外得不宣告或酌減沒收或追徵等情形),既無明文規定,自應回歸適用刑法之相關規定。

㈡被告於警詢中稱其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行期間僅收到新臺幣

(下同)1萬元之生活費,尚未收到報酬等語(見偵37055卷第13頁),並於本院審理中稱此犯罪所得業於另案二審中自動繳回等語(見本院卷第315頁;該案即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訴字第1457號)。則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既已自動繳交,且經另案宣告沒收(即前揭案件之一審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564號】),為免無益之重複執行,爰不在本判決再度宣告沒收。

㈢被告參與本案洗錢犯行所隱匿之詐欺取財犯罪之財物,固為

洗錢財物,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全數宣告沒收。然被告取得之詐欺贓款均已由其依指示全數交付予詐欺集團之上游,如對其宣告沒收前揭洗錢之財物,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末按刑法第95條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者,應僅限於外國人始有該條之適用。再臺灣地區以外之大陸、香港、澳門等地區人民之相關入出境管理,我國係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另予規範,而非視之為外國人。而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居民有法定所列情形(含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內政部移民署得對之逕行強制出境或限期令強制出境之相關規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4條定有明文。是香港地區人民並非外國人,是否強制出境,應移由內政部移民署本於權責及相關法律處理,而非逕依刑法第95條規定予以驅逐出境(最高法院113年度台非字第18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為香港地區人民,依其身分應適用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規定,是否強制出境,乃行政機關之裁量權範疇,非本院所應審酌,此與刑法第95條規定對外國人之驅逐出境處分有別,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卓浚民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林晉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宛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1: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34493號114年度偵字第34758號114年度偵字第34959號114年度偵字第35727號114年度偵字第37055號114年度偵字第41872號114年度偵字第41941號被 告 陳錦泉 (香港居民)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錦泉於民國114年8月6日前某時許,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雷神」、「麵包超人」、「檸檬」、「AJ老虎橘」等成年人所屬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詐欺款項之車手,渠等並以Telegram群組「搞錢男足球隊」作為聯繫工具。陳錦泉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所示詐欺方式,致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陳錦泉再依「雷神」、「AJ老虎橘」等人之指示,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提領時間,前往附表二所示位於臺北市大安區、中山區、松山區、萬華區等地區之金融機構及超商ATM,持附表二所示帳戶之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款項,得手後再依指示前往指定地點,將提領之現金及提款卡交付予「麵包超人」或「檸檬」,以此方法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經附表一所示之人發現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莊詠晴、李芹邑、張家榮、陳俊憲、詹心慧、劉宇萱、蘇家瑩、洪英禎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翁嘉欣、陳柏年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翁麒侑、曹亨、劉松棋、謝明瑾、李亭萱、謝宛君、翁顥瑜、呂宸萓、張軒于、王晧任、葉國明、廖櫻書、江玠瑭、葉憲忠、黃暐、邱崴誠、田淑慧、李浩顗、林欣緹、黎子寧、林家億、黃子睿、鍾元睿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孔繁芬、王淑蘭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錦泉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依「雷神」等人指示,持提款卡於附表二所示時、地提領款項,並將贓款交付給上手「麵包超人」等人之事實。 2 告訴人莊詠晴於警詢之指訴、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提供之轉帳紀錄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附表一編號1所示犯罪事實。 3 告訴人李芹邑於警詢之指訴、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提供之匯款單、轉帳紀錄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附表一編號2所示犯罪事實。 4 告訴人張家榮於警詢之指訴、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提供之轉帳紀錄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附表一編號3所示犯罪事實。 5 告訴人陳俊憲於警詢之指訴、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提供之匯款單、轉帳紀錄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附表一編號4所示犯罪事實。 6 告訴人詹心慧於警詢之指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提供之匯款單、轉帳紀錄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附表一編號5所示犯罪事實。 7 告訴人劉宇萱於警詢之指訴、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提供之轉帳紀錄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附表一編號6所示犯罪事實。 8 被害人陳儀茹於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馬蘭派出所員警工作紀錄簿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之報案紀錄 證明附表一編號7所示犯罪事實。 9 告訴人蘇家瑩於警詢之指訴、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提供之轉帳紀錄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附表一編號8所示犯罪事實。 10 告訴人洪英禎於警詢之指訴、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提供之轉帳紀錄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附表一編號9所示犯罪事實。 11 告訴人翁嘉欣於警詢之指訴、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提供之轉帳紀錄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附表一編號10所示犯罪事實。 