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附民字第 18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1848號原 告 吳茉凡被 告 楊千葶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審訴字第18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詐欺案件(115年度審訴字第18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上開刑事案件,固由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法 官 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裁判日期:2026-07-07