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重附民字第2號原 告 上德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之0B法定代理人 程彰訴訟代理人 劉向馗律師
陳怡婷律師被 告 田廣遠
張雅玲
比漾企業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陳慧倫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2858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兼及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該條項所稱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366號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案原告已詳述被告田廣遠、張雅玲明知比漾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比漾公司)並未提供上德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德公司)任何承攬工作及勞務,竟與被告陳慧倫合謀,以被告比漾公司名義開具虛偽不實之報價單及統一發票,欺矇上德公司請款,致上德公司受有損害,是對比漾公司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請求負連帶賠償責任,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陳盈呈法 官 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琛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