12 告訴人陳柏年於警詢之指訴、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提供之轉帳紀錄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附表一編號11所示犯罪事實。 13 告訴人翁麒侑於警詢之指訴、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提供之轉帳紀錄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附表一編號12所示犯罪事實。 14 告訴人曹亨於警詢之指訴、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提供之轉帳紀錄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附表一編號13所示犯罪事實。 15 告訴人劉松棋於警詢之指訴、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提供之轉帳紀錄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附表一編號14所示犯罪事實。 16 被害人葉家妤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永福派出所員警工作紀錄簿 證明附表一編號15所示犯罪事實。 17 告訴人王淑蘭於警詢之指訴、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提供之轉帳紀錄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附表一編號16所示犯罪事實。 18 告訴人孔繁芬於警詢之指訴、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提供之轉帳紀錄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附表一編號17所示犯罪事實。 19 告訴人謝明瑾於警詢之指訴、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提供之轉帳紀錄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附表一編號18所示犯罪事實。 20 告訴人李亭萱於警詢之指訴、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提供之轉帳紀錄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附表一編號19所示犯罪事實。 21 告訴人謝宛君於警詢之指訴、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提供之轉帳紀錄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附表一編號20所示犯罪事實。 22 告訴人翁顥瑜於警詢之指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提供之轉帳紀錄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附表一編號21所示犯罪事實。 23 告訴人呂宸萓於警詢之指訴、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提供之轉帳紀錄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附表一編號22所示犯罪事實。 24 告訴人張軒于於警詢之指訴、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提供之轉帳紀錄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附表一編號23所示犯罪事實。 25 告訴人王晧任於警詢之指訴、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提供之轉帳紀錄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附表一編號24所示犯罪事實。 26 告訴人葉國明於警詢之指訴、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提供之轉帳紀錄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附表一編號25所示犯罪事實。 27 告訴人廖櫻書於警詢之指訴、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提供之轉帳紀錄及交易詳細資訊截圖 證明附表一編號26所示犯罪事實。 28 告訴人江玠瑭於警詢之指訴、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提供之轉帳紀錄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附表一編號27所示犯罪事實。 29 告訴人葉憲忠於警詢之指訴、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提供之轉帳紀錄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附表一編號28所示犯罪事實。 30 告訴人黃暐於警詢之指訴、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提供之轉帳紀錄 證明附表一編號29所示犯罪事實。 31 告訴人邱崴誠於警詢之指訴、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提供之轉帳紀錄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附表一編號30所示犯罪事實。 32 告訴人田淑慧於警詢之指訴、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提供之轉帳紀錄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附表一編號31所示犯罪事實。 33 告訴人李浩顗於警詢之指訴、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提供之轉帳紀錄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附表一編號32所示犯罪事實。 34 告訴人林欣緹於警詢之指訴、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提供之轉帳紀錄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附表一編號33所示犯罪事實。 35 告訴人黎子寧於警詢之指訴、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提供之轉帳紀錄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附表一編號34所示犯罪事實。 36 告訴人林家億於警詢之指訴、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提供之轉帳紀錄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附表一編號35所示犯罪事實。 37 告訴人黃子睿於警詢之指訴、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提供之轉帳紀錄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附表一編號36所示犯罪事實。 38 告訴人鍾元睿於警詢之指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提供之轉帳紀錄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附表一編號37所示犯罪事實。 39 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彰化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號、 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號、 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道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ATM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提領影像光碟 證明被告於附表二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之事實。

