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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附民字第 14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1496號原 告 林志強被 告 林家弘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其正本及原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號欄記載「115年度審附民字第1502號」,應予更正為「115年度審附民字第1496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案號欄之記載,顯係誤載,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法 官 謝欣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霆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裁判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