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重附民字第1號原 告 盧易佐訴訟代理人 潘祐霖律師被 告 廖能皜
曾彥鈞馬 克薛至宏薛明和李孟倫賴建宏吳俊峯凌旺棻李倚德林舜元蔣明佑江 宏林長瑋陳冠宇劉靖為吳旻峻羅閎旭沈侑陞林芳銘梁文龍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352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能皜等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盧易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連帶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法 官 謝欣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采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