二、核被告陳錦泉就附表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與「雷神」、「麵包超人」、「檸檬」、「AJ老虎橘」等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上開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均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就同一告訴人或被害人受詐而匯出款項之數次提領行為,均係為達到詐欺取財之目的,侵害同一告訴人或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請論以接續犯。又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是被告提領附表一編號1至37所示之人受詐匯出款項之行為,請分論併罰。

三、請審酌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因多人分工共犯詐欺取財犯行,更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其主觀、客觀惡性均較單一個人行使詐術為重,被告上開犯行所提領之詐騙總金額近新臺幣200萬元,復製造犯罪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增加檢警查緝難度,使告訴人與被害人之財物損失無法追回,助長詐欺犯罪盛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安全,建請就被告上開犯行,各量處有期徒刑2年以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卓浚民附表一: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號 備註 1 莊詠晴 (提告) 114年08月08日22時 假買家 114年08月08日23時48分 49,987 000-0000000000000 114偵34493號 114年08月08日23時49分 49,986 000-0000000000000 114年08月08日23時50分 18,012 000-0000000000000 114年08月08日23時52分 9,998 000-0000000000000 114年08月08日23時53分 9,997 000-0000000000000 114年08月08日23時54分 9,999 000-0000000000000 114年08月09日00時23分 9,999 000-0000000000000 2 李芹邑 (提告) 114年08月08日 假買家 114年08月09日00時20分 18,985 000-0000000000000 3 張家榮 (提告) 114年08月08日 假中獎 114年08月09日00時12分 12,000 000-0000000000000 4 陳俊憲 (提告) 114年08月08日23時 假親友借錢 114年08月09日01時13分 20,000 000-0000000000000 5 詹心慧 (提告) 114年08月08日20時許 假買家 114年08月09日00時07分 49,123 000-0000000000000 6 劉宇萱 (提告) 114年08月09日 假買家 114年08月09日01時16分 49,997 000-00000000000000 7 陳儀茹 (不提告) 114年08月09日 假裝親友借錢 114年08月09日00時51分 2,000 000-0000000000000 8 蘇家瑩(提告) 114年08月08日 假冒親友借錢 114年08月08日1時33分 16,700 000-00000000000000 114偵34758號 9 洪英禎(提告) 114年08月08日 假買家 114年08月08日1時35分 30,998 000-00000000000000 10 翁嘉欣(提告) 114年08月06日 中獎通知 114年8月6日17時09分 99102 000-00000000000000 114偵34959、 37055號 114年8月6日18時56分 58,086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8月6日19時08分 28,056 000-00000000000000 11 陳柏年(提告) 114年8月6日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8月6日17時10分 49,986 000-00000000000000 12 翁麒侑 (提告) 114年08月10日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08月10日22時04分 49985 000-00000000000000 114偵35727號 114年08月10日22時05分 20123 000-00000000000000 13 曹亨 (提告) 114年08月10日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08月10日23時53分 49985 000-000000000000 14 劉松棋 (提告) 114年08月10日 假網拍 114年08月11日00時09分 49985 000-000000000000 114年08月11日00時14分 20985 000-000000000000 15 葉家妤 (不提告) 114年08月06日 中獎通知 114年08月06日 14056 000-00000000000000 114偵37055號 16 王淑蘭(提告) 114年8月5日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8月5日22時20分 49,985 000-00000000000000 114偵41872號 114年8月5日22時25分 2,069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8月5日22時31分 3,456 000-00000000000000 17 孔繁芬(提告) 114年8月6日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8月6日00時48分 29,985 000-00000000000000 18 謝明瑾 (提告) 114年08月10日 假網拍 114年08月10日00時15分 20,016 000-000000000000 114偵41941號 19 李亭萱 (提告) 114年08月04日15時 中獎通知 114年08月09日18時17分 19,991 000-000000000000 20 謝宛君 (提告) 114年08月06日12時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08月09日18時17分 28,030 000-000000000000 21 翁顥瑜 (提告) 114年08月09日18時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08月09日18時21分 46,123 000-000000000000 22 呂宸萓 (提告) 114年08月09日20時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08月09日22時06分 27,027 000-00000000000000 23 張軒于 (提告) 114年08月09日14時 假網拍 114年08月09日17時02分 29,050 000-00000000000000 24 王晧任 (提告) 114年08月09日16時 假網拍 114年08月09日17時06分 29,119 000-00000000000000 25 葉國明 (提告) 114年08月09日19時 中獎通知 114年08月09日19時46分 29,932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08月09日19時59分 29,985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08月09日20時07分 28,985 000-0000000000000 26 廖櫻書 (提告) 114年08月07日21時 假網拍 114年08月07日22時42分 49,981 000-00000000000000 27 江玠瑭 (提告) 114年08月07日01時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08月07日23時07分 29,985 000-00000000000000 28 葉憲忠 (提告) 114年08月09日18時 盜(冒)用LINE 帳號 114年08月09日18時46分 50,000 000-0000000000000 114年08月09日18時48分 10,000 000-0000000000000 29 黃暐 (提告) 114年08月09日18時 中獎通知 114年08月09日18時04分 49,026 000-000000000000 30 邱崴誠 (提告) 114年08月09日16時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08月09日18時15分 16,123 000-000000000000 31 田淑慧 (提告) 114年08月09日17時 盜(冒)用LINE 114年08月09日17時26分 100,000 000-00000000000000 32 李浩顗 (提告) 114年08月09日18時 虛擬遊戲詐騙 114年08月09日18時01分 10,000 000-00000000000000 33 林欣緹 (提告) 114年08月09日22時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08月09日22時34分 49,988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08月09日22時37分 49,987 000-00000000000000 34 黎子寧 (提告) 114年08月09日22時 假網拍 114年08月09日22時54分 13,015 000-00000000000000 35 林家億 (提告) 114年08月09日22時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08月09日22時56分 22,107 000-00000000000000 36 黃子睿 (提告) 114年08月09日22時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08月09日22時57分 13,013 000-00000000000000 37 鍾元睿 (提告) 114年08月09日22時 假網拍 114年08月09日00時29分 50,117 000-00000000000000 38 未知被害人 不詳 不詳 114年08月09日16時29分 94,102 000-000000000000 非起訴範圍 39 未知被害人 不詳 不詳 114年08月09日16時53分 26,000 000-000000000000 非起訴範圍 40 未知被害人 不詳 不詳 114年08月09日20時02分 9,900 000-00000000000000 非起訴範圍 41 未知被害人 不詳 不詳 114年08月09日18時00分 至01分 23,000 000-000000000000 非起訴範圍 42 未知被害人 不詳 不詳 114年08月09日22時48分 至54分 20,000 000-00000000000000 非起訴範圍附表二: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扣除手續費之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款帳號 備註 1 114年08月09日00時03分21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金山南路自助郵局) 20,000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114偵34493號 2 114年08月09日00時04分18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金山南路自助郵局) 20,000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3 114年08月09日00時05分04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金山南路自助郵局) 20,000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4 114年08月09日00時05分49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金山南路自助郵局) 20,000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5 114年08月09日00時06分36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金山南路自助郵局) 20,000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6 114年08月09日00時07分20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金山南路自助郵局) 20,000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7 114年08月09日00時08分16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金山南路自助郵局) 18,000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8 114年08月09日00時17分23秒 臺北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政大金華門市) 20,000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9 114年08月09日00時18分04秒 臺北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政大金華門市) 20,000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0 114年08月09日00時18分53秒 臺北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政大金華門市) 20,000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 114年08月09日00時19分34秒 臺北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政大金華門市) 20,000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2 114年08月09日00時20分20秒 臺北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政大金華門市) 19,000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3 114年08月09日00時22分28秒 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金華門市) 20,000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14 114年08月09日00時23分14秒 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金華門市) 20,000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15 114年08月09日00時23分55秒 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金華門市) 20,000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16 114年08月09日00時24分39秒 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金華門市) 20,000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17 114年08月09日00時25分23秒 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金華門市) 20,000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18 114年08月09日00時26分01秒 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金華門市) 20,000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19 114年08月09日00時26分45秒 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金華門市) 9,000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20 114年08月09日01時16分56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和金門市) 20,000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21 114年08月09日01時18分57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和金門市) 1,000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22 114年08月09日01時30分00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灣銀行金山分行) 20,000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23 114年08月09日01時30分53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灣銀行金山分行) 20,000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24 114年08月09日01時32分06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灣銀行金山分行) 11,000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25 114年08月08日01時41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全家便利商店建國門市) 2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114偵34758號 26 114年08月08日01時42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全家便利商店建國門市) 2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27 114年08月08日01時43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全家便利商店建國門市) 1,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28 114年08月08日01時45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全家便利商店建國門市) 6,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29 114年08月08日02時02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全家便利商店建國門市) 3,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30 114年8月6日17時35分 臺北市○○區○○街0號(全家便利商店民和門市) 2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114偵34959號 31 114年8月6日17時36分 臺北市○○區○○街0號(全家便利商店民和門市) 2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32 114年8月6日17時36分 臺北市○○區○○街0號(全家便利商店民和門市) 2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33 114年8月6日17時37分 臺北市○○區○○街0號(全家便利商店民和門市) 2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34 114年8月6日17時38分 臺北市○○區○○街0號(全家便利商店民和門市) 19,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35 114年8月6日17時39分 臺北市○○區○○街0號(全家便利商店民和門市) 2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36 114年8月6日17時41分 臺北市○○區○○街0號(全家便利商店民和門市) 2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37 114年8月6日17時42分 臺北市○○區○○街0號(全家便利商店民和門市) 2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38 114年8月6日17時43分 臺北市○○區○○街0號(全家便利商店民和門市) 2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39 114年8月6日17時44分 臺北市○○區○○街0號(全家便利商店民和門市) 19,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40 114年8月6日19時01分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艋舺門市) 2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114偵37055號 41 114年8月6日19時01分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艋舺門市) 2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42 114年8月6日19時02分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艋舺門市) 18,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43 114年8月11日00時13分 臺北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美麗華門市) 20,000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 114偵35727號 44 114年8月11日00時13分 臺北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美麗華門市) 20,000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 45 114年8月11日00時14分 臺北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美麗華門市) 10,000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 46 114年8月10日22時09分 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薇美門市) 2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47 114年8月10日22時10分 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薇美門市) 2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48 114年8月10日22時11分 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薇美門市) 1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49 114年8月10日22時16分 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薇美門市) 2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50 114年8月10日22時17分 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薇美門市) 2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51 114年8月10日22時18分 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薇美門市) 1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52 114年8月6日00時8分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統威門市) 2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114偵41872號 53 114年8月6日00時8分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統威門市) 2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54 114年8月6日00時9分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統威門市) 15,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55 114年8月6日00時51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萊爾富松山松清店) 2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56 114年8月6日00時52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萊爾富松山松清店) 15,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57 114年08月07日22時53分至22時54分、23時09分至23時11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威克門市) 79,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114偵41941號 58 114年08月09日16時32分至16時38分 臺北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龍京門市) 94,000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 59 114年08月09日17時04分至17時05分 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元大門市) 26,000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 60 114年08月09日17時06分至17時12分 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元大門市) 58,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61 114年08月09日17時37分至17時42分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建國分行) 126,000 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 62 114年08月09日18時16分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復北門市) 10,000 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 63 114年08月09日18時00分至18時18分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復北門市) 88,0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64 114年08月09日18時23分至18時26分 臺北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南京復興店) 94,000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 65 114年08月09日18時48分至18時50分 臺北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春北店) 60,000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66 114年08月09日19時55分 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元大門市) 3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67 114年08月09日20時02分至20時09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板信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4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68 114年08月09日20時14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威克門市) 10,000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69 114年08月09日22時10分至22時11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銀行台北復興分行) 27,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70 114年08月09日22時48分至22時56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建國分行) 132,000 王道銀行000-00000000000000 71 114年08月09日23時01分至23時02分 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元大門市) 35,000 王道銀行000-00000000000000 72 114年08月10日00時34分至00時36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建國分行) 50,000 王道銀行000-00000000000000附件2: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115年度偵字第6806號被 告 陳錦泉 (香港居民)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應與貴院審理之115年度審訴字第680號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陳錦泉於民國114年8月5日入境我國,翌(6)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使用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雷神」、「AJ老虎橘」、「麵包超人」及「mouse2.0」等成年人所屬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陳錦泉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手法對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所示之匯款金額匯至附表所示之帳戶,陳錦泉分別自「麵包超人」及「mouse2.0」取得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復依「AJ老虎橘」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在附表所示之提領地點,提領附表所示之金額得手,再將贓款交予「麵包超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而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案經廖櫻書、鍾元睿、葉國明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㈠被告陳錦泉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於廖櫻書、鍾元睿、葉國明警詢中之指訴。

㈢附表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及被告提領款項之畫面截圖照片。

三、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嫌。

四、併案理由: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41941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貴院(壬股)以115年度審訴字第680號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及被告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參。本件與上開案件為同一案件,應予併案審理。

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檢 察 官 卓浚民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 #扣除手續費 提領地點 1 廖櫻書 假網拍 114年8月7日21時22分許 4萬9985元 台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8月7日21時29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114年8月7日21時30分許 2萬元 114年8月7日21時32分許 2萬元 114年8月7日21時27分許 4萬9982元 114年8月7日21時33分許 2萬元 114年8月7日21時34分許 2萬元

2 鍾元睿 假網拍 114年8月9日23時55分許 9萬1177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114年8月10日00時03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 114年8月10日00時04分許 2萬元 114年8月10日00時04分許 2萬元 114年8月10日00時05分許 2萬元 114年8月10日00時06分許 1萬1000元

3 葉國明 假網拍 114年8月9日20時07分許 2萬8985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 114年8月9日20時22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